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6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加州境内或境外(但可能影响加州水域)排放或计划排放废物的人,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报告。如果要求被豁免,则可免除。收取年度费用以弥补监管成本,费率由州委员会制定。对注入井和饲养场的运营者有具体规定,会考虑作业规模和类型等因素。收取的资金仅用于监管目的。对于采矿废物,需要提交关于废物特性和潜在环境影响的额外报告。经认证供应商提供的再生水用户可能无需提交某些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0(a) 下列每一个人应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排放报告,其中应包含区域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0(a)(1) 在任何可能影响州水域水质的区域内排放废物或拟排放废物的人,但排入社区下水道系统的情况除外。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0(a)(2) 属于本州公民、居民或政治机构或实体,在州界外排放废物或拟排放废物,且其方式可能影响任何区域内州水域水质的人。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0(a)(3) 运营或拟建造注入井的人。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0(b) 如果根据Section 13269的规定豁免了要求,则无需根据subdivision (a)提交废物排放报告。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0(c) 每一受subdivision (a)约束的人应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废物排放报告,说明排放物的性质、位置或体积的任何重大变化或拟议变化。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 (A) 每一受subdivision (a)或(c),或Section 13523或13523.1约束的人,应根据州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表提交年度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B) 根据本节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应等于为收回与废物排放要求、废物排放要求豁免、水循环利用要求和总循环利用许可证的签发、管理、审查、监测和执行相关的成本所需的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C) 可收回的成本可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废物排放和水循环利用报告所产生的成本;规定废物排放要求、废物排放要求豁免、水循环利用要求、总循环利用许可证和监测要求的条款所产生的成本;执行和评估对这些要求、豁免和许可证的遵守情况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及建模所产生的成本;分析实验室样本所产生的成本;采纳、审查和修订水质控制计划、州水质控制政策和循环利用标准所产生的成本;审查为规范废物排放或水循环利用而准备的文件所产生的成本;以及与执行这些行动相关的行政成本。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 在根据本节确定可能对受限动物饲养和圈养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奶牛场)征收的费用金额时,州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i) 作业规模。
(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ii) 该作业是否已根据《美国法典》第33篇Section 1342获得运营许可证。
(i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iii) 任何适用的废物排放要求或废物排放要求的有条件豁免。
(iv)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iv) 该作业的排放类型和数量。
(v)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v) 所生产商品的定价机制。
(v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vi) 该作业根据州和联邦水质法规承担的任何合规成本。
(v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1)(D)(vii) 该作业是否参与了由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委员会或联邦水质控制机构认证的质量保证计划。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A) 在符合subparagraph (B)的条件下,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州委员会专门用于执行本分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A)(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A)(B)(i) 尽管有subparagraph (A)的规定,根据本节从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下的通用工业或建筑雨水许可证约束的雨水排放者收取的费用,应在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中单独核算。
(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A)(B)(i)(ii) 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中根据clause (i)单独核算的资金中,不少于50%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对产生费用的许可工业或建筑工地拥有管辖权的区域委员会用于在该区域执行雨水项目。
(i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0(d)(2)(A)(B)(i)(iii) 每一根据clause (ii)收到资金的区域委员会,应将该资金中不少于50%的金额专门用于与工业和建筑雨水项目相关的雨水检查和法规遵从问题。

Section § 13260.2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必须设定一项费用,以弥补处理和执行雨水许可证下设施的“无暴露”认证的成本。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0.2(a) 州委员会应设立一项费用,其金额应足以弥补其在审查、处理和执行根据一般工业雨水许可证向申请此类认证的设施颁发的“无暴露”认证方面的成本。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0.2(b) 根据本节产生的收入应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

Section § 13260.3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前,州委员会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解释根据第13260条收取的年度费用是如何使用的。

Section § 13261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委员会要求您提供报告或支付费用而您未能做到,这属于轻罪,您还可能面临罚款。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处以每天最高1,000美元的行政罚款,除非州委员会已就同一问题对您处以罚款。法院可处以每天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如果您排放危险废物或在此类报告中撒谎,这也属于轻罪,您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行政罚款可达每天5,000美元,法院罚款最高可达25,000美元。这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法规管辖的某些废物。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1(a) 经区域委员会要求,未能根据第13260条提交报告或支付费用的人,犯有轻罪,并可能依照 (b) 款承担民事责任。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1(b)(1)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依照第5章第2.5条(自第13323条起)的规定,行政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每天一千美元($1,000)。如果州委员会已就同一违法行为对同一人施加了责任,则区域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施加民事责任。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1(b)(2)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依照第5章第5条(自第13350条起)和第6条(自第13360条起)的规定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每天五千美元($5,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1(c) 排放或提议排放《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危险废物的人,明知故犯地根据第13260条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或明知该要求而故意不提交报告或故意隐瞒根据第13260条应提供的实质性信息的人,可能依照 (d) 款承担责任,并犯有轻罪。
本款不适用于受第5.5章(自第13370条起)管辖的任何废物排放。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1(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1(d)(1)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可依照第5章第2.5条(自第13323条起)的规定,行政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每天五千美元($5,000)。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1(d)(2)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依照第5章第5条(自第13350条起)和第6条(自第13360条起)的规定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

Section § 1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在区域或州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强制不遵守第13260条规定的人遵守该规定。法院可以发布不同类型的命令,例如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以确保遵守。

总检察长应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发布临时限制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或其组合(视情况而定),要求任何不遵守第13260条规定的人遵守该规定。

Section § 13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区域理事会如何管理废水排放,但不包括排入社区污水系统的废水。他们根据区域的当前状况设定条件,保护水资源用途,达到水质目标,并处理其他废物影响。他们还旨在防止滋扰并遵循水质控制计划。

区域理事会可以灵活地制定合规时间表,并根据需要调整要求。即使没有提交排放报告,他们仍可能设定要求。要求会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向州水域排放废物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不应产生继续排放的既得权利。区域理事会可以将这些规定纳入水供应商或分销商的回收许可证中。

