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承担债务或责任方面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出本分部允许的某些金融工具(如债务凭证、票据、特别评估和债券)的范围。任何超出这些例外情况的债务或责任均完全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74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一个区的董事会举债,最高限额为该区每英亩土地 25 美分。这笔债务可以用于组织目的或其他经批准的支出。该区可以发行认股权证(类似于借据),这些认股权证每年按 7% 的利率计息,直到该区的司库有资金偿还为止。

Section § 747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设立一个组织的相关费用,例如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必须由区自行支付。

组建费用,包括为进行组建程序而聘用的律师及其他人员的费用,由区承担,并由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