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的出售时间和数量由董事会决定。在出售前,董事会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提交投标时,必须附带一张保付支票,金额至少为债券总额的2%。这张支票是为了确保如果中标,投标人会支付债券款项。如果投标人反悔,他们的支票将被没收归该区所有。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投标,债券可以私下出售。

已发行的债券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在适当的时间和数量出售,但须在区内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条发布招标公告。每份投标书应附带一张支付给该区、金额至少为所发行债券总额2%的保付支票,条件是如果中标,投标人将接受并支付所投标的债券;否则,该支票将没收归该区所有,其金额将缴入金库。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所发行的债券可以私下出售。

Section § 74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出售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区财政库。重要的是,这笔钱只能用于债券最初发行时所设定的特定目的。

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应缴入区财政库,记入专项基金,且仅用于设立该债务的目的。

Section § 74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发现债券资金用于其最初目的不切实际,或者所有预期目的都已完成且有剩余资金,他们可以举行一次特别选举。目标是询问选民,这些额外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该区可以发行债券的其他用途。选举程序将遵循与最初债券提案投票相同的规则,并且如果董事会选择,可以与另一次选举合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