当比单独规定更有效时,理事会还可以针对类似排放(即操作、废物类型和处理标准相似的排放)发布一般排放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a) 区域理事会,在进行任何必要听证后,应根据处置区域或受纳水体中存在的条件,规定任何拟议排放、现有排放或现有排放的重大变更的性质要求,社区污水系统排放除外,排放发生或拟议发生之处。这些要求应实施任何已通过的相关水质控制计划,并应考虑需保护的有利用途、为此目的合理要求的水质目标、其他废物排放、防止滋扰的需要以及第13241条的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b) 区域理事会在规定要求时,无需授权充分利用受纳水体的废物同化能力。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c) 这些要求可包含一个时间表,可由理事会酌情修订。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d) 即使未提交排放报告,区域理事会仍可规定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e) 经任何受影响人士申请,或自行决定,区域理事会可审查和修订要求。所有要求应定期审查。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3(f) 区域理事会应书面通知正在进行或拟议进行排放或变更的人员需满足的排放要求。收到通知后,被通知人应提供充分的措施以满足要求。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3(g) 向州水域排放废物,无论是否根据废物排放要求进行,均不应产生继续排放的既得权利。所有向州水域排放废物均为特权,而非权利。
(h)CA 水法典 Code § 13263(h) 区域理事会可将根据本节规定的要求纳入再生水供应商或分销商,或两者的总体回收许可证中。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i) 如果州理事会或该区域理事会发现或确定以下所有标准适用于某类排放,则州理事会或区域理事会可为该类排放规定一般废物排放要求: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3(i)(1) 排放由相同或类似操作产生。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i)(2) 排放涉及相同或类似类型的废物。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3(i)(3) 排放需要相同或类似的处理标准。
(4)CA 水法典 Code § 13263(i)(4) 在一般排放要求下比在单独排放要求下更适合对排放进行监管。
(j)CA 水法典 Code § 13263(j) 州理事会,在进行任何必要听证后,可根据本节规定废物排放要求。

Section § 13263.1

Explanation
在区域委员会批准或修改有关采矿废物如何处置的规定之前,它必须首先确保废物管理计划能够防止州水域受到污染或玷污,特别是在采矿废物场关闭之后。

Section § 13263.2

Explanation

如果你运营一个处理危险地下水的设施,你可能不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但前提是你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提取地下水必须是为了符合特定的水污染标准,例如清理令或经批准的计划。你的设施还必须遵循某些操作规范,例如保存详细的记录和日志,并在三年内妥善处理所有废物。

如果你停止使用任何处理设备,你必须彻底清理它。确保所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都得到遵守,并且地下水必须在提取地点进行处理。最后,如果你的处理是纠正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你就不能使用这项豁免。

处理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第25100条起)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地下水的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1条取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a) 该设施处理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而提取的地下水: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a)(1) 根据第13263条规定的废物排放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a)(2) 根据第13304条发布的清理或减排令。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a)(3) 由区域委员会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3条指定的地方机构发布的书面授权。
(4)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a)(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分部第2部分(第78000条起)发布的命令或经批准的补救行动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 该设施至少符合以下所有操作标准: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1) 该处理不需要根据经修订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42 U.S.C. Sec. 6901 et seq.)取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2) 设施运营者准备并保存书面操作说明以及处理废物的日期、数量和类型的记录。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3) 设施运营者准备并保存书面检查计划和已进行检查的日志。
(4)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4) 第 (2) 和 (3) 款中规定的记录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者保存三年。
(5)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5) 所有人或运营者保存足够的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所有预处理标准以及由运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机构发布的、适用于废物排放到其中的所有工业废物排放要求。
(6)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6)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6)(A) 在终止根据本条豁免的任何处理过程或单元的运营时,进行处理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应清除或净化该单元中所有废物残留物、围堵系统组件、土壤以及其他被危险废物污染的结构或设备。该单元的停用应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方式进行: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6)(A)(i) 最大限度地减少进一步维护的需要。
(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6)(A)(ii) 在处理过程停止运行后,消除危险废物、危险成分、渗滤液、受污染径流或废物分解产物向环境的逸散。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6)(A)(B) 任何根据本条豁免而永久停止运营处理过程或单元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在完成本分部要求的所有活动后,向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提供书面通知。
(7)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b)(7) 废物应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第25100条起)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危险废物产生者要求以及毒物控制部根据该章采纳的法规进行管理。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c) 地下水在其提取地点进行处理,并符合 (a) 分部第 (1)、(2)、(3) 和 (4)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d) 适用于该设施的所有其他监管要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第25100条起),由所有人或运营者满足。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2(e) 受污染地下水的处理并非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0.10条要求的纠正措施下进行。

Section § 132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污染防治作为减少污染和管理废物的首要步骤的重要性。它将污染防治定义为任何能减少水中有害物质或污染物使用或产生的行动,并列出了具体方法,如投入物变更、操作改进、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重新配方。排放者,例如需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实体,在特定条件下(如长期违规或导致有毒热点形成)可能被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详细分析和描述污染源、防治方法、目标以及如何遵守现有环境法律。

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和工业排放者也可能需要制定污染防治计划。公众可以查阅这些计划,但商业秘密信息除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计划制定行动时间表,并对不遵守计划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如果证明某些负面影响,排放者可以修改其计划,但必须提出替代措施。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计划的格式,确保所有必要因素都得到考虑。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污染防治应是减少污染和管理废物、实现社会环境管理层级中的第一步。立法机关还发现并宣布,污染防治对于实现联邦将污染物零排放到通航水域的目标是必要的。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 就本节而言,“污染防治”是指任何导致向水体排放的有害物质或其他污染物的使用或产生量净减少的行动,并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A) “投入物变更”,指生产过程或操作中使用的原材料或原料的变更,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B) “操作改进”,指改进现场管理,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C) “生产工艺变更”,指用于生产产品或达到预期结果的工艺、方法或技术的变更,包括将材料或其组分返回现有工艺或操作中重复使用,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D) “产品重新配方”,指最终产品的设计、成分或规格的变更,包括产品替代,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问题污染物的产生。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2) 就本节而言,“污染防治”不包括仅仅将废水中污染物从一种环境介质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介质的行动,除非证明这种方法具有明确的环境效益。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c)(1) 就本节而言,“排放者”是指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被要求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ES)许可证的任何实体,或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403部分第1章N分章第403部分(自第403.1节起)所定义的预处理计划约束的任何实体。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c)(2) 就本节而言,“工业排放者”是指除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以外的任何排放者。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可要求受其管辖的排放者完成污染防治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A) 排放者被认定为长期违规者,且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污染防治可以实现合规。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B) 排放者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形成第13391.5节所定义的有毒热点。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C) 排放者排放的污染物,其允许排放水平低于实际定量限值,且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需要进一步减少该污染物。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D) 委员会认定污染防治对于实现水质目标是必要的。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可要求受其管辖的工业排放者完成一份污染防治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A) 对设施向水体排放或引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进行分析,描述污染物来源,并全面审查排放者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工艺。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B) 分析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产生的潜力,包括创新和替代技术的应用以及使用这些方法可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C) 详细描述调查和实施污染防治技术各项要素所需的任务和时间表。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D) 排放者的污染防治目标和策略声明,包括短期和长期行动的优先事项。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E) 描述排放者近期拟进行的污染防治活动。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F) 描述排放者现有的污染防治方法。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G) 声明排放者现有和计划的污染防治策略不构成跨介质污染转移,并提供支持该声明的信息。

