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董事须为该选区的选民,并应由该董事所居住选区的选民投票从每个选区选出。为了有资格当选董事,一个人必须是该区的合格选民,并且必须是该区所在县或其中一个县的居民。
设立成立选择
Section § 7409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监事会确定了新区域的边界,他们必须将该区域划分为三、五或七个部分,具体取决于创建该区域的请愿书中提出的要求。这些部分都应该大小大致相同,并且需要按顺序编号。
区域边界 监事会 组建请愿书
Section § 7409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内的每个选区选举一名董事。为了有资格当选,董事必须居住在他们希望代表的选区内,符合该区的投票要求,并且居住在该区所在的县或其中一个县。
董事选举 选区选民 居住要求
Section § 74092
一旦新区域被划分为若干部分,当地县级委员会(或监事会)必须组织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将让拟设区域内的人们决定他们是否希望成立该区域,并选出其首批董事会成员。
区域成立 选举 监事会
Section § 74095
本法律概述了每个选区选举的组织责任人。监事会必须为每个选区任命一名检查员、一名裁判员和两名书记员,这些人组成了该区域的选举委员会。如果在选举日投票站开放时,任何被任命的官员缺席,该选区在场的选民可以组建一个新的委员会或填补任何空缺职位。
监事会应为每个为举行选举而设立的选区任命一名检查员、一名裁判员和两名书记员。每个选区的选举检查员、裁判员和书记员应组成该选区的选举委员会。
如果选举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在选举日早上投票站开放时未能出现,在该时刻在场的选区选民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或填补其缺席成员的空缺。
选举检查员 选举委员会 选区
Section § 74096
本法律条文规定,检查员负责选举委员会,并且在选举期间需要时可以任命选举法官或书记员。主席或其他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在选举过程中主持并证明宣誓。
选举检查员 选举委员会 任命选举法官
Section § 74097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正在组建时,必须向公众宣布举行选举。选举通知应在区所在的每个县(如果有日报或周报)的日报或周报上刊登。通知必须在选举前至少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此外,通知也必须张贴在三个公共场所。
成立选举 公告 报纸刊登
Section § 7409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新区域成立选举通知中应包含的内容。它规定通知必须包括该区域的拟定名称和边界、选举区和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选举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时间必须从上午8点开始,到晚上7点结束。
成立选举通知应指定拟设区域的名称并描述其边界。该通知还应指定各选举区及其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选举时间以及投票站开放时间;但投票站应不迟于上午8时开放并开放至晚上7时。
成立选举 拟设区域名称 区域边界
Section § 74099
本法律要求监事会确保为成立水资源保护区的选举提供选票。选票不需要特定的格式,但必须包含关于是否成立水资源保护区的“同意”或“不同意”投票选项。选票还应列出理事职位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已按照另一条款的详细规定获得提名。
监事会应要求监事会书记为成立选举提供并备妥选票。选票无需特定形式,但应包含“水资源保护区—同意”或“水资源保护区—不同意”字样,或等同的字样,并且还应包含经由向监事会提交请愿书并按照第 (74100) 条规定的方式获得认可的该区理事职位候选人的姓名。
监事会 监事会书记 选票
Section § 74100
如果你想提名某人担任某个分区的董事,至少需要该分区的十名注册选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在选举通知首次发布后的15天内,提交给监事会。
任何分区的董事提名请愿书,须由在该分区有权投票的10名或以上选民签署,并须在召集成立选举的通知首次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交给召集该选举的监事会。
提名请愿书 董事提名 选民签名
Section § 74102
本法律规定,在选举选票上,应有足够的空白处供人们填写所有待选董事职位的姓名。如果选民在这些空白处填写了合格个人的姓名,则该填写将被视为对该人员的有效投票。
选票应包含与待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董事姓名空白处,且在任何空白处填写任何合格人员的姓名,应被视为对该人员的投票。
选票 董事选举 填写式投票
Section § 74104
组建选举结束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公开计票。然后,他们有五天时间向监事会报告选举结果。
选举官员应在组建选举结束后立即公开计票,并在选举举行后的五天内向监事会报告选举结果。
选举官员 公开计票 组建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