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质控制区域水质控制计划
Section § 13240
加州的每个区域水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采纳其特定区域的水质控制计划。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州水质政策和法规。在制定这些计划时,委员会需要咨询并考虑相关州和地方机构的反馈。这些计划会定期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Section § 1324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区域水务委员会设定具体的水质目标,以保护对社区有益的水用途并防止滋扰。即使水质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只要不显著损害这些有益用途,这些变化是可以接受的。在设定这些目标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几个因素,例如水的过去、现在和预期的未来用途、该区域的环境条件、可实现的水质改善、经济因素、当地住房需求以及再生水的开发和使用。
Section § 1324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步骤。它要求制定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必要的行动,建议由谁采取这些行动,设定时间表,并解释如何监测合规性。
Section § 13244
区域委员会在通过任何水质控制计划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按照特定的州指导方针,在受影响的县发布听证会通知。如果计划中包含禁止排放废物的规定,他们则必须根据另一套指导方针发布通知。
Section § 13245
Section § 13245.5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委员会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必须先获得州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Section § 13246
本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在审查区域委员会提交的水质控制计划时必须遵守的时间表。通常情况下,州委员会在收到计划后有60天时间采取行动,或在修订提交后有90天时间。当计划涉及与区域委员会的每日最大负荷总量 (TMDL) 相关的变更时,州委员会仍必须遵守60天期限,除非拟议的TMDL极其复杂或提交材料不完整。如果TMDL被认为极其复杂,州委员会必须书面解释其复杂的原因。
Section § 13247
Section § 13248
Section § 1324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水务委员会接受来自各种来源(包括许可证持有人和公共机构)的捐赠和资金,用于更新水质控制计划和支持公益项目。这些资金必须按照捐赠方或协议规定的具体条款使用,并存入专门用于水污染清理和减排的账户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气候变化适应、生态系统保护、水循环利用、雨水收集等。在接受任何资金之前,委员会必须通过通知向公众说明资金的预期用途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