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补给评估认定和命令
Section § 60315
董事会必须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完成一份详细的水资源报告。这份报告将包括对过去、当前和未来年度透支水平的调查结果,透支是指一年内用水量超出可用水量。报告还将确定地下水压力的趋势及其对水供应的影响。
董事会还将估算来年补充水资源所需的水量、来源和成本。他们会评估该区应向地下水供应收取多少费用,以确保有足够的储备金并为未来的水资源补充提供资金。
他们还将决定是否需要清除水中的污染物,这将花费多少,以及这些行动如何影响水费。最后,他们将确定这些措施是否是长期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60316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通过决议,对水资源供应做出财务决策。具体来说,它必须决定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为补充水资源而购买水的估计成本中,有多少应由补充评估来承担。这不仅包括当前的水资源购买,还包括如果预计水资源不可用时未来的购买。此外,董事会还需要确定用于清除地下水污染物及其他相关行动的资金,以及用于水资源补充目的的任何资本改善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60317
Section § 60317.5
Section § 60318
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且有拟议方案可以解决,那么运营者可以抽取地下水来帮助解决问题,而无需支付补给费。前提是抽取的地下水不用于地表活动,并且符合委员会设定的所有条件。
这种豁免适用于地下水被认定为无法使用的情况,或者抽取的可用水以相同数量和质量回灌地下。委员会可以设定各种条件,例如抽取水量、时间限制,并要求提供实验室检测结果。委员会也可以修改或撤销其决议,但必须在讨论修改的委员会会议前至少两周通知运营者。委员会决定的任何修改只适用于修改后10天发生的地下水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