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60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被认定为加州控制水污染的官方机构,尤其是在涉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等联邦法律方面。

它可以出具符合联邦水质标准的证书或声明,甚至可以在完成某些环境审查之前出具,以避免失去其认证权力。然而,它必须在之后重新审查批准,以确保考虑环境影响,并提供公告以及评论和听证的机会。

州委员会还承担联邦水污染法律所授予的任何权力或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0(a) 州委员会被指定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33 U.S.C. Sec. 1251 et seq.)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或随后颁布的联邦水质控制法中规定的所有目的的州水污染控制机构。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b)(1) 州委员会被授权出具任何联邦机构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或任何其他联邦水质控制法所要求的证书或声明,以证明任何受州委员会管辖的人的活动将合理地遵守该联邦法的适用要求或州法的任何其他适当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160(b)(2) 如果州委员会认定,等到环境审查(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完成后再出具第 (1) 款下的证书或声明,将构成放弃州委员会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或任何其他联邦水质控制法所享有的认证权力的重大风险,则州委员会可以在环境审查完成之前出具该证书或声明。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州委员会应保留重新启动的权力,并在发布公告、给予评论机会以及在适当时给予听证机会后,酌情修订证书或声明,以纳入可行的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重大的环境影响,或根据为项目准备的环境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作出任何必要的认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3160(c) 州委员会被授权行使授予州的任何权力,并执行州被授权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33 U.S.C. Sec. 1251 et seq.)及其任何修正案管理的任何计划。

Section § 13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委员会制定收费标准,以弥补因设施或项目对水质影响所需的证书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证书通常是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法律申请联邦许可证时所必需的。这些费用涵盖了申请审查、监测、执法以及其他行政开支。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一次性、定期或年度费用,具体取决于证书类型和所授权的活动。

收费标准可以向申请证书、提交申请意向通知或持有相关联邦许可证的人员收取费用。如果制定了收费标准,将通过紧急法规采纳,并每年调整费用以符合预算要求。与水力发电项目相关的费用将存入水权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a) 州委员会可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弥补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因任何联邦法律要求或授权的、关于任何现有或拟建设施、项目或施工工程对州水域水质影响的证书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根据修订后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401条,申请联邦许可证或执照的申请人所要求的证书,以及根据修订后的《国内税收法》第169条,关于水污染控制设施所要求的证书。
(b)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b) 在规定回收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时,州委员会可在收费标准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审查证书申请、规定证书条款和监测要求、强制执行和评估证书及监测要求的合规性、进行监测和建模、分析实验室样本、审查为规范受证书约束的活动而准备的文件,以及执行这些行动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审查证书申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证书申请之前产生的费用,包括参与任何预申请咨询,以及为评估拟议活动影响而进行的调查或研究。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1) 收费标准可规定在提交申请时支付一次性费用,或根据所颁发证书的类型和证书授权的活动,支付定期或年度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2) 本条授权的收费标准可对以下任何一方征收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2)(A) 任何提交证书申请的人。
(B)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2)(B) 任何向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提交申请证书意向通知的人,或向联邦机构提交申请联邦许可证或执照意向通知的人,而该许可证或执照将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401条要求证书。
(C)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2)(C) 任何持有已颁发证书的联邦许可证或执照的人。
(D)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c)(2)(D) 任何被要求向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送意向通知,以进行根据第13160条需经认证的通用许可证所允许的活动的人。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d)(1)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收费标准,州委员会应通过紧急法规采纳该收费标准。州委员会应将每年通过本条授权的费用征收的总收入金额设定为与年度预算法案中为该活动设定的收入水平相等。州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和修订费用,以符合年度预算法案中规定的收入水平。如果州委员会确定前一年征收的收入高于或低于年度预算法案中规定的收入水平,州委员会可进一步调整年度费用,以弥补收入的超额或不足征收。
(2)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d)(2) 根据本分节通过的紧急法规、其任何修订或随后对年度费用的调整,应由州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或对年度费用的调整,应保持有效直至州委员会修订。
(e)CA 水法典 Code § 13160.1(e) 根据本条征收的、与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证书相关的任何费用,应存入水权基金。

Section § 13161

Explanation
每年,州委员会都会确定改善水质需要哪些研究,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议来解决这些需求。

Section § 13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管理一个专注于水质控制的全州范围的研究项目。他们可以接受来自美国政府或其他来源的资金来支持这项倡议。该项目可以由州委员会直接运行,或者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或合作努力与其他政府实体、组织或个人协作。

Section § 13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州委员会在管理各州机构水质相关调查方面的职责。它强调了委员会与这些机构协调的作用,尽管这些机构拥有自己的权限。委员会必须评估此类调查的必要性,以帮助制定和执行州水质政策,并与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分享建议。此外,州机构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其任何水质调查的计划和结果,以供反馈。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3(a) 州委员会应协调州机构的水质相关调查,同时认识到其他州机构对此类调查拥有主要的法定权限,并在执行本节时应咨询相关区域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3163(b) 州委员会应不时评估水质相关调查的必要性,以有效制定和实施全州水质控制政策,并应将其调查建议传达给受影响或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州机构应遵守这些建议,或应书面告知州委员会其不遵守这些建议的原因。
(c)CA 水法典 Code § 13163(c) 州机构应向州委员会提交所有与水质相关或对水质有影响的调查计划和结果,以供审查和评论。

Section § 13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委员会负责制定、采纳和更新指导方针,供区域委员会在制定水质控制计划时遵循。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的过程中,州委员会必须咨询区域委员会并考虑他们的建议。

