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751(a) 任何挖掘、钻探或钻凿水井、阴极保护井、地下水监测井或地热交换井,废弃或销毁此类井,或加深或重新穿孔此类井的人,均应自其建造、改造、废弃或销毁完成之日起60天内,向部门提交该井的竣工报告。
(b)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 报告应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填写,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 对于水井、阴极保护井或地下水监测井,报告应包含部门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A) 井场描述,其精确度足以定位和识别该井。
(B)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B) 详细的井日志。
(C)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C) 施工类型描述。
(D)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D) 穿孔详情。
(E)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E) 用于封堵地表水或受污染水的方法。
(F)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F) 用于防止一个含水层中的受污染水与另一个含水层中的水混合的方法。
(G)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1)(G) 钻井工的签名。
(2)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 对于地热交换井,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A) 场地描述,其精确度足以定位和识别该场地以及在同一地块上钻凿的地热交换井的数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B) 钻孔直径和深度以及安装的地热交换系统类型描述。
(C)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C) 用于封堵地表水或受污染水的方法和材料。
(D)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D) 用于防止一个含水层中的受污染水与另一个含水层中的水混合的方法。
(E)CA 水法典 Code § 13751(b)(2)(E) 钻井工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