Section § 132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侧重于将污染防治作为减少水污染的首要步骤。污染防治包括减少水中污染物使用或产生的行动,例如改变原材料、改进现场管理、改变生产工艺和重新配方产品。它明确排除了仅仅将污染从水转移到其他介质的策略,除非证明其有益。

排放污染物的实体(即排放者)如果经常违反规定或促成污染热点区域,可能需要制定并执行污染防治计划。此类计划包括分析污染物、评估防治方法、设定目标以及平衡成本和效益。法律允许实体在计划对运营产生负面影响或不切实际时进行调整,但此类变更需要监督和批准。不遵守这些计划可能会被处以民事罚款。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污染防治应是减少污染和管理废物以及实现社会环境管理的首要步骤。立法机关还认定并宣布,污染防治对于支持联邦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到可通航水域的目标是必要的。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 就本节而言,“污染防治”指任何导致排放到水中的有害物质或其他污染物的使用或产生净减少的行动,并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A) “投入物变更”,指生产过程或操作中使用的原材料或原料的变更,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B) “操作改进”,指改进现场管理,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C) “生产工艺变更”,指用于生产产品或达到预期结果的工艺、方法或技术的变更,包括将材料或其组分返回现有工艺或操作中再利用,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1)(D) “产品重新配方”,指最终产品的设计、成分或规格的变更,包括产品替代,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废水中问题污染物的产生。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b)(2) 就本节而言,“污染防治”不包括仅仅将废水中的污染物从一种环境介质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介质的行动,除非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此类方法具有明确的环境效益并对此表示满意。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c) 就本节而言,“排放者”指任何根据《清洁水法》(美国法典第33卷第1251条及后续条款)被要求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ES)许可证的实体,或任何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403部分第1章N分章第403部分(第403.1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预处理计划约束的实体。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可以要求受其管辖的排放者完成并实施污染防治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A) 排放者被州委员会认定为长期违规者,且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污染防治有助于实现合规。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B) 排放者显著促成或可能显著促成第13391.5条所定义的毒性热点区域的形成。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C)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污染防治对于实现水质目标是必要的。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1)(D) 排放者受根据第13301条发布的停止和禁止令或根据第13300条或第13308条发布的时限令约束。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 根据第 (1) 款要求非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者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A) 根据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指示,对设施排放到水中或引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进行分析,描述污染物来源,并全面审查排放者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工艺。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B) 对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产生潜力的分析,包括创新和替代技术的应用以及使用这些方法可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C) 详细描述调查和实施污染防治技术各种要素所需的任务和时间表。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D) 排放者的污染防治目标和策略声明,包括短期和长期行动的优先事项。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E) 排放者现有污染防治方法的描述。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d)(2)(F) 声明排放者现有和计划的污染防治策略不构成跨介质污染转移,除非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认定此类方法具有明确的环境效益并对此表示满意,以及支持该声明的信息。
(H)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H) 在可行范围内,对可能采取的污染预防活动的相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I) 排放者选择实施的、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实际可行的污染预防措施的详细说明和理由。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共污水处理厂完成并实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污染预防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A) 对正在或可能导致处理厂进水中该污染物负荷的所有污染物来源的估算。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B) 对可用于防止污染物排放到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方法进行分析,包括对工业或商业排放者实施关于污染预防技术的地方限制、公众教育和宣传,或减少污染物向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其他创新和替代方法。该分析还应识别公共污水处理厂无能力或无权控制的来源或潜在来源,例如饮用水供应中的污染物、空气污染物、药品或农药,并在可行范围内估算这些来源的量级。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C) 通过分段 (B) 中确定的方法可能实现的负荷削减量的估算。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D) 监测污染预防计划结果的方案。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E) 调查和实施污染预防计划中各项要素所需的任务、成本和时间的描述。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F) 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染预防目标和策略声明,包括短期和长期行动的优先事项,以及公共污水处理厂近期拟进行的污染预防活动的描述。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G) 公共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染预防计划的描述。
(H)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H) 在可行范围内,对可能因实施污染预防计划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包括跨介质影响或替代化学品。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3)(I) 在可行范围内,对实施污染预防计划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e)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可以在就该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供评论机会后,要求受本节约束的排放者遵守由排放者制定的污染预防计划。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f)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公共污水处理厂应将污染预防计划公开供公众审查,除非信息因属于商业秘密而被列为机密。商业秘密信息应列入不对公众公开的附录中。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g)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385节 (c) 款第 (1) 项,对排放者因未能完成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要求的污染预防计划、提交不符合该法案的计划或未实施计划而评估民事责任,除非公共污水处理厂已对同一行为处以罚款。
(h)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h) 公共污水处理厂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54740、54740.5和54740.6节,对排放者因未能完成公共污水处理厂要求的污染预防计划、提交不符合该法案的计划或未实施计划而评估民事罚款和民事行政罚款,除非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已对同一行为处以罚款。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i) 排放者可以修改其污染预防计划,包括撤回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要求的污染预防措施,如果排放者认定该措施将对产品质量、设施的安全运行或设施运行的环境方面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排放者认定该措施在经济上不可行或技术上不可行。在实际可行和技术可行的情况下,排放者应以可能实现类似污染预防目标的措施替代已撤回的措施。措施只能在获得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执行官或公共污水处理厂批准后方可根据本款撤回。
(j)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j) 州委员会应采纳一个样本格式,供排放者用于完成本条所要求的计划。该样本格式应涵盖排放者需在计划中包含的所有因素。委员会可包含经委员会认定为执行本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因素。根据本条采纳样本格式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及后续条款)的约束。
(k)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k)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公共污水处理厂不得将污染预防计划纳入任何废水排放要求或该机构颁发的其他许可证中。
(l)CA 水法典 Code § 13263.3(l) 本条优先于《水法典》中由1999-2000年度常会第1104号议会法案增补的第13263.3条。

