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遵守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规定
Section § 13370
本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内水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它使州法规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保持一致,该法案管理向美国通航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处理污水污泥的许可证发放。
本法律支持州政府有权发放这些许可证,而非由联邦政府直接监督。此外,州政府计划寻求联邦资金,以有效实施这些措施,确保符合联邦标准,同时保持对污染管理的本地控制。
Section § 13370.5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自己的计划来管理废水在进入公共处理设施之前的处理是有益的。这有助于避免联邦政府的直接监管。它要求建立一个遵循联邦指导方针的州级计划,并要求州政府在 September 1, 1985 之前向美国环保署 (EPA) 申请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13372
本章旨在与联邦水污染法律保持一致,特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它优先于任何冲突的州法律,并且仅适用于联邦法律强制要求的行动。与本章或联邦要求不冲突的州规定仍然有效。本章还规定,关于报告疏浚或回填材料排放的规则,仅适用于州已获得联邦批准的此类排放许可计划的情况。
Section § 13373
本节明确规定,某些与水污染相关的术语,例如“可航水域”、“管理员”、“污染物”、“生物监测”、“排放”和“点源”,其定义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中的定义相同。这确保了这些术语在州和联邦层面的解释保持一致。
Section § 13374
在本节中,“废水排放要求”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的“许可证”是同一个意思。
Section § 13376
Section § 13377
Section § 13378
这项法律规定,在颁发废水排放要求或疏浚物或填埋物许可证之前,必须发出通知,并且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这些要求或许可证必须设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并且不能超过五年。
Section § 13380
本法律规定,与废水排放或疏浚和回填材料相关的许可证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Section § 13381
这项法律规定,与废水排放或向水中放置材料相关的许可证可以因特定原因被更改或撤销。这些原因包括违反许可证条件、通过虚假陈述或未分享所有必要信息而获得许可证,以及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减少或停止许可证允许的排放。
Section § 13382
本法律规定,必须制定具体规则,以规范污染物如何处置到水井中,或处置到污染物可能从地下水渗入水井的任何附近区域。
Section § 13382.5
本法律允许污染物从一个点源排放到受管理的水产养殖项目,前提是该排放符合所有必要的联邦和地方水质法规。排放必须遵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以及为维持水质计划所需的任何更严格的地方规定。
Section § 13383
本条允许州或区域委员会为任何涉及水排放或处理的人制定监测、检查、进入、报告和记录保存的规定。这包括向可航水域排放、向公共处理厂引入污染物、拥有或运营此类处理厂,或处理污水污泥的个人或企业。
委员会可以要求受这些规定约束的人安装监测设备,使用特定的监测方法(例如生物检查),并根据需要收集和提供样本及信息。
此外,委员会还有权按照特定程序检查这些设施。
Section § 13383.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受监管的市政当局和行业必须遵守的雨水监测计划要求。这些实体是指根据《清洁水法》要求在2001年底前或通过不包括建筑活动的工业法规获得雨水许可证的单位。
截至2003年1月1日,加州州委员会被要求制定具体的监测要求,包括使用州认证实验室进行标准化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法。该计划还包括标准化的报告格式、质量保证和控制规程,以及设定的最低检测限和年度报告。
区域委员会在确定雨水许可证的监测计划细节时,必须考虑各种环境数据,并且相关要求必须包含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续签的许可证中。如果资金充足,监测结果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3383.6
自2007年1月1日起,如果区域或州委员会颁发市政雨水许可证,要求学校获取关于雨水污染的教育材料,则被许可人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选择通过向环境教育账户捐赠等额资金来满足此要求。
Section § 13383.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09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详细的指导文件,以评估市政雨水计划的有效性,这是《清洁水法》所规定的。该指导文件应使用可衡量的标准来评估城市管理雨水的效果。这包括检查许可证合规性、减少污染物和改善水质。地方计划应侧重于公众教育、施工控制和消除非法排放等要素。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都必须使用这份指导文件来制定市政雨水要求。
Section § 13383.8
Section § 13383.9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建立一个在线资源中心,以帮助城市满足雨水径流许可证要求。该中心可能包括与风暴下水道系统许可证、管理计划的水质措施以及区域雨水径流机构相关的链接。此外,该资源还可以包括一个关于影响社区的雨水径流问题的科学研究文库。
Section § 13383.10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发布并及时更新一份与工业(非建筑)活动相关的雨水排放许可证相关的工业分类代码清单。该清单必须在联邦机构作出任何更改后进行更新。此外,截至2023年6月1日,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不适用性或无暴露认证号的设施,必须将用于获得这些认证的信息上传到特定的州数据库。
Section § 13384
Section § 13385
加州水法典第13385条规定了与水质法规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民事处罚。如果您违反某些水质要求或许可证,您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可能相当高昂,法院裁定的罚款每天最高可达25,000美元,如果污染超出清理能力,还将收取额外费用。行政处罚也可能处以每天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法规强调在确定罚款时要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因素。
如果因单一事件导致多项违规,只要符合特定条件,通常会被视为一项违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违规或六个月内重复违规,最低罚款为3,000美元,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法律允许小型社区通过投资合规项目而非支付罚款来替代执法。
罚款所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清理工作,旨在阻止未来的环境违规行为,同时促进环境项目。州委员会被要求每年报告执法行动和罚款的有效性。针对特定情况和排放者类型,提供了详细的例外规定和程序指南。某些款项的修订仅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13385.1
本法律规定了未能提交排放监测报告的义务和罚款,这些报告是法规要求提交的,旨在确保遵守水污染限制。从2004年1月1日起,如果这些报告未在截止日期后提交,则构成严重违规。但是,如果在收到警告后迟交报告,且排放者能证明没有发生排放,则不被视为严重违规。
如果有人故意在报告中谎报重要事实,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报告迟交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补交,则适用最低罚款,而非持续性罚款。
因迟交报告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基金,用于资助水污染清理工作。最后,“排放限值”被定义为对任何获准排放地点可能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的限制。
Section § 1338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或区域委员会就某些水合规项目做出决定之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证明其财务计划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为项目提供充足资金。此外,本法律仅在2005-06年度会议的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颁布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3385.3
本条规定,通过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对《水法》特定部分所做的修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是,这些修改只有在2005-06立法届会期间,参议院第1733号法案获得正式通过并生效后才能适用。
Section § 13386
Section § 1338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故意或过失违反各种水污染法规的刑事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不遵守废水排放许可证或水质认证、向污水系统排放有害物质,或违反《清洁水法》的某些条款。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对于屡犯者或其行为使他人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将处以更严厉的惩罚。收取的罚款将用于州机构的水污染清理工作。
Section § 13388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两年内从任何需要遵守废物排放规定的人那里获得了大部分收入,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区域委员会成员有一个例外。如果废物排放规定来自不同的区域委员会,他们仍然可以有经济上的关联。这个例外只有在美国环保局(EPA)允许且无需项目变更,或者美国环保局批准加州许可系统变更的情况下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