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的所有资金都由主要县的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如果区域理事会提出要求,那些区域一部分所在的县的财政官(司库)需要至少每六个月与理事会结算一次,并将该区域的资金转交给主要县的财政部门。主要县的财政官将接收并开具这些资金的收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资金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承担责任。

主要县的财政局是区域所有资金的保管处。为此,区域一部分所在的任何其他县的司库,应在任何时候(每年不超过两次),根据理事会的命令,与理事会进行结算,并将其所持有的所有属于该区域的款项支付给主要县的司库。主要县的司库应接收并开具这些款项的收据,并将这些款项记入该区域的账户。他应凭其公务保证金,按照本分部规定的方式,负责保管和支付他所持有的这些以及所有该区域的款项。

Section § 74751

Explanation
财务主管不能支付任何款项,除非董事会先批准。

Section § 7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财务主管只能根据县审计员签发的支付令来支付款项。这些支付令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授权,即由主席签署命令并经秘书核实。

Section § 74753

Explanation
如果区内债券或利息券到期并提交兑付,司库必须使用债券基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债券或利息券将从提交兑付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开始计息,直到资金到位并发出通知。届时,它将被盖章并像等待支付的支付令一样处理。

Section § 74754

Explanation
财务主管需要在每次董事会例会期间,以及董事会要求时,提供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当前可用的资金金额、自上次报告以来收到的钱款以及花掉的钱款。这些报告应经过核实并提交给秘书存档。

Section § 74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理事会选择直接管理其资金,而不是由县财务主管代为管理。为此,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通知县财务主管。一旦收到通知,县财务主管将把区资金转交给理事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经批准的银行,并通过理事会主席和秘书签署的指令进行提取。理事会必须任命一名财务主管,负责管理这些存款和取款,并每年要求该财务主管提供一份担保债券。

此外,该区必须遵守有关这些交易的特定政府财务规定,并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年度支付审计报告以供批准。

作为本章规定的县财务主管和县审计员职能的替代方案,理事会可以选择自行支付区资金。此类选择应通过理事会决议作出,并向县财务主管提交经认证的副本。县财务主管应随即向该区交付所有区资金。此类资金应由理事会存入经批准用于存放公共资金的银行,并且只能凭理事会书面指令提取,该指令须由主席和秘书签署。该指令应指明收款人姓名、支付资金来源,并大致说明支付目的。此类指令应载入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应任命一名财务主管,负责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财务主管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向该区交存一份由理事会每年确定的金额的担保债券。此后,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4节第2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630) 的规定。任何根据本条选择支付资金的区,应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符合监事会批准的此类支付的年度审计报告。

Section § 74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74755条作出的决定可以由董事会通过正式决议撤销。一旦该决定被撤销,被任命的司库必须在30天内将所有区资金和撤销决议的经认证副本交给县司库。此后,县司库和县审计员将按照本章的规定接管财务职责。

根据第74755条作出的决定可由董事会决议撤销。在任何此类撤销后的30天内,根据第74755条任命的司库应将所有区资金连同撤销决议的经认证副本交付给县司库,此后,县司库和县审计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开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