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在整个区域内的一个较小区域设立一个特别改善区。要启动这一程序,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设立该特别改善区的意向。

Section § 75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设立特别改善区的“意向决议”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需要说明该区域为何必要、其目的,以及涉及的财务细节,例如债券、合同或评估。

如果征税基础发生变化,必须予以声明。此外,它还应概述该区域的边界,提供其官方名称,并公布关于其设立的公开听证会日期。

意向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5121(a) 设立特别改善区的必要性声明。
(b)CA 水法典 Code § 75121(b) 设立特别改善区的目的以及执行本章授权的其他行为的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75121(c) 拟议的债券债务、合同或特别评估的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75121(d) 如果提议将征税基础从土地变更为土地和改良物,则应作出相应声明。
(e)CA 水法典 Code § 75121(e) 将受益的拟议区域的边界。
(f)CA 水法典 Code § 75121(f) 拟议特别改善区的名称,应为“____ 水资源保护区特别改善区第__号”。
(g)CA 水法典 Code § 75121(g) 董事会办公室就设立特别改善区提案举行听证会的日期。

Section § 75122

Explanation

在就拟议的特别改善区举行听证会之前,该计划(称为意向决议)必须向公众公布。如果当地有报纸,它需要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如果该区没有自己的报纸,那么它必须刊登在在该区流通的县报上。此外,副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十天张贴在该区域的三个公共场所。

意向决议的副本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条的规定,在拟议的特别改善区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公布(如果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在该区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如果该区内没有报纸发行,意向决议应在县内发行并在该区内流通的报纸上公布,并且副本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10天张贴在拟议的特别改善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