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75560条起)、第2条(自第75570条起)和第3条(自第75590条起)的规定,仅适用于征收或拟征收地下水费的区域。
总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75520
本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其他部分中概述的某些规则和程序,仅适用于已实施或正在考虑实施地下水费的区域。简单来说,如果某个区域没有讨论或实施地下水费,那么这些规则就不适用。
地下水费 区域 征收
Section § 75521
本法律规定,征收地下水费是为了支持区政府保护和增加供水的努力。这些费用有助于确保区内(包括其特定区域)居民的健康、福祉和安全所需的供水。
根据本部分征收的地下水费,旨在促进区内为保障区内或其一个或多个区域内用户的供水而进行的保护和增加供水活动,这些活动对本州人民的公共健康、福祉和安全是必需的。
地下水费 区活动 供水保护
Section § 75522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对使用地下水收取费用。这些费用适用于所有抽取地下水的设施,无论这些设施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该地区所有依赖当地地下水或外来供水的人。
地下水费用获授权向该区或其一个或多个分区内所有产水设施(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的地下水开采征收,以惠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依赖该区或其一个或多个分区的地下水供应以及引入该区或其一个或多个分区的水的人。
地下水收费 产水设施 公共设施
Section § 75524
如果有人从区外水源引水到联合水资源保护区,并将其储存在当地的水盆地中,他们可以请求该区的董事会,免除他们抽取这些水的费用。要获得这项豁免,他们需要提供几项证据:引入的水量和水质、其中有多少实际补给了当地的水盆地、他们从补给区域抽取的水量,并且他们必须证明,即使没有引入这些水,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利获得这些水量。
任何个人或运营者,通过从区外水源引水,增加联合水资源保护区或其一个或多个区域的供水,并将该水储存在区内水盆地中,可向联合水资源保护区董事会申请裁定豁免该运营者支付基于抽取该水的任何地下水费用。该豁免应基于提交豁免申请并向董事会提交以下合理证据:
(a)CA 水法典 Code § 75524(a) 引入区内并扩散或注入区内水盆地的可接受水质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75524(b) 该引入水中有效补给其注入或渗透的区域下方水盆地的部分。
(c)CA 水法典 Code § 75524(c) 申请人从通过引入、扩散或注入该水而有效补给的区域上方的区域中抽取的水量。
(d)CA 水法典 Code § 75524(d) 即使申请人未引入和储存该水,其仍拥有独立的合法权利和能力,可以抽取其寻求豁免的水量,此外还包括申请人从相关区域中抽取的其他所有水量。
联合水资源保护区 供水增加 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