Section § 132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处理危险废物的注入井相关的废水排放要求。当区域委员会制定或更新这些要求时,他们必须使用一份评估该地区地下水状况的特定报告中的信息。废水排放指南必须确保州水域免受污染。 此外,如果州委员会希望从环保局(EPA)接管地下注入控制计划的管理权,这项请求不应包括石油、天然气或地热井,因为这些井由另一个部门管理。

Section § 132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要求重要工业用户制定污染防治计划。这些计划是预处理要求的一部分,旨在减少污染物在进入处理设施之前的排放。

此外,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必须对某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量设定限制,这些物质可以排放到这些公共系统中。这些物质是根据报告给州的有害化学品数据确定的,特别是如果它们对水质构成潜在风险。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6(a) 公共污水处理厂 (POTW) 可要求重要工业用户按照第13263.3节的规定制定污染防治计划,作为其预处理要求的一部分。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6(b)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当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要求中的废水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根据1986年《应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42 U.S.C. Sec. 11023)第313节报告给州应急响应委员会的最新有毒化学品排放数据显示排放到公共污水处理厂中,并且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已确定其具有合理损害水质潜在可能性的物质。

Section § 132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区域委员会设定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可以向环境排放的物质的限制。这些限制应涵盖最新报告中被认定为有毒的物质,这些物质可能超出州水质标准。该法律强调,它优先于过去立法议案中包含的同一条款的旧版本。

Section § 132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对旨在直接饮用或与地表水混合的再生水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可在其进入输送系统但尚未与未经处理的水混合之前进行。在允许排放再生水之前,需要获得输送系统所有者的许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权力保持不变,“原水”被定义为来自天然来源的未经处理的水。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3.7(a) 经确定适用于直接饮用回用或地表水补给(如第13561条所定义)的再生水,其排放或排出至输送设施时,对出水限值以及任何其他许可或废水排放要求的遵守情况,可在再生水进入输送设施但尚未与任何原水混合之前确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3.7(b) 在允许排放之前,必须获得直接接收再生水的输送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同意。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3.7(c) 本节不限制或约束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权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3.7(d) 就本节而言,“原水”指地表水或地下水在处理前其自然存在的状态。

Section § 13264

Explanation

任何人在启动新的废物排放、改变现有排放或建造注入井之前,必须首先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提交报告。只有在特定条件(例如颁发排放要求、豁免或与环境质量相关的特定时限已过)满足后,才能采取行动。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制止任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所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帮助清理或减轻废物对州水域的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 任何人在根据第13260条要求提交报告之前,均不得启动任何新的废物排放或对任何排放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或启动向注入井的排放、对向注入井的排放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或建造注入井;任何人在提交报告后但在以下任一情况首先发生之前,均不得采取任何此类行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1) 根据第13263条颁发废物排放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2) 在遵守第13260条规定后140天期满,如果待排放的废物不会造成或威胁造成污染或滋扰状况,且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2)(A) 该项目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约束。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2)(B) 区域委员会是《加州环境质量法》目的下的牵头机构,需要一份否定声明,且自区域委员会承担牵头机构责任以来已至少过去105天。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2)(C) 区域委员会是《加州环境质量法》目的下的牵头机构,且需要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或为满足《公共资源法》第21080.5条要求而准备的书面文件,且自区域委员会承担牵头机构责任以来已至少过去一年。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2)(D) 区域委员会是《加州环境质量法》目的下的负责机构,且自牵头机构认证或批准环境文件以来已至少过去90天。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4(a)(3) 根据第13269条颁发豁免。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4(b) 司法部长应区域委员会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颁发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或其组合,视情况而定,禁止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士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视适用情况而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4(b)(1) 排放废物或液体。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4(b)(2) 对排放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4(b)(3) 建造注入井。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4(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4(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因违反(a)款第(2)项而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并在该基金中单独核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4(c)(2) 第(1)项所述的资金,应由州委员会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以协助区域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清理废物或减轻废物影响的公共机构,清理或减轻废物对州水域的影响,或用于第13443条授权的目的。

Section § 132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收到区域委员会的书面警告后,仍被发现非法排放废物,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可能需要支付民事罚款。他们持续违规的每一天都将算作一项单独的罪行。

处理民事罚款有两种方式:区域委员会每天可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或者法院每天可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如果涉及危险废物,违法者将面临类似的指控,除非他们没有过失、立即报告了排放情况,或者委员会认为该违规行为是轻微的。

对于危险废物违规行为,罚款会更高:区域委员会每天可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而法院每天可处以最高 $25,000 的罚款。某些废物排放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5(a) 任何人在违反第 13264 条的情况下排放废物,且该违规行为经区域委员会书面提请其注意后,即犯有轻罪,并可根据 (b) 款承担民事责任。每次排放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5(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5(b)(1)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可根据第 5 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条起)行政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一千美元 ($1,000)。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5(b)(2)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根据第 5 章第 5 条(自第 13350 条起)和第 6 条(自第 13360 条起)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五千美元 ($5,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5(c) 任何人在违反第 13264 条的情况下排放《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117 条所定义的危险废物,即犯有轻罪,并可根据 (d) 款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排放者无过失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排放报告,或者区域委员会认定违反第 13264 条的行为不严重,则不应施加该责任。
本款不适用于受第 5.5 章(自第 13370 条起)管辖的任何废物排放。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5(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5(d)(1)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可根据第 5 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条起)行政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五千美元 ($5,000)。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5(d)(2)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根据第 5 章第 5 条(自第 13350 条起)和第 6 条(自第 13360 条起)处以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Section § 13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在提交临时细分地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涉及废物排放时,通知区域委员会,但前提是不涉及社区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也不涉及五户或以下家庭单元的建筑物。

Section § 1326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委员会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水质和废水排放问题。委员会可以要求排放废物的人提供详细报告,前提是这些报告的必要性得到充分证明和解释。这些报告不应公开商业秘密,但可供政府机构用于研究和法律程序。

委员会可以检查设施,以确保其符合水质标准,检查可在获得同意、持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或在紧急情况下无需同意或搜查令。如果涉及废水排放违规,委员会还可以参与对涉嫌非法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将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人必须提供关于其运营的全面报告。

