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质控制废水排放要求
Section § 13260
本节要求在加州境内或境外(但可能影响加州水域)排放或计划排放废物的人,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报告。如果要求被豁免,则可免除。收取年度费用以弥补监管成本,费率由州委员会制定。对注入井和饲养场的运营者有具体规定,会考虑作业规模和类型等因素。收取的资金仅用于监管目的。对于采矿废物,需要提交关于废物特性和潜在环境影响的额外报告。经认证供应商提供的再生水用户可能无需提交某些报告。
Section § 13260.2
州委员会必须设定一项费用,以弥补处理和执行雨水许可证下设施的“无暴露”认证的成本。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
Section § 13261
如果区域委员会要求您提供报告或支付费用而您未能做到,这属于轻罪,您还可能面临罚款。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处以每天最高1,000美元的行政罚款,除非州委员会已就同一问题对您处以罚款。法院可处以每天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如果您排放危险废物或在此类报告中撒谎,这也属于轻罪,您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行政罚款可达每天5,000美元,法院罚款最高可达25,000美元。这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法规管辖的某些废物。
Section § 13262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在区域或州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强制不遵守第13260条规定的人遵守该规定。法院可以发布不同类型的命令,例如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以确保遵守。
Section § 1326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区域理事会如何管理废水排放,但不包括排入社区污水系统的废水。他们根据区域的当前状况设定条件,保护水资源用途,达到水质目标,并处理其他废物影响。他们还旨在防止滋扰并遵循水质控制计划。
区域理事会可以灵活地制定合规时间表,并根据需要调整要求。即使没有提交排放报告,他们仍可能设定要求。要求会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向州水域排放废物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不应产生继续排放的既得权利。区域理事会可以将这些规定纳入水供应商或分销商的回收许可证中。
当比单独规定更有效时,理事会还可以针对类似排放(即操作、废物类型和处理标准相似的排放)发布一般排放要求。
Section § 13263.1
Section § 13263.2
如果你运营一个处理危险地下水的设施,你可能不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但前提是你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提取地下水必须是为了符合特定的水污染标准,例如清理令或经批准的计划。你的设施还必须遵循某些操作规范,例如保存详细的记录和日志,并在三年内妥善处理所有废物。
如果你停止使用任何处理设备,你必须彻底清理它。确保所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都得到遵守,并且地下水必须在提取地点进行处理。最后,如果你的处理是纠正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你就不能使用这项豁免。
Section § 13263.3
这项法律强调污染防治作为减少污染和管理废物的首要步骤的重要性。它将污染防治定义为任何能减少水中有害物质或污染物使用或产生的行动,并列出了具体方法,如投入物变更、操作改进、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重新配方。排放者,例如需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实体,在特定条件下(如长期违规或导致有毒热点形成)可能被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详细分析和描述污染源、防治方法、目标以及如何遵守现有环境法律。
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和工业排放者也可能需要制定污染防治计划。公众可以查阅这些计划,但商业秘密信息除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计划制定行动时间表,并对不遵守计划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如果证明某些负面影响,排放者可以修改其计划,但必须提出替代措施。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计划的格式,确保所有必要因素都得到考虑。
Section § 13263.3
这项法律侧重于将污染防治作为减少水污染的首要步骤。污染防治包括减少水中污染物使用或产生的行动,例如改变原材料、改进现场管理、改变生产工艺和重新配方产品。它明确排除了仅仅将污染从水转移到其他介质的策略,除非证明其有益。
排放污染物的实体(即排放者)如果经常违反规定或促成污染热点区域,可能需要制定并执行污染防治计划。此类计划包括分析污染物、评估防治方法、设定目标以及平衡成本和效益。法律允许实体在计划对运营产生负面影响或不切实际时进行调整,但此类变更需要监督和批准。不遵守这些计划可能会被处以民事罚款。
Section § 13263.5
Section § 13263.6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要求重要工业用户制定污染防治计划。这些计划是预处理要求的一部分,旨在减少污染物在进入处理设施之前的排放。
此外,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必须对某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量设定限制,这些物质可以排放到这些公共系统中。这些物质是根据报告给州的有害化学品数据确定的,特别是如果它们对水质构成潜在风险。
Section § 13263.6
Section § 13263.7
本法律条款允许对旨在直接饮用或与地表水混合的再生水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可在其进入输送系统但尚未与未经处理的水混合之前进行。在允许排放再生水之前,需要获得输送系统所有者的许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权力保持不变,“原水”被定义为来自天然来源的未经处理的水。
Section § 13264
任何人在启动新的废物排放、改变现有排放或建造注入井之前,必须首先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提交报告。只有在特定条件(例如颁发排放要求、豁免或与环境质量相关的特定时限已过)满足后,才能采取行动。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制止任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所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帮助清理或减轻废物对州水域的影响。
Section § 13265
如果有人在收到区域委员会的书面警告后,仍被发现非法排放废物,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可能需要支付民事罚款。他们持续违规的每一天都将算作一项单独的罪行。
处理民事罚款有两种方式:区域委员会每天可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或者法院每天可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如果涉及危险废物,违法者将面临类似的指控,除非他们没有过失、立即报告了排放情况,或者委员会认为该违规行为是轻微的。
对于危险废物违规行为,罚款会更高:区域委员会每天可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而法院每天可处以最高 $25,000 的罚款。某些废物排放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3266
Section § 13267
本节允许区域委员会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水质和废水排放问题。委员会可以要求排放废物的人提供详细报告,前提是这些报告的必要性得到充分证明和解释。这些报告不应公开商业秘密,但可供政府机构用于研究和法律程序。
委员会可以检查设施,以确保其符合水质标准,检查可在获得同意、持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或在紧急情况下无需同意或搜查令。如果涉及废水排放违规,委员会还可以参与对涉嫌非法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将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人必须提供关于其运营的全面报告。
