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区域的请愿书,须由拟议区域内至少20%或500名合格选民签署,并应提交给主要县的监事会。该请愿书应在监事会的例行会议上提交。
设立设立请愿书
Section § 74050
这项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新区域,需要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必须由拟议区域内20%或500名合格选民签署。这份请愿书必须在主要县的监事会例行会议上提交。
区域设立 合格选民 请愿书提交
Section § 74051
如果你居住在一个正在提议成立新区域的地区,并且你的名字在上次选举的投票名单上,或者在提交成立该区域的请愿书之前的30天内,你的名字在投票名单上,那么你就会被视为一名合格选民。作为一名合格选民,你就有资格签署这份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
拟议区域 合格选民 选民登记册
Section § 74052
本节解释了如何创建成立新区域的提案。该提案,即呈请书,必须详细描述该区域的地理范围。它还应为该区域建议一个名称,并请求地方管理委员会正式划定区域边界,并将该区域划分为三、五或七个部分。
区域组建 拟议边界 呈请书详情
Section § 7405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水区相关的请愿书,在提交给监事会之前,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至少三周。通知中还必须说明提交请愿书的监事会会议日期。
如果拟议区域的任何部分涉及其他县,那么请愿书和通知也必须在这些县的报纸上刊登。
该请愿书应在提交给监事会之前,在主要县印刷和出版的某份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至少三周,并附有说明监事会会议日期的通知,该会议将提交请愿书。
如果拟议区域的任何部分位于另一个县或多个县内,则该请愿书和通知应同样在每个此类县印刷和出版的报纸上刊登。
请愿书刊登 报纸刊登要求 水区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