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供应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财政规定
Section § 79785
本节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 71.2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州法律特定分部中列出的项目。这些债券是州政府向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承诺将偿还债券,并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全权信用作为担保,这意味着州政府保证按时支付。州财务长负责根据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条款出售这些债券。
Section § 79786
Section § 79787
本节设立了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某些用于水项目的州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该委员会由财政局长、司库和审计长组成,但成员可以派代表代为出席。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且需要多数成员才能做出决定。
Section § 79788
Section § 79789
本节阐明,在《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的语境下,“委员会”一词特指《政府法典》第16722条所定义的秘书。
Section § 79790
Section § 79791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支付与特定水利项目或义务相关的费用。州政府每年将提供所需资金,以偿还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为其他特定项目提供资金,而无需遵循通常的年度预算周期。
Section § 79792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向一个特定的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帮助执行某些任务,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这些行动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的规定。委员会还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这笔贷款将存入一个指定基金,用于相关法规中列出的特定用途。
Section § 79793
Section § 79794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总额,以支持特定项目。提取的金额应减去根据其他条款借入的任何资金。提取的资金必须连同利息,在以后通过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中返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797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某些债券的溢价和利息所得款项。这些钱会存入一个基金,主要通过转入普通基金来抵消债券的利息成本。不过,溢价所得的款项也可以在转入普通基金之前,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费用。
Section § 79796
这项法律规定,发行债券的相关费用将由出售这些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支付,包括任何额外费用(称为溢价)。如果这些费用未能完全由溢价支付,那么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的每个项目将按比例分摊剩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