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和阴极保护井质量控制
Section § 13800
Section § 13800.5
这项法律涉及地热换热井的规定。部门需要制定这些水井的建造、维护、关闭或销毁标准。在此之前,地方机构可以制定临时规定以防止污染。部门必须在1997年7月1日前报告这些标准,而州委员会应在1998年1月1日前准备好示范条例。每个市、县或水务机构必须在1998年4月1日前根据这些标准制定地方法律。如果它们未能做到,州的示范规定将从1998年5月1日起自动生效。
Section § 138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区域需要设定水井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区域委员会收到一份报告,表明需要水井标准,它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即使没有收到报告,如果委员会认为可能需要新标准,它也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
州委员会必须在1989年9月1日之前,根据现有指导方针,制定一份水井标准的示范条例。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解释原因。这些示范规定应分发给所有市和县。
各县、市或水务机构必须在1990年1月15日之前通过自己的水井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达到或严于示范条例。如果某个水务机构已经有了规定,那么该区域的县和市可能就不需要重复制定。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制定这些规定,州示范条例将于1990年2月15日自动生效。这些规定具有与地方法律相同的效力。
这些标准必须与州公共卫生部为危险废物场地设定的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公共卫生标准不受损害。
Section § 13802
Section § 13803
Section § 13804
Section § 13805
Section § 13806
本法规解释了州委员会如何审查区域委员会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动或不作为,以及地方条例。如果区域委员会未能对某项条例采取行动,州委员会可以主动介入,或者应受影响的县或市的请求介入。州委员会审查这些案件的方式与审查区域委员会其他行动类似,并拥有相同的权力和权限。在州委员会审查期间,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地方条例将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