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1) 在州委员会根据第13320条进行审查,或州委员会审查根据授权给州委员会官员或雇员的权力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且州委员会已通过法规授权重新审议申请的情况下,州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如果请求听证)后,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的效力。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州委员会应在收到符合请求中止令的适用法规的中止令请求后90天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请求中止令的一方可以延长90天期限。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 如果中止令请求与以下任一情况相关,州委员会应在收到符合请求中止令的适用法规的中止令请求后45天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
(i)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i) 根据第13160条授权给州委员会官员或雇员发布的,针对与水力发电设施相关的拟议活动的排放的水质认证,且该拟议活动需要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或许可证修订。
(ii)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ii) 根据第13304条授权给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在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提供替代水源的清理和减排命令。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B) 请求中止令的一方可以延长 (A) 项所述的45天期限。
(3)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3) 如果州委员会未能在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则中止令请求应在适用期限后的第一天被视为被拒绝。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1) 在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任何命令发布后30天内,或在根据 (a) 款第 (3) 项中止令被视为拒绝后30天内,任何受害方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以审查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命令或未能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行为。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应管辖根据本条提交申请的诉讼程序。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B) 如果高等法院认定州委员会未能遵守 (a) 款规定的程序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性地滥用其自由裁量权,高等法院可以撤销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命令,并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的效力,直至州委员会审查完毕。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C) 尽管有 (A) 项或 (B) 项的规定,如果中止令请求受 (a) 款第 (2) 项约束,高等法院可以不经认证的行政记录进行审理,并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根据授权发布的命令或决定的效力,直至州委员会审查该命令或决定。如果法院确信中止令违反公共利益,则不应施加中止令。
(3)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3) 根据本条或第13330条提起的涉及根据第13160条发布的水质认证的诉讼中,法院不应发布中止令或其他具有禁止或阻止州委员会采取必要行动以避免因未在联邦法律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而导致水质认证豁免的命令。在确定是否存在豁免风险时,法院应考虑颁发受水质认证约束的许可证或执照的联邦机构的适用法规或政策。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1(c) 如果州委员会或高等法院根据本条批准中止令,该中止令可以自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d)CA 水法典 Code § 13321(d) 如果根据第13330条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则在提交申请时生效的任何中止令应依法保持有效,自该申请提交之日起2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