Section § 13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委员会要求州或地方机构调查并报告与水质控制相关的问题。然而,这些报告所需的费用和精力应与其重要性以及预期从中获得的益处相称。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州或地方机构调查并报告涉及水质控制的任何技术因素;但条件是,此类报告的负担(包括费用)应与报告的必要性以及从中获得的益处保持合理关系。

Section § 1316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与区域委员会合作,建立并运行一个全州范围的计划,用于存储和检索水质数据。该计划应尽可能地与其他机构的类似计划紧密协调和整合。

Section § 13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区域委员会的帮助下,建立一个关于水质的公共信息计划。他们必须有一个网站,提供便捷的渠道,让公众可以获取水质监测、标准、法规和执法方面的信息。

该网站应包含许可证、废水排放要求和执法行动等文件,并应方便查阅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其目的是将这些信息集中整理,并使其易于公众理解。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7(a) 州委员会应在区域委员会的协助下,实施一项关于涉及水质事项的公共信息计划,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公众可访问的格式,放置和维护一个关于水质监测、评估、研究、标准、监管、执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信息文件。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7(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7(b)(a)款所述的信息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副本、废水排放要求、豁免、执法行动以及根据本分部对这些行动提出的复审申请。该文件应包括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的副本,包括根据本章和第4章(自第13200条起)的任何相关管理机构协议,以及监测数据和评估信息,或应标明指向该信息的互联网链接。州委员会应与区域委员会协商,确保信息可在单一地点获取,而非按区域单独提供,并确保信息以公众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

Section § 1316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就废水排放或水回收规定做出某些决定之前,他们必须给公众至少30天的时间发表意见。这包括关于废水排放要求、水回收要求和时限命令的决定。公众通知可以通过邮寄草案给感兴趣的人,或者在线发布并发送电子邮件提醒来提供。在做出这些决定之前,只需要一个公众意见征询期和一份通知。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a)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在通过以下任何一项之前,应提供通知和至少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1)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a)(1) 根据第13263条或第13377条规定的废水排放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a)(2) 根据第13523条规定的水回收要求。
(3)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a)(3) 根据第13320条发布的命令。
(4)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a)(4) 根据第13300条通过的、规定了遵守时间表和与根据第13263条或第13377条规定的废水排放要求相关的所需行动的时限命令。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b)(a)款要求的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将废水排放要求、水回收要求、时限命令或根据第13320条发布的命令的草案邮寄给每个已请求特定事项通知的人;或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维护的官方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相应要求或命令的草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每个已请求通知的人提供该发布的通知。
(c)CA 水法典 Code § 13167.5(c) 本节不要求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通过废水排放要求、水回收要求、时限命令或根据第13320条发布的命令之前,提供多于一份通知或多于一个公众意见征询期。

Section § 13167.6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要求州委员会以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提供其会议议程通知。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其他语言版本。

对于州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条(b)款规定提供的每次会议议程通知,州委员会应提供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版本的议程通知,并可提供任何其他语言版本的议程通知。

Section § 13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州委员会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拨付其行政开支所需的必要资金。每个区域委员会都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然后,州委员会会编制一份全面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其自身的活动和区域委员会的活动,所有这些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预算控制法律。

州委员会应从拨付给州委员会的资金中,向区域委员会拨付其行政开支所需的必要部分。区域委员会应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在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3章第3部分(自第13291条起)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赋予财政部对州部门进行普遍财政和预算控制的法律的前提下,州委员会应编制一份关于其自身活动和区域委员会活动的年度预算。

Section § 131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委员会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及任何相关联邦法律的指导方针,制定并管理一项地下水保护计划。它授权委员会申请联邦拨款,并确保加州的计划符合联邦法规。

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行动以遵守这些联邦规定,但这并未扩大其超出现有州环境法律的权限。

(a)CA 水法典 Code § 13169(a) 州委员会获授权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美国法典》第42篇第300条及后续条款)以及任何修订或补充《安全饮用水法案》的联邦法案的规定,制定并实施一项地下水保护计划。州委员会在本条下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69(a)(1) 申请并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州地下水保护拨款。
(2)CA 水法典 Code § 13169(a)(2) 采取任何必要的或适当的额外行动,以确保本州的地下水保护计划符合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或任何修订或补充《安全饮用水法案》的联邦法案颁布的任何联邦法规。
(b)CA 水法典 Code § 13169(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扩大州委员会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水法典》第7部(第13000条及后续条款))获授权的权限。

Section § 13170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委员会可以为联邦法律要求制定标准的一些水域制定水质控制计划。如果这些计划与任何区域计划之间存在冲突,则州委员会的计划将优先。

州委员会可以根据第 (13240) 条至第 (13244) 条(含)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内,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要求制定水质标准的水域采纳水质控制计划。此类计划一旦采纳,在发生任何冲突时,将优先于针对相同水域的任何区域水质控制计划。

Section § 13170.1

Explanation
在州委员会最终确定任何水质控制计划之前,它必须审查所有与管理机构签订的、旨在保护水的特定有益用途的相关协议。这确保了这些计划能够借鉴现有保护水资源的努力。

