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水设施和管理的关键术语。“设施”包括废物处理、废水回收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基础设施。“基金”指的是州水质控制基金。“非营利组织”是指运营公共供水系统或类似服务的非营利团体,它要么由地方公共机构控制,要么其所有权或成员构成有当地社区的广泛参与。最后,“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如市或县。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其含义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 “设施”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1) 为防止水污染而必需的废物收集、处理或输出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2) 废水回收利用和输送再生水的设施。
(3)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3) 节约用水的设施或设备。
(4)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4) 第 (1)、(2) 或 (3) 款所述设施的任何组合。
(b)CA 水法典 Code § 13400(b) “基金”指州水质控制基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3400(c) “非营利组织”指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合作社或私营公司,其作为公共供水系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条),符合州委员会为公共供水系统规定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标准,或受本分部规定的监管机构管辖。“非营利组织”仅包括由一个或多个地方公共机构控制,或由当地社区居民广泛拥有或组成的组织。
(d)CA 水法典 Code § 13400(d) “公共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州的政治分区。

Section § 13401

Explanation

州水质控制基金继续存在,其资金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这些贷款有三个来源:基金中的原始资金、任何偿还款项,以及太浩湖地区某些区域获得特定贷款拨款后剩余的资金。

但是,如果州委员会下令,州水质控制基金的资金可以转入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3401(a) 州水质控制基金继续存在。基金中的下列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由州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3401(a)(1) 存入基金的原始款项余额。
(2)CA 水法典 Code § 13401(a)(2) 偿还给基金的任何款项。
(3)CA 水法典 Code § 13401(a)(3) 在向南太浩湖公共事业区、北太浩湖公共事业区、太浩市公共事业区、特拉基卫生区以及由这些区域服务的任何其他政府实体提供特定贷款拨款后,基金中剩余的款项余额。
(b)CA 水法典 Code § 13401(b) 尽管有(a)款规定,根据州委员会的命令,州水质控制基金中的款项应转入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