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拟议的特别改善区内的业主,参加听证会并讨论与该区计划相关的问题。

在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在拟议的特别改善区内拥有财产的人,可以出席并提出与意向决议中阐明的事项相关的任何实质性事项。

Section § 75131

Explanation
如果理事会认为某个区域不会因纳入拟议的特别改善区而受益,他们有权将该区域从该区中移除。

Section § 75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土地最初不属于创建特别改善区的计划,就不能在之后随意加入。要纳入任何额外土地,董事会必须为此目的举行单独的听证会,并且必须以与主要听证会相同的方式通知公众。

Section § 75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设立特别改善区时,董事会不得修改该区的边界,以排除那些将从该区中受益的土地。同样,如果董事会认为某块土地不会从该区的设立中受益,则不应将其纳入该区。

Section § 7513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拟议的特别改善区内土地或财产的评估价值超过一半的所有者反对其成立,董事会必须终止该程序。

Section § 75135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审查并可能调整边界后,董事会将通过一项决议正式设立特别改善区。董事会关于哪些区域从债券或其他措施中受益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

听证会结束后,在对边界作出所有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成立特别改善区并确定其边界。
董事会关于债券或其他程序受益区域的决定应是最终和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