Section § 13170.2

Explanation

加州海洋计划是州委员会制定并维护的、针对本州海域的水质控制计划。该计划每三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保护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该计划包括制定生物测定规程,这些规程是评估城市和工业废水如何影响海洋环境的测试。这些规程以及化学检测方法必须用于监测海洋排放,特别是针对那些在1991年前每日排放量超过1亿加仑的大型实体,以及在1992年前较小排放量的实体。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0.2(a) 州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一项针对本州海域的水质控制计划,该计划应被称为加州海洋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0.2(b) 该计划应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当前标准是充分的,并且不会导致本地海洋物种退化或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0.2(c) 在制定该计划时,州委员会应制定生物测定规程,以评估市政和工业废水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d)CA 水法典 Code § 13170.2(d) 州委员会应采纳生物测定规程和补充性化学检测方法,并应要求在复杂废水海洋排放的监测中使用它们。就本节而言,“复杂废水”指其所有化学成分未知或未受监测的废水。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990年1月1日采纳用于复杂废水海洋监测的生物测定规程和补充性化学检测方法,并应要求每日排放1亿加仑或更多的实体不迟于1991年1月1日在监测复杂废水海洋排放中使用它们。州委员会还应不迟于1992年1月1日采纳一个时间表,以要求在每日排放量低于1亿加仑的复杂废水海洋排放中使用这些规程。

Section § 13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调整或制定标准,以管理专门针对处理苦咸地下水以生产市政供水的设施的水质和污染限制。

2013年1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修订《加州海洋计划》,或制定单独的标准,以解决专门适用于生产供当地使用的市政供水的苦咸地下水处理系统设施的水质目标和出水限制。

Section § 13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水相关的计划或批准,包括废物处理管理计划,都必须遵守从第53098条开始的另一法律章节中的具体规定。即使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也适用此项。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第13170、13240或13245条规定的任何计划,及其任何批准,以及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208条制定的区域性废物处理管理计划的任何认证或批准,均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节第5.5条(自第53098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3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设立一个水质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九个区域委员会的每个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帮助州委员会处理水质控制任务。

州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水质协调委员会,由九个区域委员会中的每个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组成,以协助州委员会履行其在水质控制方面的职责。

Section § 13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在废物处置场方面保持高水准的水质保护,但污水处理厂以及主要含有肥料或放射性物质的场所除外。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根据废物和处置场对水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类。它强制采纳符合联邦地下水保护法律的标准和法规。主要重点包括废物分类、设定保护性场所标准,以及详细规定危险废物和采矿废物处置的具体要求。此外,它还为监测和报告废物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制定了指导方针。

为确保水质得到充分保护以及废物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或主要含有肥料或放射性材料的场所除外)的选址、运营和关闭在全州范围内保持统一性,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2(a) 根据对水质损害的风险对废物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废物的毒性、持久性、可降解性、溶解性以及其他生物、化学和物理特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2(b) 根据为水质提供的保护水平对处置场类型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场所的地质、水文、地形、气候以及与场所保护水质能力相关的其他因素。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2(c) 采纳标准和法规以实施第13226节和第13227节。
(d)CA 水法典 Code § 13172(d) 采纳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标准和法规,这些标准和法规应适用于并确保遵守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6901节及以下)的所有适用地下水保护和监测要求,1989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颁布的、修订或补充1976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的任何联邦法案,1989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采纳的任何联邦法规,以及为实施本分部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第9.5条(自第25208节起)所需的任何更严格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3172(e) 采纳采矿废物排放的政策、标准和法规,这些政策、标准和法规应适用于并确保遵守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第9.5条(自第25208节起)以及《美国法典》第42卷第82章第IV分章(自第6941节起)中适用于采矿废物排放的所有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和监测要求。这些政策、标准和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72(e)(1) 一项全州范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政策,以监测可能受采矿废物排放影响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该政策应确立区域委员会在制定采矿废物排放监测计划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区域委员会在确定监测点位置、数量和类型时应使用的方法。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2(e)(2) 要求区域委员会为采矿废物排放发布的废物排放要求包含符合根据第(1)款采纳的全州政策的监测要求的法规。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2(e)(3) 向区域委员会报告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结果的标准。这些标准应确立一种报告格式,该格式将监测数据在适当的时间段内绘制成图表,并将每个测量参数的发现值与废物排放要求中为该参数设定的标准进行比较。

Section § 1317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的使用,这些设备是用于从河流、溪流或湖泊河床中提取矿物的机器。它定义了吸入式挖泥,并澄清本法律不限制非机动采矿活动,例如淘金。

为保护水质,当局可采取行动,例如为挖泥活动制定废水排放规定,特别是针对汞污染及其对野生生物和水体的影响。如果发现挖泥活动损害水质,他们还可以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条件下限制或禁止挖泥。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需要通过研讨会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参与者包括社区、采矿团体、环保组织和美洲原住民部落。州和区域委员会必须合作,以避免在与公众互动时重复工作。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a) 就本节而言,任何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的使用,亦称吸入式挖泥,是指使用机械化或机动系统,用于清除或协助清除,或加工河流、溪流或湖泊的河床、河岸或河道中的材料,以回收矿物。本节不适用于、不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非机动娱乐性采矿活动,包括淘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 为保护水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1) 采纳废水排放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的豁免,该要求或豁免至少解决以下各项对水质的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1)(A) 因使用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而影响的地表水体下游河段的汞负荷。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1)(B) 水体中甲基汞的形成。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1)(C) 水生生物中汞的生物累积。
(D)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1)(D) 金属的再悬浮。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2) 规定某些条件或区域,在这些区域,因使用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而产生的废物排放或对州水域有益用途的其他不利影响被禁止,符合第13243节的规定。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b)(3) 禁止任何特定用途或使用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的方法,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提取矿物,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认定这些用途或方法通常导致或促成超出适用的水质目标或不合理地影响有益用途。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c)(1) 在根据(b)款决定采取何种行动之前,州委员会应通过在圣贝纳迪诺、弗雷斯诺、萨克拉门托和雷丁市附近举办公开研讨会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考虑根据(b)款采取独立行动的区域委员会应通过在该委员会所在区域举办至少一次公开研讨会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为促进公众研讨会的参与,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积极联系采矿团体、环保组织和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如《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3节所定义。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c)(2) 在根据(b)款采取拟议行动之前,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就该拟议行动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2.5(c)(3) 为避免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之间在涵盖相同区域的公开研讨会或公开听证会上的重复工作,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可合作共享通过公开研讨会或公开听证会获得的信息。

