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再生水再生规章
Section § 13521.1
本法律旨在确定经过高度消毒处理(三级处理)的再生水是否可安全供动物饮用。州委员会必须在2016年底前决定使用这种水是否会对公众或动物健康构成任何风险。如果发现风险,他们将制定动物使用再生水的规定。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不能用于生产供人类消费牛奶的奶牛。委员会在评估期间将考虑专家建议和先前的研究。任何人都没有被要求使用这种水,且相关规定必须符合现有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3521.2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23年1月1日前更新非饮用水再生水的使用标准。此次更新只有在州获得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更新后的标准必须根据最新的健康和安全指南,包含有关防回流保护和双管道系统的规定。
Section § 13522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公共卫生部或地方卫生官员发现再生水造成污染,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的健康和安全程序处理该问题。然而,除非该部门或区域委员会明确认定存在污染,否则按照既定的安全标准使用再生水不应被视为污染。
Section § 13522.5
如果您正在回收水或计划回收水,您必须向当地水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必要详情的报告,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再生水的类型或使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必须报告。
报告必须真实,并宣誓提交。如果您仅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回收水,或者如果水来自持有适当回收许可证的供应商,则无需报告,除非委员会明确要求。
Section § 13522.7
总检察长可以请求高等法院,对不遵守第 (13522.5) 条规定的人执行一项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发布命令,例如临时限制令或禁令,以使该人立即遵守。
Section § 13523
Section § 1352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域水务委员会向再生水供应商或分销商颁发“总循环利用许可证”,而不是通常的废水排放许可证或水循环利用许可证。在颁发之前,他们必须咨询加州公共卫生部和其他相关方。
这项总循环利用许可证必须包含几项关键要求:遵守废水排放规定、符合全州范围的循环利用标准、为用户制定并执行规则、提交季度用水报告,以及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合规。许可证还可以包含区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条件。
Section § 13525.5
Section § 13526
Section § 13527
Section § 1352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旨在推广再生水的使用,以补充其现有供水并减少对天然水体的影响。它旨在建立规则,要求在再生水意外溢出到州水域时进行通知。加州认识到再生水可以安全地满足其未来用水需求的很大一部分,并设定了在特定日期前回收大量水的具体目标。卫生服务部正在制定指导方针,以扩大再生水的安全用途。
Section § 1352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造成或允许大量再生水意外排入州内水域,只要不阻碍紧急行动,您必须立即通知区域委员会。50,000加仑或更多经过高度处理的再生水,或1,000加仑或更多处理程度较低的再生水泄漏,都属于本规定范围。未经授权的排放是指任何不符合特定法律排放指南的排放。该法律还定义了何为再生水,并规定这些要求是现有法律义务的补充,而非替代。
Section § 1352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要求报告未经授权的再生水排放,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对于首次违规,或者如果再次违规与上次相隔一年以上,罚款最高可达5,000美元。在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在一年内发生第三次或更多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25,000美元。这些罚款是除了其他法律处罚之外的额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