如果州委员会不重复区域委员会的工作,它可以行使区域委员会的权力。在这些情况下使用的证据包括在处理重大事务时所依赖的任何可靠信息,无论其在常规法庭诉讼中的可采纳性如何。
Section § 1326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区域或州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油气田废水中所用化学物质的信息。如果公司无法从供应商处获取化学品详细信息(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些信息。法律确保在提出要求时,商业秘密保护得到尊重。尽管如此,其他收集到的信息必须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向公众公开。此外,委员会可以与地质能源管理司合作,利用现有数据进行调查。
Section § 13268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未能提供或伪造与水质相关的所需技术或监测报告的处罚。如果有人不提供这些报告,他们可能被控轻罪,面临民事处罚和刑事罚款。未提交或伪造的报告可能导致每日最高 1,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或每日最高 5,000 美元的法院判处罚款。处理危险废物的人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每日最高可达 25,000 美元,特别是如果他们是明知故犯。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通过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用于帮助清理和预防水污染。如果州委员会能够避免重复工作,它可以接管区域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1326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在符合水质计划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豁免某些废水排放要求。这些豁免最长可达五年,并可能续期,其中包含监测等条件以确保其有效性。
如果排放对水质不构成重大威胁,可以豁免监测要求。豁免条件可能包括支付年度费用以资助计划活动。在为农业和林业作业设定费用时,会考虑作业规模和合规成本等相关因素。对于某些紧急情况,例如灾害响应,一些排放规定可以暂时免除。
在特定日期之前生效的豁免可在特定条件下继续有效。委员会在续期前必须公开审查豁免,评估是否需要废物排放要求。
Section § 13270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将土地出租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废物处置,则出租方机构不必提交废物排放报告。此外,只要租赁合同不阻止承租方遵守该物业的废物排放规定,出租方机构也不受某些废物排放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3271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导致或允许有害物质或污水排放到州内水域的人,必须立即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一旦知晓排放,且能在不干扰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通知,就必须立即报告。
紧急服务办公室随后会通知相关的环境和卫生部门。这些部门将决定是否需要通知公众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如果有人未能按要求报告,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但是,如果通知涉及清理或应急响应行动,则不能在刑事指控中用于对通知人不利,伪证罪或虚假陈述除外。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有害物质和污水的可报告数量,明确了何时因对公众健康或环境的潜在风险而需要报告。某些情况可免于报告,且根据本法通知当局并不取代法律规定的其他通知义务。
Section § 13272
在加州,如果你造成或允许石油或石油产品泄漏到州水域,或可能最终流入水域的地方,你必须迅速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这项规定不包括现有排放许可证允许的泄漏。如果你未能报告泄漏,你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可能坐牢。除非你撒谎,否则报告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对你不利。按照加州报告规定通知区域委员会可以履行你的报告义务。通常,一桶(42加仑)或更多的泄漏需要报告,除非对某些水域有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13272.1
Section § 1327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根据固体废物处置场对水质的威胁程度进行排名。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这些场地的运营者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提交水质测试报告。合格的地质学家或工程师必须对这些报告进行认证,报告内容包括分析附近水体和土壤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泄漏。
区域委员会审查这些测试,以确保它们能够检测到任何危险废物泄漏,并在必要时要求纠正。如果发现危险废物,他们必须通知环境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修订废物排放要求时,必须考虑测试结果和其他工程数据。
Section § 13273.1
本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营者在水质评估方面的程序。在预定的水质评估之前,如果处置场体积不超过5万立方码且不含(家庭废物以外的)有害物质,运营者可以向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问卷。委员会会审查这些问卷,以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水体使用的潜在污染。如果未检测到有害物质排放,运营者则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水质测试。如果审查结果不确定,则必须完成部分或全部评估测试。法律还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一份标准问卷,以帮助收集必要的数据,包括废物类型、场地大小和年限。对于寻求评估豁免的场地,有特定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3273.2
Section § 13273.3
Section § 13273.5
Section § 13274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的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制定处理和施用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取代了单独的许可证,并为在农业、林业和采矿业中将这些材料用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设定了最低标准。它们包括预防环境问题和健康危害的措施。委员会还必须咨询其他州机构,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一般规定优先于其他机构的规定。本法律不改变各机构对堆肥、填埋使用、焚烧或肥料法规的权力,也不限制地方政府在其土地上规范这些活动。
Section § 132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由州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对污染水源的责任方采取法律行动。它们拥有与地下水受到污染的私人土地所有者相同的法律权利。“责任方”一词的定义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1327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一个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及其他州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永久性地继续并扩大其工作,以减少大麻种植对水和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这些工作现在适用于全州范围。
此外,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被指示通过制定许可证和具体的废物排放条款等规定,来管理大麻种植产生的废物。这些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场地维护、溪流穿越、水资源管理以及化学品和肥料的使用。它还包括清理和恢复受影响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