Section § 13173

Explanation

加州的“指定废物”主要指两种类型的废物:首先,它包括已获准免于遵守常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一些危险废物。其次,它涵盖了含有污染物的非危险废物,这些污染物在常规环境条件下,可能超过水质限值或潜在损害州水域的水质和用途。

“指定废物”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3(a)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43条,已获准免于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3(b) 包含或含有污染物的非危险废物,这些污染物在废物管理单元的环境条件下,可能以超过适用水质目标浓度的形式释放,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影响相关州水质控制计划中所述的州水域的有利用途。

Section § 1317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委员会制定关于特定废物类别(即指定废物)的政策。通过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委员会可以帮助区域委员会弄清楚如何识别这些废物,并评估它们可能影响哪些水域。本节还涉及制定关于何时以及如何豁免指定废物分类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3176

Explanation

如果实验室根据本法律部门的要求对任何材料进行分析,它需要根据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获得认可或认证。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测量颜色、气味、pH值和温度等简单现场测试。此外,如果实验室没有适当的认可或认证,州内的任何个人或公共实体都不得聘请该实验室进行环境分析。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6(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6(a)(1) 本部门要求的任何材料的分析,应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部第1章第4节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获得认可或认证的实验室进行。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6(a)(2) 此要求不适用于现场测试,例如颜色、气味、浊度、pH值、温度、溶解氧、电导率和消毒剂残留的测试。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6(b) 州内的个人或公共实体不得与实验室签订合同,进行(a)款第(1)项要求的环境分析,除非该实验室具有有效的认可或认证。

Section § 13177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加州州立贻贝监测计划,该计划旨在监测水质并追踪各种水源中有毒物质的存在。立法机关旨在使该计划成为州水质监测广泛战略的一部分。它涉及将贻贝和类似生物转移到特定地点,并在一定时期后对其进行毒素分析。该计划提供关键数据,有助于识别毒素水平升高的区域,并指导改善水质的努力。实施取决于可用资金,并涉及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合作。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员会继续实施加州州立贻贝监测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7(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州州立贻贝监测计划为本州人民提供以下益处:
(1)CA 水法典 Code § 13177(b)(1) 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监测选定的淡水、河口水域和海水中的某些有毒物质的长期影响。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7(b)(2) 州委员会全面水质监测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7(b)(3) 每年识别有毒物质浓度高于正常水平的特定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13177(b)(4) 为指导州和区域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保护水质的努力提供宝贵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7(c) 在为此目的拨款的范围内,州委员会将协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继续实施被称为加州州立贻贝监测计划的长期海岸监测计划。该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水法典 Code § 13177(c)(1) 从相对清洁的沿海地点移除贻贝、蛤蜊和其他水生生物,并将其放置在采样点。就本节而言,“采样点”指州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关注的选定水域。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7(c)(2) 在采样点经过规定的暴露期后,移除水生生物进行分析。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7(c)(3) 对移除的水生生物进行实验室分析,以确定可能已在水生生物体内积累的各种有毒物质的含量。
(4)CA 水法典 Code § 13177(c)(4) 向适当的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公众提供实验室分析的短期和长期结果。

Section § 131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沿海鱼类污染计划,旨在监测加州海岸鱼类和贝类的化学污染情况。目标是评估食用游钓鱼和贝类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州委员会与多个机构合作,选择用于检测的化学物质、地点和物种。初步研究将识别鱼类可能积累有害化学物质的区域。他们计划初步评估数百个地点和样本,然后每五年继续监测高风险区域。他们还将设立固定采样点进行定期采样。州委员会将与另一个机构签订合同,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健康风险评估。如果食用某些鱼类或贝类构成重大健康风险,将发布公共健康警示以告知民众。相关机构将收到通知,以确保公众知情,并且警告信息将包含在钓鱼法规手册中。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a) 州委员会应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制定一项针对游钓鱼和贝类的全面沿海监测和评估计划,该计划称为沿海鱼类污染计划。该计划应识别并监测沿海鱼类和贝类中的化学污染,并评估消费者食用游钓鱼和贝类所带来的健康风险。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b) 州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以及对沿海地区拥有管辖权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协商,以确定该计划下将要采集的化学物质、采样地点和物种。州委员会制定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b)(1) 筛选研究,以识别鱼类物种可能积累对食用游钓鱼和贝类的人类消费者构成重大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的沿海渔区。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b)(2) 在计划的前五年内评估至少60个筛选研究监测点和120个样本,并视时间和资源允许情况评估额外的筛选研究点。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b)(3) 对通过筛选研究确定具有重大人类健康风险潜力的渔区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并每五年对这些区域进行重新评估。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c) 根据现有鱼类污染数据,州委员会应指定至少40个地点作为持续监测工作的固定采样点。
(d)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d) 州委员会应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签订合同,准备针对该计划中监测的游钓鱼和贝类的全面健康风险评估。评估应基于该计划收集的数据以及鱼类消费和食物准备信息。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在州委员会完成每个区域的全面研究后18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该区域的健康风险评估报告草案。这些健康风险评估应在委员会对区域进行重新评估后进行更新。
(e)CA 水法典 Code § 13177.5(e) 当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确定食用某些鱼类或贝类构成重大健康风险时,该办公室应发布健康警示。警示应包含面向公众,特别是面临风险的人群的信息,内容涉及食用鱼类或贝类所带来的健康风险。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在发布健康警示之前,应通知适当的当地卫生官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0章第5节第7条(自第116090.6节起)的规定定义)、州公共卫生部、州委员会、适当的区域委员会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通知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张贴标识。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在其《游钓法规手册》中公布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健康警告。

