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一个词语的定义也适用于它的不同形式或变体。

词语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

Section § 60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包括”一词用于与水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时,它并不自动意味着其他事项被排除在外,除非明确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

“包括”一词,除非用于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的情况,否则并不必然排除未列举的事项。

Section § 600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专区”一词,它指的是根据《水资源补给区法案》或本法律的这一分部设立的水资源补给区。

“专区”指根据《水资源补给区法案》或本分部的规定成立的水资源补给区。

Section § 60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某个区内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60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土地”具体定义为位于所涉区或拟设区内的任何财产。

“土地”指所涉区内或拟设区内的土地。

Section § 60006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主席”这个词,它指的是董事会的负责人。

Section § 60007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将“秘书”一词定义为委员会的秘书。

“秘书”是指委员会的秘书。

Section § 60008

Explanation

“常规水资源补给区选举”是指每逢偶数年,在普选期间,每个区都必须举行的一种选举。

“常规水资源补给区选举”指在每个偶数年的普选时,必须在每个区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60009

Explanation
“特别水区选举”指的是水区举行的、并非水补给区常规大选的任何选举。

Section § 6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人”、“选民”和“投票站委员会”这些术语的含义与《选举法》中的含义相同。然而,根据本法律,要被视为“选举人”或“选民”,他们还必须居住在相关的区域或拟设区域内。

“选举人”、“选民”和“投票站委员会”分别与《选举法》中的含义相同,但“选举人”或“选民”也必须是所涉区域或拟设区域的居民。

Section § 6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人”这个词定义为包括任何类型的实体,例如联邦、州或地方的公共机构或公司,以及私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或个人团体。

“人”指任何公共机构或公共法人,无论是联邦、州或地方的,或任何私人公司、商号、合伙企业、个人或个人团体。

Section § 60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水源补给区”定义为一个专门负责补给水源的特别区。

Section § 60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水文年”定义为从一年的10月1日到下一年9月30日的时间段。

“水文年”指从一个公历年的10月1日开始,到紧随其后的公历年的9月30日结束的期间。

Section § 60014

Explanation

“财政年度”一词指的是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12个月的期间。

“财政年度”指从一个公历年的7月1日开始,到紧随其后的公历年的6月30日结束的期间。

Section § 60015

Explanation
地下水是指位于地下的淡水,无论它是否流经可识别的通道。

Section § 60016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盐水”定义为每1,000,000份水中氯化物含量少于1,000份的水,表明其盐含量较低。

“非盐水”指每1,000,000份水中氯化物含量少于1,000份的水。

Section § 60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产”或“开采”定义为通过抽水等方法从各种来源抽取地下水,用于家庭或工业等有益用途。但是,它不包括在石油或天然气生产、采矿作业或建设过程中抽取的地下水,除非这些地下水被用于或出售给有益用途。

Section § 60018

Explanation
“取水设施” 是指在补给区内,用于从地下水源中抽取地下水的任何工具或技术,无论是机械设备还是其他系统。

Section § 60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所有人”定义为拥有产水设施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它不包括仅在该设施上拥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是指在债务偿清之前保留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60020

Explanation

“运营者”是指运营取水设施的个人或多人。默认情况下,设施所有人被视为运营者,除非他们能向该区的董事会证明有其他人运营该设施。此定义旨在将任何运营取水设施的人员纳入法律要求之中。

“运营者”指运营取水设施的个人或多人;除非向补给区董事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取水设施实际上由其他个人或多人运营,否则其所有人应被推定为该运营者。“运营者”应指本法第60011条中提及的任何运营取水设施的“个人”,本法的宗旨是将任何此类人员纳入本法规定之中。

Section § 60021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产者”定义为任何抽取或泵送地下水的人。

“生产者”指任何抽取地下水的操作者。

Section § 60022

Explanation
“年度超采量”指的是在某一年内,从地下水供应中取出的水量与补充回地下水供应的水量之间的差额。这由该区的董事会计算,并且不包括由其他政府机构或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补充的水量。

Section § 60023

Explanation

"累计超采量"是指在过去的水文年中,从补给区取出的地下水总量与补充回的非咸水总量之间的差额。这个量由该区的董事会使用可靠的数据和记录来计算,以判断取出的水是否多于补充的水。

“累计超采量”是指补给区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总量,即在之前的所有水文年中,通过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从该补给区内地下水供应中取出的地下水总量,超过了在这些水文年中通过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对该地下水供应进行补给所补充的非咸水总量,各项决定应基于该董事会认为足以做出此类决定的报告、记录以及其他数据或证据。

Section § 60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对于跨越多个县的区而言,“主要县”的含义。如果一个区覆盖多个县,那么“主要县”就是该区大部分土地所在的县。如果一个区只在一个县内,那么那个县就是“主要县”。

“主要县”指在一个区或拟设区位于一个以上县的情况下,该区或拟设区内土地的较大部分所处的县。如果该区仅位于一个县,则“主要县”应指该县。

Section § 60025

Explanation
“参与县”是指除了主要县之外的任何县,当一个水区或拟设水区跨越多个县时,这些县就被称为参与县。
“参与县”是指除该区或拟设区所在的主要县以外的任何县,如果该区或拟设区位于一个以上县内。

Section § 600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受影响县”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一个在其边界内包含某个区或拟建区一部分土地的县。

“受影响县”指该区或拟建区部分土地所在的每个县。

Section § 60027

Explanation
“补给征收”是一种费用或收费,根据第6部分(从第60300条开始)规定的规则征收。

Section § 60028

Explanation

本节将“污染物”定义为任何物质,无论是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还是放射性的,其在水中的浓度水平能够显著损害家庭饮用水供应。

“污染物”指任何物理、化学、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其浓度如果存在于水中,将对家庭饮用水供应造成显著损害。

Section § 60029

Explanation

“现有机构”一词指的是在补给区成立之前或之后设立的任何公共实体,例如公司或区。它应拥有与补给区相同的权力。

“现有机构”指根据本法在补给区成立之前或之后设立的,并且拥有与补给区相同的任何权力的任何公共公司、机构、区或政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