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规定定义
Section § 60002
本节解释说,当“包括”一词用于与水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时,它并不自动意味着其他事项被排除在外,除非明确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
Section § 60003
本节定义了“专区”一词,它指的是根据《水资源补给区法案》或本法律的这一分部设立的水资源补给区。
Section § 60008
“常规水资源补给区选举”是指每逢偶数年,在普选期间,每个区都必须举行的一种选举。
Section § 60010
本法律规定,“选举人”、“选民”和“投票站委员会”这些术语的含义与《选举法》中的含义相同。然而,根据本法律,要被视为“选举人”或“选民”,他们还必须居住在相关的区域或拟设区域内。
Section § 60011
这项法律将“人”这个词定义为包括任何类型的实体,例如联邦、州或地方的公共机构或公司,以及私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或个人团体。
Section § 60013
本法律将“水文年”定义为从一年的10月1日到下一年9月30日的时间段。
Section § 60014
“财政年度”一词指的是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12个月的期间。
Section § 60016
本节将“非盐水”定义为每1,000,000份水中氯化物含量少于1,000份的水,表明其盐含量较低。
Section § 60017
Section § 60020
“运营者”是指运营取水设施的个人或多人。默认情况下,设施所有人被视为运营者,除非他们能向该区的董事会证明有其他人运营该设施。此定义旨在将任何运营取水设施的人员纳入法律要求之中。
Section § 60022
Section § 60023
"累计超采量"是指在过去的水文年中,从补给区取出的地下水总量与补充回的非咸水总量之间的差额。这个量由该区的董事会使用可靠的数据和记录来计算,以判断取出的水是否多于补充的水。
Section § 60024
本法律定义了对于跨越多个县的区而言,“主要县”的含义。如果一个区覆盖多个县,那么“主要县”就是该区大部分土地所在的县。如果一个区只在一个县内,那么那个县就是“主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