如果州委员会不重复区域委员会的工作,它可以行使区域委员会的权力。在这些情况下使用的证据包括在处理重大事务时所依赖的任何可靠信息,无论其在常规法庭诉讼中的可采纳性如何。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7(a) 区域委员会在制定或审查任何水质控制计划或废水排放要求时,或在与本分部授权的任何计划或要求相关的任何行动中,可以调查其区域内任何州水域的水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7(b)(1) 在进行(a)款规定的调查时,区域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在其区域内已排放、正在排放、被怀疑已排放或正在排放、或提议排放废物的个人,或任何已排放、正在排放、被怀疑已排放或正在排放、或提议在其区域外排放可能影响其区域内水质的废物的本州公民或居民,或政治机构或实体,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供区域委员会要求的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这些报告的负担,包括费用,应与报告的必要性以及从报告中获得的益处保持合理关系。在要求提供这些报告时,区域委员会应向该人提供关于报告必要性的书面解释,并应指明支持要求该人提供报告的证据。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7(b)(2) 应提供报告的人的要求,报告中可能披露商业秘密或秘密工艺的部分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但应向政府机构提供以供研究使用。但是,报告的这些部分应可供州或任何州机构在涉及提供报告的人的司法审查或执法程序中使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7(c) 根据(a)款进行调查时,区域委员会可以检查任何人的设施,以确定本分部的目的是否正在实现以及废水排放要求是否正在遵守。检查应在设施所有者或占有人的同意下进行,或者,如果拒绝同意,则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规定的程序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但是,如果发生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未经同意或未签发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7(d) 区域委员会可以应申请搜查令的一方请求,并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及其相关活动可能涉及违反本分部或根据第13149条制定的任何原则和指南的废物排放时,参与根据《刑法典》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的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7(e)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受第13263条规定的废水排放要求约束的人,正在排放或提议将废物或流体排放到注入井中的,向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提供关于设施或注入井状况和运行的完整报告,或任何其他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定注入井是否可能影响州水域的水质。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7(f) 在本条中,“证据”指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大事务时习惯于依赖的任何相关证据,无论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反对后不当采纳该证据的普通法或成文法规则。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7(g) 如果在与区域委员会协商后,州委员会确定其不会重复区域委员会的工作,则州委员会可以行使根据本条授予区域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 13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区域或州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油气田废水中所用化学物质的信息。如果公司无法从供应商处获取化学品详细信息(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些信息。法律确保在提出要求时,商业秘密保护得到尊重。尽管如此,其他收集到的信息必须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向公众公开。此外,委员会可以与地质能源管理司合作,利用现有数据进行调查。

(a)CA 水法典 Code § 13267.5(a) 在根据第13267条进行调查(包括收集有关油气田产生的废水排放信息)时,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或实体根据第13267条(b)款规定的程序,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排放废水中所有化学物质的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7.5(b) 如果受(a)款披露要求约束的个人或实体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无法从化学品供应商处获取有关化学品的信息,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根据第13267条(b)款规定的程序,向该委员会提供该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7.5(c) 在个人或实体或供应商(视情况而定)提出要求时,第13267条(b)款的商业秘密保护应适用于根据(a)款或(b)款披露的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7.5(d) 除(c)款另有规定外,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应在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7.5(e) 在收集本条所述信息时,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可以咨询地质能源管理司,了解该司根据其他披露要求收集的、可能对调查有用的信息。

Section § 132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未能提供或伪造与水质相关的所需技术或监测报告的处罚。如果有人不提供这些报告,他们可能被控轻罪,面临民事处罚和刑事罚款。未提交或伪造的报告可能导致每日最高 1,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或每日最高 5,000 美元的法院判处罚款。处理危险废物的人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每日最高可达 25,000 美元,特别是如果他们是明知故犯。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通过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用于帮助清理和预防水污染。如果州委员会能够避免重复工作,它可以接管区域委员会的职责。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a)(1) 任何未能或拒绝依照第 13267 节 (b) 款的规定提供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未能或拒绝依照第 13267.5 节 (a) 款或 (b) 款的规定提供信息,或未能或拒绝依照第 13399.2 节 (b) 款的规定提供合规声明,或伪造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可依照 (b) 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8(a)(2) 任何明知故犯地实施第 (1) 项所述任何违规行为的人,均应依照 (e) 款的规定承担刑事处罚。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b)(1)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可依照第 5 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节起)的规定行政性地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日一千美元 ($1,000)。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8(b)(2) 对于违反 (a)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依照第 5 章第 5 条(自第 13350 节起)和第 6 条(自第 13360 节起)的规定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日五千美元 ($5,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8(c) 任何排放危险废物(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117 节的定义)的人,如果明知故犯地未能或拒绝依照第 13267 节 (b) 款的规定提供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或明知故犯地伪造这些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均犯有轻罪,可依照 (d) 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应依照 (e) 款的规定承担刑事处罚。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d)(1)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区域委员会可依照第 5 章第 2.5 条(自第 13323 节起)的规定行政性地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日五千美元 ($5,000)。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8(d)(2) 对于违反 (c) 款的行为,高等法院可依照第 5 章第 5 条(自第 13350 节起)和第 6 条(自第 13360 节起)的规定施加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每日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e)(1) 受第 (2) 项的约束,任何明知故犯地实施 (a) 款或 (c) 款所述任何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8(e)(2) 任何在此前因 (a) 款或 (c) 款所述违规行为被定罪后,明知故犯地实施 (a) 款或 (c) 款所述任何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以每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8(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 (e) 款收取的罚款应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并在该基金中单独核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8(f)(2) 第 (1) 项所述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州委员会支出,用于协助区域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清理废物或减轻废物影响的公共机构,清理或减轻废物对州水域的影响,或用于第 13443 节授权的目的。
(g)CA 水法典 Code § 13268(g) 如果州委员会在与区域委员会协商后,确定其不会重复区域委员会的工作,则州委员会可根据本节行使授予区域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 13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在符合水质计划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豁免某些废水排放要求。这些豁免最长可达五年,并可能续期,其中包含监测等条件以确保其有效性。

如果排放对水质不构成重大威胁,可以豁免监测要求。豁免条件可能包括支付年度费用以资助计划活动。在为农业和林业作业设定费用时,会考虑作业规模和合规成本等相关因素。对于某些紧急情况,例如灾害响应,一些排放规定可以暂时免除。

