每年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或之前,且已完成第60300条所要求的调查和报告,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是否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筹集资金用于购买补给水,以及资金是否应通过 (a) 水费(根据第5部分第2章(自第60245条起)的规定),(b) 一般评估(根据第5部分第3章(自第60250条起)的规定),(c) 本章规定的补给评估,或 (d) 前述任何两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来筹集,以及如此筹集的资金,无论是通过水费、一般评估、补给评估还是这些方式的组合,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惠及区内所有人员或不动产及改良物。该决议还应声明是否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筹集资金以清除地下水供应中的污染物或行使第60224条下的任何其他权力,以及用于该目的的资金是否应通过本章规定的补给评估筹集,并附带类似的受益声明。
水资源补给费征收听证会
Section § 60305
每年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如果一份必要的报告已经完成,董事会必须决定如何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为水资源补给筹集资金。他们可以选择水费、一般评估、补给评估,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董事会还必须决定这些资金是否会惠及区内的所有人,以及是否需要资金来处理地下水污染物或行使其他权力,并说明资金将如何筹集。
水源补给 财政年度资金 地下水污染物
Section § 60306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通过一项名为“补给评估费”的特别收费来筹集资金,用于补给水、清洁地下水或其他行动,他们必须宣布召开一次公开会议进行讨论。该会议于四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旨在决定下一年度所需资金是否以及有多少将来自这项收费。公告应包括董事会的决定、会议详情,以及邀请人们出席、发言和查阅相关文件。该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 (10) 天在受影响的县发布。
补给评估费 公开听证会 地下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