Section § 131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到位,加州州委员会将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一项研究,以重新审视帕洛斯维尔德斯陆架附近商业捕鱼禁区的范围。这项研究将包括从该区域收集和分析白姑鱼。根据研究结果,可能会对捕鱼禁区进行调整,以确保消费者食用鱼类的安全。一旦启动,这项研究和风险评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在为此目的拨款的范围内,州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进行一项监测研究,以重新评估帕洛斯维尔德斯陆架附近商业捕鱼禁区的地理边界。重新评估应包括对在帕洛斯维尔德斯陆架、陆架以南三英里内以及圣佩德罗湾内捕获的白姑鱼进行采集和分析。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必要时重新划定商业捕鱼禁区,以保护商业捕捞白姑鱼消费者的健康。样本采集和分析应在本节颁布后18个月内进行,健康风险的重新评估应在样本分析完成后18个月内进行。

Section § 131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军事基地清理工作的某些监督和支持职位免受预算削减和招聘冻结的影响。这些职位由与州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联邦拨款资助,不使用州的普通基金。审计长和财政部不得取消或削减这些职位,也不能要求其他项目削减开支来弥补。

如有必要,州委员会可以为这些职位申请增加预算,只要这些资金不是来自普通基金。但是,如果协议或联邦拨款的资金终止,财政部仍然可以取消这些职位。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a)(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2439条的规定,审计长不得取消任何负责监督和支持军事基地(包括已关闭军事基地)修复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职位,这些职位通过与州机构签订协议且不使用普通基金资金资助,或通过与负责支付州委员会费用的当事方签订协议资助;且不得取消任何由联邦拨款资助且不需要普通基金提供州配套资金的直接或间接职位。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a)(2) 受本节约束的与州机构签订的协议,不得要求该机构使用普通基金的州配套资金。
(3)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a)(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2003年预算案》第4.10节,财政部部长不得取消任何负责监督和支持军事基地(包括已关闭军事基地)修复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职位,这些职位通过与州机构或负责支付州委员会费用的当事方签订协议资助;且不得取消任何由联邦拨款资助且不需要普通基金提供州配套资金的直接或间接职位。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b) 审计长和财政部均不得对州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支持军事基地(包括已关闭军事基地)修复工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职位施加任何招聘冻结或人事服务限制,包括任何职位削减,这些职位通过与州机构或负责支付州委员会费用的当事方签订协议资助;或对任何由联邦拨款资助且不需要普通基金提供州配套资金的直接或间接职位施加任何招聘冻结或人事服务限制。
(c)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c) 审计长和财政部应在计算任何州机构或任何州法律要求的任何预算或职位削减时,从州委员会的基数中排除负责监督和支持军事基地(包括已关闭军事基地)修复工作的具体金额和直接或间接职位,这些职位通过与州机构或负责支付州委员会费用的当事方签订协议资助;并应排除由联邦拨款资助且不需要普通基金提供州配套资金的具体金额和任何直接或间接职位。
(d)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和财政部均不得要求州委员会削减其他州委员会项目(包括人事服务)的授权职位或其他拨款,以弥补(a)、(b)和(c)款所禁止的削减。
(e)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州委员会请求,并经财政部审查和批准后,审计长应增加为执行本节所需的任何《预算案》拨款,但普通基金拨款除外。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f)(1) 本节不适用于州委员会的任何普通基金拨款或支出。
(2)CA 水法典 Code § 13177.7(f)(2) 当通过与当事方签订协议或联邦拨款为该职位提供的资金不再可用时,本节不限制财政部取消职位的权力。

Section § 13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一个专家小组,为调查细菌含量超标的雨水排水管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将利用以往的调查经验和数据,精确找出这些细菌含量为何以及在何处偏高。如果细菌含量在四周内有三次超标,或者在每周检测不止一次的区域,75%的检测日出现超标,则必须进行调查。

此外,制定这些调查规程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这意味着可以更快、更高效地完成。

(a)CA 水法典 Code § 13178(a) 州委员会应协同州公共卫生部以及由州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小组,制定源头调查规程,用于对细菌学标准超标的雨水排水管进行源头调查,该标准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5880条 (c) 款设立。该规程应基于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先前执行的源头调查经验以及其他可用数据。该规程应包括识别细菌污染源的位置和生物来源的方法,并且,至少应要求在四周期间内有任何三周细菌学标准超标时,或者,对于每周检测不止一次的区域,75%的检测日出现这些标准超标的情况时,进行源头调查。
(b)CA 水法典 Code § 13178(b) 根据 (a) 款制定源头调查规程不受《政府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 (始于第11340条) 的约束。

Section § 131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成立加州水质监测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州的水质监测工作。该委员会旨在通过评估现有做法和提出改进建议,简化和加强现有水质计划的协调。它涉及州级和非州级实体,包括政府机构、大学和公民团体。委员会负责建立一个全面的全州监测网络,确保水质数据的有效传播,并减少计划的重复。

