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5121(a) 设立特别改善区的必要性声明。
(b)CA 水法典 Code § 75121(b) 设立特别改善区的目的以及执行本章授权的其他行为的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75121(c) 拟议的债券债务、合同或特别评估的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75121(d) 如果提议将征税基础从土地变更为土地和改良物,则应作出相应声明。
(e)CA 水法典 Code § 75121(e) 将受益的拟议区域的边界。
(f)CA 水法典 Code § 75121(f) 拟议特别改善区的名称,应为“____ 水资源保护区特别改善区第__号”。
(g)CA 水法典 Code § 75121(g) 董事会办公室就设立特别改善区提案举行听证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