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上下文明确表示有其他含义,否则在解释本部分时,应遵循本条中的规则。

Section § 75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个人”和“运营者”这两个术语,包括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例如政府机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或团体。它进一步规定,“所有人”或“运营者”包括县评估员对水生产设施进行评估的个人,或者,如果该设施未单独评估,则指设施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

“个人”或“运营者”指联邦、州和地方的公共机构,私人公司、商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或个人团体,无论是否合法组建。“所有人”或“运营者”也指受影响县的县评估员对其水生产设施进行评估的个人,或者,如果未单独评估,则指拥有水生产设施所在土地的个人。

Section § 75502

Explanation

地下水是指地球表面以下的所有水。但是,它明确排除了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采矿作业、施工活动中提取的水,或因重力或压力而流动的天然泉水。

“地下水”指地球表面以下的所有水,但不包括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中与石油一起产生的水,或在善意采矿作业中产生的水,或在施工作业中产生的水,或来自重力泉或自流泉的水。

Section § 75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为联合水资源保护区定义了“地下水”的含义。地下水包括地下所有的水,但不包括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与石油一起产生的水、来自采矿作业的水、施工工程中的水,或来自天然泉水的水。然而,它确实包括自流井中的水。

Section § 75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开采”或“开采活动”这两个术语定义为抽取地下水,通常是通过抽水,但也可能涉及其他方法。

“开采”或“开采活动”指通过抽水或其他方式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Section § 75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产水设施”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用于从地下水源中抽取水的任何工具或技术。这些设施可以是机械装置,也可以是从地下水供应中获取水的任何其他方法。

Section § 75505

Explanation

“累计超采量”是指为阻止海水侵入淡水地下水区域或阻止该区特定区域的土地下沉,需要补充回地下水盆地的水量。该水量由理事会定期决定。

“累计超采量”是指为防止海水向陆地移动侵入该区或其任何分区内的淡水地下水体,或防止该区或其任何分区内的土地沉降,需要补充到地下水盆地补给区的水量,该水量由理事会不时确定。

Section § 75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年度透支”定义为在特定区域或分区内,从地下水供应中取出的水量超过一年内自然补给的水量。董事会负责在每个水文年期间确定此水量。

Section § 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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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与水文年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术语。“水文年”从一年的7月1日开始,到下一年的6月30日结束。“当前水文年”是指评估地下水状况、举行听证会以及决定设立区域和征收地下水使用费的时期。“前一水文年”是当前水文年之前的一年,“后续水文年”是当前水文年之后的一年。

(a)CA 水法典 Code § 75507(a) “水文年”指从一个公历年的7月1日至下一个公历年的6月30日。
(b)CA 水法典 Code § 75507(b) “当前水文年”指对该区域地下水状况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就此举行听证会,以及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并在其中征收地下水费的水文年。
(c)CA 水法典 Code § 75507(c) “前一水文年”指紧接当前水文年之前的水文年。
(d)CA 水法典 Code § 75507(d) “后续水文年”指紧接当前水文年之后的水文年。

Section § 75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用水”特指那些最初用于土地,以种植农作物或饲养牲畜并将其出售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