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州水域监测计划,并附有不超过十年的时间表。重点是整合现有数据,提高报告质量,并使信息易于在线获取。法律强制要求定期审计计划的有效性,并强调战略性地使用联邦资金进行这些工作。只有一小部分资金可用于行政目的。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1) 加州环境保护局和自然资源局应在2007年12月1日或之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设立加州水质监测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州委员会管理。
(2)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2) 在本节中,“监测委员会”指根据本节设立的加州水质监测委员会。
(3)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3) 监测委员会可包括来自州级实体和非州级实体的代表。非州级实体的代表可包括但不限于来自联邦和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受监管社区、公民监测团体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4)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4) 监测委员会应审查现有的水质监测、评估和报告工作,并应建议协调和加强这些工作所需的具体行动和资金需求。
(5)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5)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5)(A) 这些建议应旨在最终建立一个成本效益高、协调、整合和全面的全州范围网络,用于收集和传播水质信息,并持续评估州水域的健康状况以及保护和改善这些水域水质计划的有效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5)(A)(B) 为根据本节制定建议,监测委员会应初步关注州机构的水质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该部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加州海岸委员会、州土地委员会、公园和娱乐部、林业和消防部以及农药管理部。
(C)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5)(A)(C) 在制定建议时,监测委员会应力求在现有计划的基础上发展,而不是创建新计划。
(6)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6) 除其他事项外,谅解备忘录应描述监测委员会制定建议以实现以下两项目标的方式:
(A)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6)(A) 减少现有水质监测和数据管理计划中的重复、低效和不足,以提高向公众和决策者有效提供健全、全面水质信息的水平。
(B)CA 水法典 Code § 13181(a)(6)(B) 确保由州资助的水质改善项目提供必要具体信息,以追踪项目在实现清洁水和健康生态系统方面的有效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3181(b) 监测委员会应在2008年12月1日或之前向加州环境保护局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其关于最大化现有水质数据收集和传播效率和有效性,以及确保所收集数据得到维护并可供决策者和公众使用的建议。监测委员会在准备这些建议时应咨询美国环境保护局。监测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加州环境保护局或自然资源局对这些建议提交的任何回应,应通过互联网向决策者和公众提供。
(c)CA 水法典 Code § 13181(c) 监测委员会应在2008年4月1日或之前对其成员进行调查并完成,以编制一份全州范围内现有水质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的清单,并应向公众提供该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3181(d) 所有收集水质数据或信息的州机构,包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应与加州环境保护局和自然资源局合作,以实现本节所述的监测委员会的目标。
(e)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 根据联邦清洁水法案 (33 U.S.C. Sec. 1251 et seq.) 的要求和实施指南,州委员会应与监测委员会协调,制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1) 一项综合性监测计划策略,该策略利用并拓展了本州现有的全州范围、区域性及其他监测能力,并阐述了本州将如何制定一项综合监测计划,该计划将满足本州所有的水质监测需求,并随着时间推移覆盖本州所有水域。该策略应包含一个不超过10年的实施时间表。该策略应范围全面,并明确具体的技术、整合和资源需求,并应为这些需求提出解决方案,以便该策略能在10年内得以实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2) 协议,包括就时间表达成协议,涉及对全州水质保护指标的综合监测,这些指标提供了对本州水域健康状况的基本最低了解。根据全州倡议的环境保护指标已制定的指标,应被优先考虑作为(a)款所述网络的核心指标。
(3)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3) 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所收集数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4)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4)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用于汇编、分析和整合现有信息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从排放报告、志愿监测团体、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州资助或联邦资助的水质改善或恢复项目受益人处获取的数据。
(5)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5) 一个可访问且用户友好的电子数据系统,具有及时的数据录入功能,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公众访问。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应将监测区域的地理位置纳入该数据系统。
(6)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6) 及时编制并完成水质报告和清单,这些报告和清单是根据联邦《清洁水法》第303(d)、305(b)、314和319条以及2000年联邦《海滩环境评估和沿海健康法》第406条要求提供的,并应包含来自排放报告、志愿监测团体以及地方、州和联邦机构的所有可用信息。
(7)CA 水法典 Code § 13181(e)(7) 更新州委员会的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需求评估,考虑到加强与其他机构和信息来源的信息协调和整合所带来的益处。此次更新应包括识别全面实施协调一致的综合监测网络所需的当前和未来资源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人员、培训、实验室及其他资源,以及网络预计的改进。
(f)CA 水法典 Code § 13181(f) 州委员会应确定根据(e)款制定的综合监测计划策略的全部实施成本,并应确定实施该策略的拟议资金来源,包括可用于此目的的联邦资金。根据第13260条(d)款(1)项收取的费用可作为实施该策略的资金来源,但前提是该资金符合第13260条(d)款(1)项(B)分项的规定。
(g)CA 水法典 Code § 13181(g) 根据本条规定编制的数据、摘要信息和报告应通过互联网向相关公共机构和公众提供。
(h)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1) 自2008年12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应每三年对根据(e)款制定的监测计划策略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事项的评估:
(A)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1)(A) 该策略的实施程度。
(B)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1)(B) 监测和评估计划以及监测委员会在以下两方面的有效性:
(i)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1)(B)(i) 跟踪水质改善情况。
(ii)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1)(B)(ii) 评估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管理的计划的总体有效性以及州和联邦资助的水质改善项目的总体有效性。
(2)CA 水法典 Code § 13181(h)(2)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在准备审计时,应与自然资源局局长协商,并应符合根据(a)款签订的谅解备忘录。
(i)CA 水法典 Code § 13181(i) 州委员会应优先使用可用于监测的联邦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06条提供的资金,以实施本条规定。

