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补给费费用征收
Section § 60325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补给评估费率后,区域必须通知其内部所有产水设施的运营者。该通知将告知他们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内每英亩英尺地下水生产的收费标准。通知可以通过邮政明信片或其他一类邮件发送,邮资由区域支付。
Section § 60326
Section § 6032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南加州补水区经营一个产水设施,你必须每月向该区提交一份宣誓声明。
在这份声明中,你需要详细说明你的设施在上个月生产了多少地下水(以英亩-英尺为单位),提供一个描述或标识设施位置的通用说明,说明你是如何计算地下水产量的,并包含该区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60327
这项法律规定,地下水开采者必须向水务区支付一笔地下水补给费。这笔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与开采者提交其地下水开采量报告的时间一致。要计算应付金额,只需将报告的地下水开采量(以英亩-英尺为单位)乘以水务区当年设定的补给费率即可。
Section § 60327.1
这项法律规定,南加州水资源补给区内的水资源生产者必须为他们抽取的地下水量支付一笔补给费。这笔费用是根据抽取的地下水量(以英亩-英尺为单位)乘以区董事会设定的费率来计算的。付款每月到期,与提交地下水生产报表的时间一致。
Section § 60328
如果生产者无意中高报了其地下水产量并多付了补给评估费,他们可以在声明提交之日起 (1) 年内申请退款。他们必须使用区提供的表格,向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申请信息不完整或需要更多细节,生产者有 (30) 天时间补充,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委员会可以不经听证会批准退款,但任何申请都不会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被驳回。退款来自补给评估费资金,并且可以根据生产者的要求抵扣未来的评估费。除这些规定外,不予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