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法院最终裁定某个区域的地下水开采权和地下水自然安全产量后的第三个财政年度开始,该区域的理事会必须对部分水免除补给评估。这项豁免适用于拥有经裁定权利的个人所抽取的用水,前提是他们的用水量不超过其在安全产量中的约定份额。如果用水量超出其份额,超出部分将征收补给费。理事会可以决定是否适用这些规定,其决定在受到质疑时可由法院审查。

Section § 6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下水是根据本法案得到补充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对水区用于补充地下水的水源主张所有权或任何权利。

Section § 60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水权作出法律裁决后,补充水供应的费用将专门转嫁给那些从其区域内地下水使用量超出允许份额的人。这些用户从他们支付的费用中受益,因为这些费用用于购买额外的水,以补充他们无法从自然来源合法获取的水量。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将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