在特定日期之前生效的豁免可在特定条件下继续有效。委员会在续期前必须公开审查豁免,评估是否需要废物排放要求。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1) 自2000年1月1日起,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就特定排放或某类排放豁免第13260条(a)款和(c)款、第13263条(a)款或第13264条(a)款的规定,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任何必要的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会议后确定该豁免符合任何适用的州或区域水质控制计划并符合公共利益。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条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任何必要的会议。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2) 豁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可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续期。豁免应是有条件的,并可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随时终止。豁免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个人、团体或流域监测,但第 (3)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监测要求应旨在支持豁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核实豁免条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在制定监测要求时,区域委员会可考虑排放量、持续时间、频率和组成物质;现有监测活动的范围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流域监测、合规性监测和有效性监测工作;项目区域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
(3)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3)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豁免其认定对水质不构成重大威胁的排放的本款所述监测要求。
(4)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将根据第13260条(f)款由州委员会确定的年度费用支付作为豁免条件之一。
(B)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B) 缴纳费用所产生的资金应存入废物排放许可证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州委员会或适当的区域委员会用于开展根据本条设立和实施豁免计划所必需的活动。根据本条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根据本条设立和实施废物排放要求豁免所必需的活动成本。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C) 在根据本条确定可能对灌溉农业作业征收的费用金额时,州委员会应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C)(i) 作业规模。
(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C)(ii) 作业根据州和联邦水质法规承担的任何合规成本。
(i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C)(iii) 与作业进行或资助的水质监测相关的任何成本。
(iv)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C)(iv) 参与经适用区域委员会批准的流域管理计划。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D) 在根据本条确定可能对林业作业征收的费用金额时,州委员会应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D)(i) 作业规模。
(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D)(ii) 作业根据州和联邦水质法规承担的任何合规成本。
(iii)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D)(iii) 与作业进行或资助的水质监测相关的任何成本。
(iv)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4)(A)(D)(iv) 作业每年提出的伐木计划的平均数量。
(5)CA 水法典 Code § 13269(a)(5)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受影响的县或多个县内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豁免的通过。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69(b)(1) 2000年1月1日生效的豁免应保持有效至2003年1月1日,除非区域委员会在该日期之前终止该豁免。所有在2000年1月1日有效并获准延期至2003年1月1日且未被另行终止的豁免,可由区域委员会以五年为增量续期。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9(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于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豁免,应保持有效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除非区域委员会在该日期之前终止该豁免。2004 年 6 月 30 日之后通过或续期的任何现场污水处理系统豁免,应符合根据第 13291 节通过或保留的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适用法规或标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3269(c) 在将排放或拟议排放通知相关区域委员会后,除第 (d) 款另有规定外,第 13260 节的 (a) 款和 (c) 款、第 13263 节的 (a) 款以及第 13264 节的 (a)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因以下任何紧急活动而产生的排放:
(1)CA 水法典 Code § 13269(c)(1) 为保护生命或财产而必需的紧急工作,或为维持服务而必需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的紧急维修,这些工作或维修是因受灾地区发生灾害且州长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 8550 节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产生的。
(2)CA 水法典 Code § 13269(c)(2) 由公共机构实施、执行或批准的紧急项目,旨在维护、修复或恢复现有公路(如《车辆法典》第 360 节所定义,但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 262 节指定为官方州风景公路的除外),在公路现有路权范围内,且在损坏发生后一年内因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地面沉降、地表缓慢移动或山体滑坡而受损。本款不免除公共机构为扩建或拓宽因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地面沉降、地表缓慢移动或山体滑坡而受损的公路而实施、执行或批准的任何项目。
(d)CA 水法典 Code § 13269(d) 第 (c) 款不限制区域委员会根据第 (a) 款的权力,以确定本部分任何规定不得豁免或设定豁免条件。第 (c) 款在其与根据本部分发布的任何豁免或其他命令或禁令不一致的范围内不适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3269(e) 区域委员会和州委员会应要求遵守根据本节授予豁免的条件。
(f)CA 水法典 Code § 13269(f) 在续期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特定类型排放豁免之前,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豁免政策的条款。在听证会上,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确定设立豁免政策所针对的排放是否应受一般或单独的废水排放要求约束。

Section § 1327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将土地出租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废物处置,则出租方机构不必提交废物排放报告。此外,只要租赁合同不阻止承租方遵守该物业的废物排放规定,出租方机构也不受某些废物排放要求的约束。

如果第13400条 (b) 款所定义的公共机构,将土地出租给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或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任何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废物处置目的,则第13260、13263和13264条的规定不要求出租方公共机构为相关废物处置提交任何废物排放报告,并且区域委员会和州委员会不应就该土地对出租方公共机构规定废物排放要求,但前提是出租方公共机构的租赁合同不应包含不合理地限制承租方遵守附属于租赁财产的废物排放要求的能力的限制。

Section § 13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导致或允许有害物质或污水排放到州内水域的人,必须立即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一旦知晓排放,且能在不干扰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通知,就必须立即报告。

紧急服务办公室随后会通知相关的环境和卫生部门。这些部门将决定是否需要通知公众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如果有人未能按要求报告,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但是,如果通知涉及清理或应急响应行动,则不能在刑事指控中用于对通知人不利,伪证罪或虚假陈述除外。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有害物质和污水的可报告数量,明确了何时因对公众健康或环境的潜在风险而需要报告。某些情况可免于报告,且根据本法通知当局并不取代法律规定的其他通知义务。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1(a)(1)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无论是否有意或过失,导致或允许任何有害物质或污水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水域上,或排放或沉积在可能或将要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水域上的地方,应在 (A) 该人知晓排放,(B) 通知成为可能,且 (C) 通知可在不严重阻碍清理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提供后,立即按照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3.7条(第8574.16节起)通过的州有毒灾害应急计划的泄漏报告规定,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该排放。
(2)CA 水法典 Code § 13271(a)(2)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立即将该排放通知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当地卫生官员和环境卫生主任。区域委员会应酌情通知州委员会。
(3)CA 水法典 Code § 13271(a)(3) 根据本节收到排放通知后,当地卫生官员和环境卫生主任应立即确定是否需要通知公众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如果需要,当地卫生官员和环境卫生主任应立即通过张贴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公众该排放。通知应说明公众为保护公众健康应采取的措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1(b)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符合废物排放要求或本部分其他规定的排放。
(c)CA 水法典 Code § 13271(c) 任何未能提供本节要求通知的人犯有轻罪,应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除因公共机构的清理或应急响应而本应发生向本州水域排放的情况外,本款不适用于任何未导致向本州水域排放的土地排放。
(d)CA 水法典 Code § 13271(d) 根据本节收到的通知或通过使用该通知获得的信息,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用于对提供通知的任何人不利,但伪证罪或提供虚假陈述的起诉除外。
(e)CA 水法典 Code § 13271(e) 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40节列为危险废物或危险物质的物质,州委员会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协商,通过法规为本节目的设定可报告数量。法规应基于如果排放到地下水或地表水可能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的应报告数量。法规无需同时设定所有列出物质的可报告数量。设定可报告数量的法规不得取代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废物排放要求或水质目标,也不得取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部第6.5章(第25100节起)通过的危险废物和极度危险废物识别清单、标准和指南。在根据本款要求的法规通过之前,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经修订)(42 U.S.C. Sec. 9601 et seq.)目的的危险物质可报告数量的法规应在本节的执行中有效。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1(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1(f)(1)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为本节目的设定污水的可报告数量。法规应基于如果排放到地下水或地表水可能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的应报告数量。设定可报告数量的法规不得取代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废物排放要求或水质目标。就本节而言,“污水”指市政废水处理厂或私人公用事业废水处理厂的废水,其定义见第13625节,但污水不包括第13529.2节 (c) 和 (d) 款定义的再生水。