Section § 131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解决淡水和河口环境中的有害藻华问题,以保护水质和公众健康。它要求州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来应对这些藻华。该项目涉及与各种机构和部落合作,协调应对措施,监测和评估藻华状况,并优先处理高风险区域。它还包括开展研究、提供公众教育以及维护一个包含相关信息的网站。一份报告必须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在线发布,概述事件、应对措施和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如果有害藻华被认定为紧急情况,州委员会可以迅速签订合同,绕过常规招标程序来解决问题,每年支出上限为10万美元。

(a)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 为保护水质和公众健康免受有害藻华的侵害,州委员会应设立淡水和河口有害藻华项目,并与加州水质监测委员会、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公共卫生部、水资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公园和娱乐部、其他适当的州和联邦机构以及《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3 条所定义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协商,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1) 协调即时和长期的事件应急响应,包括向州和地方决策者以及公众发出通知,告知有害藻华的发生地点、有发生有害藻华风险的水域以及有害藻华造成的威胁。
(2)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2) 开展并支持现场评估和环境监测,以评估州、区域、流域和特定水体层面的有害藻华范围、状况和趋势。
(3)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3) 确定正在经历或有风险经历有害藻华的区域、流域或水体,以便优先对这些区域、流域或水体进行评估、监测、修复和风险管理。
(4)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4) 开展应用研究并开发决策支持工具。
(5)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5) 提供宣传和教育,并维护一个集中式互联网网站,用于发布与有害藻华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6)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6) 在 2021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在州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6)(A) 过去三年内本州淡水和河口有害藻华的发生情况及应对措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6)(B) 州委员会根据第 (1) 至 (5) 款(含)要求采取的行动。
(C)CA 水法典 Code § 13182(a)(6)(C) 州委员会和参与淡水和河口有害藻华项目的其他实体提出的额外行动建议,包括在可能情况下的预防措施,以保护水质和公众健康免受有害藻华的侵害,包括为实现该目标所需的法规或规章变更建议。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82(b)(1) 如果州委员会认定有害藻华的发生属于《公共合同法典》第 1102 条所定义的紧急情况,州委员会可以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合同,采购商品和服务以协助事件响应,包括监测有害藻华和向公众传达有害藻华风险的合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总成本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美元)。
(2)CA 水法典 Code § 13182(b)(2) 第 (1) 款授权的合同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条(自第 19130 条起)的约束,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免除竞争性招标要求。
(3)CA 水法典 Code § 13182(b)(3) 本款规定的权力是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赋予州委员会权力的补充,不取代或限制其权力。

Section § 13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小组,以帮助评估某些计划在达到《清洁水法》标准(特别是第303(d)条)方面的有效性。这些小组将包括关注这些水质要求的人员。州委员会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任何咨询小组会议,并应要求提供会议详情。此外,委员会必须确保会议公开且具有包容性,以便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意见。

Section § 1319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截至2003年7月1日,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南,用于列入和取消列入水体名单,以及制定和实施总最大日负荷(TMDL)计划。这些指南对于根据联邦《清洁水法》管理水污染至关重要。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委员会应考虑公众咨询小组的建议。这些指南必须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完成。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1.3(a) 州委员会应当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指南,供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用于列入和取消列入水体名单,以及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13(d))第303(d)条制定和实施总最大日负荷(TMDL)计划和总最大日负荷。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1.3(b) 为制定指南之目的,州委员会应当考虑根据第13191条召集的公众咨询小组通过的共识建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1.3(c) 该指南应当不迟于2004年1月1日最终确定。

