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和改进项目。具体来说,当一个区进行任何建设工程时,它可以使用被称为“改进法案”的特定法律框架来征收评估费、管理重新评估以及发行债券以支付费用。这些框架包括 1911 年《改进法案》、1913 年《市政改进法案》和 1915 年《改进债券法案》。

一个区,在其进行任何工程建设或改进时,或在本分部第 7 部分(自第 75000 条起)规定成立的改进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改进时,以及在征收评估费和重新评估费以及发行债券以支付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程和改进的成本和费用时,可以使用 1911 年《改进法案》、1913 年《市政改进法案》或 1915 年《改进债券法案》。这些法案在本章中统称为“改进法案”。

Section § 7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建造或购买公共设施,但必须遵循本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即使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本节也为建造或获取这些设施提供了一套独特的程序。不过,所有进行的工程仍必须是本分部法律所允许的改进类型。

尽管任何改进法案中关于授权进行的工作或授权实施的改进的规定或限制,区仍可根据本条允许的程序,获取或建造本分部授权的任何改进。并且,根据本条允许的程序授权建造或获取的改进,仅限于本分部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74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在将某些改进法案应用于本分部下的程序时,其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应如何解释。实质上,它将标准的市政角色或概念重新命名,以与区特定的术语保持一致。例如,“市议会”被“董事会”取代,“市”被“区”取代。同样,“市书记员”变为“秘书”,“街道主管”变为“总工程师”或被任命履行类似职责的人。“税务员”是县税务员,而“司库”保持不变。“路权”一词指的是区拥有的、用于建设或维护区授权项目的通道。

在将改进法案适用于本分部下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74902(a) “市议会”或“议会”指董事会。
(b)CA 水法典 Code § 74902(b) “市”或“市政当局”指区。
(c)CA 水法典 Code § 74902(c) “书记员”或“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水法典 Code § 74902(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或“市工程师”指该区的总工程师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此类职责的人。
(e)CA 水法典 Code § 74902(e) “税务员”指县税务员。
(f)CA 水法典 Code § 74902(f) “司库”或“市司库”指司库。
(g)CA 水法典 Code § 74902(g) “路权”指该区拥有或持有的任何路权,用于建造或维护该区被授权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改进。

Section § 74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改善法案通常赋予城市委员会和官员的职责和权力,改由该区的委员会和官员承担。

Section § 74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土地改良项目的评估或债券,在评估的认证副本及其附带图表正式提交给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并被记录之前,既不会成为针对该财产的合法债权,也没有人会被视为已合法获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