Section § 1327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造成或允许石油或石油产品泄漏到州水域,或可能最终流入水域的地方,你必须迅速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这项规定不包括现有排放许可证允许的泄漏。如果你未能报告泄漏,你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可能坐牢。除非你撒谎,否则报告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对你不利。按照加州报告规定通知区域委员会可以履行你的报告义务。通常,一桶(42加仑)或更多的泄漏需要报告,除非对某些水域有更严格的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327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无论是否有意或过失,造成或允许任何石油或石油产品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水域上,或排放或沉积在可能或将可能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水域上的地方,应当在 (1) 该人知晓排放、(2) 通知成为可能、且 (3) 通知可在不严重妨碍清理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提供时,立即将排放情况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依照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3.5条(自第8574.1节起)通过的《加州溢油应急计划》中的溢油报告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2(b)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符合废物排放要求或本部分其他规定的排放。
(c)CA 水法典 Code § 13272(c) 任何未能提供本节要求通知的人犯有轻罪,并应处以每日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按未通知的每日计算),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除因公共机构的清理或应急响应而本应发生向本州水域排放的情况外,本款不适用于任何未导致向本州水域排放的陆地排放。本款不适用于因未能报告石油排放而被联邦政府处以罚款的任何人。
(d)CA 水法典 Code § 13272(d) 根据本节收到的通知或通过使用该通知获得的信息,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用于对提供通知的人不利,但伪证罪或提供虚假陈述的起诉除外。
(e)CA 水法典 Code § 13272(e) 依照第13267节或第13383节规定的报告要求,立即将排放情况通知相关区域委员会,应视为符合 (a) 款的要求。
(f)CA 水法典 Code § 13272(f) 石油或石油产品的可报告数量应为一桶(42加仑)或更多,通过直接排放到受纳水体,除非对特定水体采用了更严格的报告标准。

Section § 132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区域水务局编制并向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分享一份季度报告。该报告必须列出任何MTBE(一种汽油添加剂)的排放情况,以及在其区域地下水中发现MTBE的地点。

Section § 13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根据固体废物处置场对水质的威胁程度进行排名。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这些场地的运营者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提交水质测试报告。合格的地质学家或工程师必须对这些报告进行认证,报告内容包括分析附近水体和土壤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泄漏。

区域委员会审查这些测试,以确保它们能够检测到任何危险废物泄漏,并在必要时要求纠正。如果发现危险废物,他们必须通知环境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修订废物排放要求时,必须考虑测试结果和其他工程数据。

(a)CA 水法典 Code § 13273(a) 州委员会应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805.5条(i)款第(5)项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处置场可能对水质构成的威胁,对其进行排名。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前,名单上前150个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营者应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报告,供其根据(d)款进行审查。在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名单上接下来的150个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营者应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报告,供其根据(d)款进行审查。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3(b) 在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报告提交给区域委员会之前,一名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850条注册的专业地质学家、一名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842条认证的注册工程地质学家,或一名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762条注册的土木工程师,且具有至少五年地下水水文地质经验的,应证明报告包含以下所有信息以及州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3273(b)(1) 对固体废物处置场上方、下方以及一英里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分析,以提供关于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泄漏的可靠指示。
(2)CA 水法典 Code § 13273(b)(2) 对固体废物处置场可能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土壤孔隙液进行化学特性分析,并与固体废物处置场附近未受泄漏或废物排放影响的地质相似区域进行比较。
(c)CA 水法典 Code § 13273(c) 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1)或(2)项中规定的信息不需要,因为其他信息表明危险废物正在迁移到水中,则区域委员会可以免除提交(b)款(1)和(2)项中规定的信息的要求。区域委员会还应通知有毒物质控制部,并应根据第5章(自第13300条起)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d)CA 水法典 Code § 13273(d) 区域委员会应审查根据(b)款提交的报告,并确定水井的数量、位置和设计以及土壤测试是否能够检测到任何渗滤液积聚、渗滤液迁移或危险废物迁移。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监测计划能够检测到渗滤液和危险废物,则区域委员会应采取(e)款中规定的行动。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监测计划不充分,则区域委员会应要求固体废物处置场纠正监测计划,并根据纠正后的监测计划结果重新提交固体废物评估测试报告。
(e)CA 水法典 Code § 13273(e) 区域委员会应审查已批准的固体废物评估测试报告,并确定是否有任何危险废物迁移到水中。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危险废物已迁移到水中,则应通知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并应根据第5章(自第13300条起)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f)CA 水法典 Code § 13273(f) 当区域委员会修订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废物排放要求时,区域委员会应考虑固体废物评估测试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场地运营者为该固体废物处置场提供的任何其他相关的场地特定工程数据,作为废物排放报告的一部分。

Section § 132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营者在水质评估方面的程序。在预定的水质评估之前,如果处置场体积不超过5万立方码且不含(家庭废物以外的)有害物质,运营者可以向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问卷。委员会会审查这些问卷,以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水体使用的潜在污染。如果未检测到有害物质排放,运营者则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水质测试。如果审查结果不确定,则必须完成部分或全部评估测试。法律还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一份标准问卷,以帮助收集必要的数据,包括废物类型、场地大小和年限。对于寻求评估豁免的场地,有特定的截止日期。