Section § 13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报告卫生污水系统溢流的流程和要求。必须制定一份统一的报告表格,以记录溢流事件,包括原因、水量、地点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详细信息。如果溢流流入州水域或导致海滩关闭,也必须报告。报告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并且州政府必须汇编这些报告,并将其放入一个公众可访问的数据库中。该法律旨在通过妥善监测和应对污水溢流,确保透明度并防止环境污染。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3(a)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法典 Code § 13193(a)(1) “收集系统所有者或运营者”指对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营和维护或资本改进拥有法律权限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3(a)(2) “GIS”指地理信息系统。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 在立法机关已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1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与市、县、市县、特别区、公共利益团体、州公共卫生部和区域委员会的代表协商,制定一份统一的溢流事件报告表,用于报告(c)款所要求的卫生污水系统溢流。此事件报告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1) 溢流原因。除非正在进行调查,否则应具体查明原因;若正在进行调查,则应在调查完成后立即查明。原因应至少包括堵塞、基础设施故障、泵站故障、重大潮湿天气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且其他原因应具体查明。如果原因被确定为堵塞,则堵塞类型应至少包括树根、油脂、碎屑、蓄意破坏或多种原因,每种原因都应查明。如果原因被确定为基础设施故障,则应至少确定基础设施故障是由于收集系统管道泄漏、损坏或破裂,还是容量不足。如果原因被确定为重大潮湿天气事件或自然灾害,报告应描述该事件以及其如何导致溢流。如果在调查后无法查明确切原因,报告应包含一份叙述性解释,描述所进行的调查并提供关于溢流可能原因的已知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2) 溢流事件的估计水量。
(3)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3) 溢流事件的地点。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定用于GIS测绘的地点,例如具体的街道地址或事件的经纬度。
(4)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4) 溢流事件的日期、时间及持续时间。
(5)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5) 溢流是否到达或可能到达了州水域。
(6)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6) 是否因溢流而发生或可能发生海滩关闭。
(7)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7) 所采取的响应和纠正措施。
(8)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8) 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调查,其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日期。
(9)CA 水法典 Code § 13193(b)(9) 报告的收集系统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具体的联系人姓名。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3(c) 在立法机关已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开始,如果发生受第13271节规定的通知要求约束的卫生污水系统溢出或溢流,适用的收集系统所有者或运营者,除了根据第13271节承担的立即报告职责外,应在知晓溢流事件之日起30天内,使用(b)款所述的表格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报告。如果可能,报告应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无法进行电子提交,则应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 在立法机关已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开始,如果发生不受第13271节规定的报告要求约束的卫生污水系统溢出或溢流,且州公共卫生部或任何地方卫生官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412节认定其导致污染,或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413节认定其导致污染或滋扰,则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A) 溢流事件的日期、时间及大致持续时间。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B) 溢流事件的估计水量。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C) 溢流事件的地点。
(D)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D) 作出决定的机构所采取的响应或纠正措施的描述。
(E)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1)(E) 报告收集系统所有者 或运营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个具体的联系人姓名。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3(d)(2) 报告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无法进行电子提交,则可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
(e)CA 水法典 Code § 13193(e)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1月1日之前,州委员会应与市、县、市县联合体和特别区、公共利益团体、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区域委员会的代表协商,开发并维护一个卫生下水道系统溢流数据库,该数据库至少应包含分节 (b) 和 (d) 中所述的参数。
(f)CA 水法典 Code § 13193(f) 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开始,每个区域委员会应与收集系统所有者或运营者、州 公共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官员协调,以汇编根据分节 (c) 和 (d) 提交的报告。每个区域委员会应按季度向州委员会报告该信息,以便纳入卫生下水道系统溢流数据库。
(g)CA 水法典 Code § 13193(g)州委员会应通过互联网和州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根据本节生成的信息。在立法机关为此分节所述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州委员会应编制一份卫生下水道系统溢流数据库中收集信息的摘要报告,并通过互联网和州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在资源和数据允许的范围内,本报告应包括汇编沿海溢流 事件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地图。

Section § 1319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迪亚布洛峡谷发电厂遵守专门用于冷却的水质控制标准的截止日期为2030年10月31日。尽管如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仍可要求发电厂运营商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缓解措施。

尽管《加州法规》第23篇第2922节所提及的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冷却使用沿海和河口水域的水质控制政策中有任何相反规定,迪亚布洛峡谷1号和2号机组的最终合规日期应为2030年10月31日。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州委员会命令迪亚布洛峡谷发电厂的运营商执行本章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缓解措施。

Section § 1319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委员会应如何为小型弱势社区的废水项目分配资金。为了项目高效推进,委员会可以预付高达25%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如果资金未使用或未按协议规定使用,则需要偿还。付款应快速处理,最好在30天内完成,并使用电汇等快速方式。提供的财政援助总额不能超过约定金额,任何预付款将从未来的支付中扣除。“小型弱势社区”的定义是人口不超过2万人,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州中位数80%的社区。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a) 州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以便为废水收集、处理或处置项目分配资金,如果财政援助的接受者是一个小型弱势社区:
(1)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a)(1) 如果州委员会确定项目需要预付款以高效进行,则应向接受者预先分配不超过财政援助金额25%的款项,且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在实际支出之前。如果资金在资助协议到期时未使用,或者资金未按照财政援助协议支出,接受者应向州委员会偿还根据本节预付的任何资金,包括预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a)(2) 建立一个支付流程,根据该流程,财政援助的接受者应在州委员会收到项目付款请求之日起30天内收到资金,除非州委员会在该30天期限内确定该项目付款不符合计划指南的条款。
(3)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a)(3) 利用电汇或其他适当的支付程序以加快项目付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b) 接受者收到的财政援助金额,包括根据分节 (a) 的第 (1) 款预付的任何资金,不得超过州委员会同意为项目提供的财政援助总额。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1) 款向接受者预付财政援助,州委员会应从后续的财政援助支付中扣除预付的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3.9(c) 就本节而言,“小型弱势社区”指人口为20,000人或以下的市,或一个较大市中合理隔离且可分割的、包含20,000人或以下的部分,其年度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度家庭收入中位数80%。

Section § 13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县、社区供水系统、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帮助因干旱、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私人水井干涸或被毁的家庭。这些拨款旨在提供临时解决方案,例如储水罐、运水和瓶装水。此外,最多百分之十的资金可用于规划这些水问题的长期解决方案。州委员会只能将最多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行政目的,并且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某些正常的政府程序指导方针。与这些拨款相关的合同在必要时可以不经竞争性招标而授予。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4(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94(a)(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州委员会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拨款,用于向私人水井因干旱、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干涸或被毁的家庭提供临时救济。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金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管理和实施该资金。
(2)CA 水法典 Code § 13194(a)(2) 就本款而言:
(A)CA 水法典 Code § 13194(a)(2)(A)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县、社区供水系统、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4(a)(2)(B) “临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家用储水罐、运水和瓶装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3194(b) 州委员会可将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中最多百分之十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用于规划针对因干旱、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干涸或被毁的私人水井的永久性解决方案。
(c)CA 水法典 Code § 13194(c) 州委员会用于这些目的的拨款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用于其行政费用。
(d)CA 水法典 Code § 13194(d) 州委员会可制定实施本条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e)CA 水法典 Code § 13194(e) 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免受《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0290条起)的约束。州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合同,以实施本条目的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