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的董事会必须在选举后召开会议并组建。对于首届董事会,这次会议必须在选举后的那个星期二举行。对于未来的董事会,会议应在新董事就职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上举行,但不得迟于12月31日。

Section § 74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处理区域的所有业务和活动。

董事会应负责管理和处理区域的业务和事务。

Section § 742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办公室一旦在其辖区内或附近设立,未经适当通知不得搬迁。要变更办公室地点,董事会必须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并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30天。

Section § 74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其办公室举行例会。此外,委员会可在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如果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增加例会的频率和次数。

委员会应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其办公室举行例会,并可根据妥善处理事务的需要举行特别会议。经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通过决议增加例会的频率和次数。

Section § 74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决议变更其例会的日期和地点。但是,他们必须在新的会议日期之前,通过在当地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每周发布一次通知,至少连续两周,将这些变更告知公众。

尽管有第 74223 条规定,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变更举行例会的日期和地点。任何变更通知应在例会日期之前,在该区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公布一次,至少连续两周。

Section § 742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长或董事会多数成员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书面说明会议将处理哪些事务。这项命令必须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未参与召集会议的成员必须收到至少三天的通知,通知将寄往他们最后登记的地址。在特别会议上,只能讨论或处理最初命令中指定的事务。

Section § 74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理事会会议均须向公众开放,供公众参加。

Section § 74227

Explanation
为了董事会能够开展任何正式业务,需要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并积极参与会议。

Section § 74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秘书必须对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所有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董事会的所有议事记录应由秘书保存。

Section § 742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

Section § 74229

Explanation

每年,董事会必须编制一份经核实的财务报告,详细说明该区的财务状况,例如上一年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这份报告需要保存在区办公室。

董事会应每年编制并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区域财务状况声明,其中应特别列明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以及此类收入的来源和此类支出的目的。该声明应存档于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