(a)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营者可以在根据第13273条规定确定的该场地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到期日之前至少24个月,向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固体废物评估问卷。区域委员会应要求运营者提交任何所需的额外信息,或要求对固体废物评估问卷数据进行现场核实,以便根据(c)款作出决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b) 任何体积大于50,000立方码或已知或怀疑含有除家庭有害废物以外的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场,不得根据本条提交固体废物评估问卷。
(c)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c) 区域委员会应在固体废物评估测试到期日之前18个月,完成对根据本条提交的每份固体废物评估问卷的彻底分析。根据此分析,区域委员会应确定该场地是否已排放会影响水体有益用途的有害物质。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该场地未排放此类有害物质,区域委员会应通知运营者,运营者无需根据第13273条准备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
(d)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d) 如果区域委员会未作出(c)款中规定的决定,运营者应提交全部或部分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区域委员会应将此决定通知运营者,并说明是否需要提交全部或哪一部分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运营者应在根据第13273条确定的日期前提交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或其一部分。
(e)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e)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本条增加本款的法规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制定一份固体废物评估问卷和提交指南。问卷应包括但不限于废物特征、场地大小、场地年限以及其他适当因素。
(f)CA 水法典 Code § 13273.1(f) 根据第13273条被州委员会列为“等级3”的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营者,并根据本条寻求豁免的,应不迟于1988年7月1日提交其固体废物评估问卷。如果区域委员会未作出(c)款中规定的决定,区域委员会应要求运营者不迟于1990年7月1日提交全部或部分固体废物水质评估测试。

Section § 13273.2

Explanation
即使一个固体废物场最初获得豁免,加州的区域委员会也可以审查并重新评估其状况,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测试,以评估其对水质的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场地运营者提交新的或更新的评估报告。他们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此评估的截止日期,但他们不能要求在过去已确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Section § 132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在加州谁被视为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营者”。它规定,“运营者”是指目前或过去管理或运营过该场所的人。如果原运营者不再存在或无法履行法律义务,那么“运营者”就是拥有或曾经拥有该场所的任何人。

Section § 132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国王县的某些小城市,如果其运营特定类型的垃圾填埋场并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提交固体废物水质报告。如果一个城市居民少于20,000人,其垃圾填埋场每年接收的废物少于20,000吨,且位于地下水位上方至少250英尺,年降雨量少于12英寸,并且地下水不可饮用,那么这些城市可以获得豁免。 该垃圾填埋场必须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营并持有适当的许可证,并且必须已完成初步测试,证明没有发生重大的空气或水污染。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该市在七年内(或更长时间,如果区域委员会另有规定)无需进行额外的测试。

Section § 132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的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制定处理和施用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取代了单独的许可证,并为在农业、林业和采矿业中将这些材料用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设定了最低标准。它们包括预防环境问题和健康危害的措施。委员会还必须咨询其他州机构,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一般规定优先于其他机构的规定。本法律不改变各机构对堆肥、填埋使用、焚烧或肥料法规的权力,也不限制地方政府在其土地上规范这些活动。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4(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74(a)(1)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收到关于脱水、处理或化学固定的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排放的废物排放要求申请后,应为该污泥及其他固体规定一般废物排放要求。一般废物排放要求应取代针对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的单独废物排放要求,且其规定应被视为一项行政行为。
(2)CA 水法典 Code § 13274(a)(2)一般废物排放要求应设定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农艺应用以及在农业、林业和地表采矿复垦中将该污泥及其他固体用作土壤改良剂或肥料的最低标准,并可允许该污泥及其他固体的运输以及在多个地点使用该污泥及其他固体。这些要求应包括减轻重大环境影响、潜在土壤侵蚀、异味、地表水质或鱼类或野生动物栖息地退化、有害物质意外释放以及对公众健康或安全的任何潜在危害的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4(b)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根据本节规定一般废物排放要求时,应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及根据该部通过的指南,并应咨询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食品和农业部以及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c)CA 水法典 Code § 13274(c)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委员会在管理与根据本节规定的一般废物排放要求相关的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d)CA 水法典 Code § 1327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f)至(i)款(含)中另有规定外,区域委员会根据本节规定的一般废物排放要求优先于任何其他州机构通过的旨在规范以农艺施用量直接施用于农田的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的法规。
(e)CA 水法典 Code § 13274(e) 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部以及州公共卫生部)的请求是基于新信息,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应其请求审查一般废物排放要求以进行可能的修订。
(f)CA 水法典 Code § 13274(f) 本节无意影响资源回收和再生部规范用于堆肥、填埋或作其他用途的污水污泥或其他生物固体处理的管辖权。
(g)CA 水法典 Code § 13274(g) 本节无意影响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规范用于焚烧的污水污泥或其他生物固体处理的管辖权。
(h)CA 水法典 Code § 13274(h) 本节无意影响食品和农业部在执行《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4591节和第14631节以及根据这些节通过的任何法规方面,关于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出售或使用的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处理的管辖权。
(i)CA 水法典 Code § 13274(i) 本节不限制地方政府机构规范污水污泥及其他生物固体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上施用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三角洲保护委员会的规划权力,其资源管理计划要求由地方政府总体规划实施。

Section § 13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由州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对污染水源的责任方采取法律行动。它们拥有与地下水受到污染的私人土地所有者相同的法律权利。“责任方”一词的定义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水法典 Code § 132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州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编第12部分第4章(自第116270条起)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当其使用的水源受到污染时,应享有与地下水受到污染的私人土地所有者相同的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5(b) 就本条而言,“责任方”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4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32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一个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及其他州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永久性地继续并扩大其工作,以减少大麻种植对水和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这些工作现在适用于全州范围。

此外,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被指示通过制定许可证和具体的废物排放条款等规定,来管理大麻种植产生的废物。这些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场地维护、溪流穿越、水资源管理以及化学品和肥料的使用。它还包括清理和恢复受影响的区域。

(a)CA 水法典 Code § 13276(a) 负责应对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和私人土地上大麻种植所造成损害的多机构工作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委员会应对大麻种植环境影响的试点项目,应永久性地继续其执法工作,并将其扩大到全州范围,以确保减少大麻种植对全州水质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b)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  州委员会或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第26000条及后续条款)处理大麻种植及其相关活动产生的废物排放,包括通过采纳一般许可证、制定废物排放要求或根据第13269条采取行动。在处理这些排放时,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包含解决以下各项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1) 场地开发和维护、侵蚀控制和排水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2) 溪流穿越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3)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3) 河岸和湿地保护与管理。
(4)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4) 土壤处置。
(5)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5) 水的储存和使用。
(6)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6) 灌溉径流。
(7)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7) 肥料和土壤。
(8)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8) 农药和除草剂。
(9)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9) 石油产品和其他化学品。
(10)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10) 种植相关废物。
(11)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11) 垃圾和人类排泄物。
(12)CA 水法典 Code § 13276(b)(12) 清理、恢复和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