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任何行为被要求完成或任何程序被要求在某个月的特定日期或星期几进行或设定时,该行为或程序可以在该月另行指定为董事会例会的那一天完成或进行。
导言规定总则
Section § 60041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新的补给区成立或扩大以包含现有机构的区域时,这不会影响现有机构的身份、法律地位或权力。即使新区域具有类似的目的,它也不会取代或阻碍现有机构。
补给区 现有机构 身份保留
Section § 60044
本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在不属于城市的区域(非建制区)成立,也可以在非城市区域和城市区域(建制区)的混合区域成立,并且可以跨越州内的一个或多个县。
区域设立 非建制区 建制区
Section § 600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已经是一个负责补充地下水供应并可以对地下水使用收取费用或评估费的机构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不能被纳入新的或现有的地下水补给区。
地下水补给 现有机构 征收评估费
Section § 6004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全境的地下水补给规则都适用,但奥兰治县水区除外。该地区有特殊的规定,因为其地下水问题非常独特。州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制定了专门的法案来解决。
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本州所有区域的地下水补给,但根据《奥兰治县水区法案》现在或将来纳入奥兰治县水区范围的区域除外。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奥兰治县水区地下盆地补给问题是该区域特有的,因此有必要对该区域进行特别处理。立法机关在颁布《奥兰治县水区法案》及其修正案以解决该区域的此类问题时,已认识到这一事实。
地下水补给 奥兰治县水区 全州适用
Section § 60048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个程序或选举中出现的小错误,如果没有显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会使诸如区域的设立、兼并、排除或解散等行为无效。如果有人想质疑这些行为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相关证书或命令发布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过了这个期限,这些行为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不能再被质疑。
任何程序中的非正式性或任何选举行为中的非正式性,只要未实质性地不利影响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均不得据此认定本法案项下的任何设立、兼并、排除或其他行为无效。任何否认或质疑此类设立、兼并、排除或解散有效性的诉讼或程序,应当自州务卿签发设立、兼并或排除证书之日起三 (3) 个月内提起,或自监事会宣布解散的命令之日起三 (3) 个月内提起,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相关行为和/或程序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均合法且不容置辩。
设立异议 兼并有效性 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