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相关法律的两个关键术语。“公有领域” 指的是可以自由复制和使用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内容。“报告” 是指为遵守州或地方法规而需提交的任何文件,通常包括经认可或认证的实验室进行的分析。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5(a) “公有领域” 指的是一种可以复制、分发和使用而无需支付版税或许可费的格式。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5(b) “报告” 指的是为使个人遵守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根据州委员会管理的计划发布的法规、指令或命令而需提交的任何文件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部第1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获得认可或认证的实验室进行的任何材料分析。

Section § 1319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其中需包含采样地点的精确经纬度坐标。它强制要求为这些提交创建一个免费的、公共领域的标准格式。该格式必须支持将数据导入关系表,确保一致性,并包含具体的地点和样本信息,例如位置、环境数据和测试结果。

这确保了合规报告的一致性和可访问性,从而提升了数据管理和评估能力。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6(a) 州委员会可要求向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提交报告的人员以电子格式提交报告。州委员会还可要求任何以电子格式提交的报告包含报告中分析的任何样本采集地点的经纬度,精确到一米以内。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 州委员会应采纳单一的、标准格式,用于报告中包含的分析和环境合规数据的电子提交。在采纳标准格式时,州委员会应仅考虑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格式:
(1)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1) 免费提供。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2) 属于公共领域。
(3)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3) 具备公共领域的数据导入、处理和存储方式。
(4)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4) 允许将数据导入指示关系距离的表格。
(5)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5) 允许验证数据提交的一致性。
(6)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6) 允许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6)(A) 样本采集的实际地点地址,以及许可和报告未经授权的排放已要求的任何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6)(B) 在初始现场调查阶段以及持续监测和评估阶段采集的环境评估数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6)(C) 任何样本采集地点的经纬度,精确到一米以内。
(D)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6)(D) 对样本进行的所有测试的描述、测试结果、任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任何关于样本采集的可用叙述信息,以及任何关于实验室对样本分析的可用信息。
(7)CA 水法典 Code § 13196(b)(7) 满足州委员会为有效的电子报告提交计划确定的任何额外标准。

Section § 131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紧急规定,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计划,允许在2001年3月1日前电子提交环境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经认证实验室进行的土壤或水化学分析,并与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相关。

这些规定被认为是为公众福祉所必需的紧急事项,尽管紧急规章通常需要在120天内最终确定,但州委员会有整整一年的时间来遵守。电子提交只能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强制要求。

这些规定应明确报告的格式,可以是地理信息系统 (GIS) 格式,或者是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开发的电子可交付格式 (EDF)。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a)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2001年3月1日,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紧急规章,以实施一项全州范围的计划,用于电子提交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75章第4条(自第25299.36条起)所要求的报告,适用于那些包含由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部第1章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条起)认证或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土壤或水化学分析的报告。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b)(1) 依照本条制定的任何规章,凡于2001年3月1日或之前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b)(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b)(2)(A) 除子段 (B) 中另有规定外,《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的 (e) 至 (h) 款(含)适用于依照本条制定的任何紧急规章。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b)(2)(A)(B) 尽管《政府法典》第11346.1条 (e) 款规定了120天的期限,州委员会应自依照本条制定的任何紧急规章生效之日起拥有一整年时间以遵守该款规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c) 依照本条制定的规章不得要求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电子提交报告,但可以要求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后电子提交报告。
(d)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d) 依照本条制定的规章可以将以下任一格式指定为所需的报告格式:
(1)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d)(1) 地理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格式,如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于1999年7月1日提交给州委员会的题为《评估全州地理信息系统可行性》的报告中所述。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7.5(d)(2) 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开发的电子可交付格式 (EDF),该格式可能不时修订。将EDF指定为报告格式应被视为满足第13196条 (b) 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