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得建造或使用延伸至供饮用地下水源的污水井。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再生水注入这些地下水源。这需要区域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都同意这样做是安全的,并且不会损害饮用水的水质。他们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安全,但同时也必须尊重更严格的当地地下水保护标准或法规。此外,任何决定都必须考虑维持水质的更广泛政策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3540(a) 任何人不得建造、维护或使用任何延伸至或进入地下含水层的废弃井,该含水层被用作、拟用作或适合用作生活用水水源。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4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40(b)(1) 尽管有(a)款规定,当区域委员会认定水质考量不排除通过直接注入对该含水层进行受控补给,并且当州公共卫生部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认定拟议的补给不会降低接收含水层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的水质时,可以通过水井将再生水注入该含水层。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制定并执行其认为与本款相关的任何法规。
(2)CA 水法典 Code § 13540(b)(2)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一项或两项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3540(b)(2)(A) 影响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规定和执行排放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3540(b)(2)(B) 优先于水区行使其现有条例权力,以对接收含水层中的地下水水质保护施加或实施更严格的标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3540(c)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作出(b)款规定的认定,该部门应考虑州委员会于1968年10月28日第68-16号决议中阐明的《关于维持加州水域高质量的政策声明》,并应考虑受控补给对当前和潜在未来公共健康的影响。

Section § 13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废弃物井”定义为任何专门为处理废弃物而挖入或钻入地下的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