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40

Explanation

加州的每个区域水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采纳其特定区域的水质控制计划。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州水质政策和法规。在制定这些计划时,委员会需要咨询并考虑相关州和地方机构的反馈。这些计划会定期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各区域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其区域内所有区域的水质控制计划。此类计划应符合本部第1章(自第13000条起)所规定的政策以及任何州水质控制政策。在制定此类计划的过程中,区域委员会应咨询并考虑受影响的州和地方机构的建议。此类计划应定期审查并可修订。

Section § 13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区域水务委员会设定具体的水质目标,以保护对社区有益的水用途并防止滋扰。即使水质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只要不显著损害这些有益用途,这些变化是可以接受的。在设定这些目标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几个因素,例如水的过去、现在和预期的未来用途、该区域的环境条件、可实现的水质改善、经济因素、当地住房需求以及再生水的开发和使用。

各区域委员会应在其判断认为将确保合理保护有益用途和防止滋扰的水质控制计划中制定此类水质目标;然而,应当认识到,水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而不会不合理地影响有益用途。区域委员会在制定水质目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241(a) 水的过去、现在和可能的未来有益用途。
(b)CA 水法典 Code § 13241(b) 所考虑的水文单元的环境特征,包括可用的水质。
(c)CA 水法典 Code § 13241(c) 通过协调控制影响该区域水质的所有因素,可以合理实现的水质条件。
(d)CA 水法典 Code § 13241(d) 经济考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3241(e) 在该区域内开发住房的需求。
(f)CA 水法典 Code § 13241(f) 开发和使用再生水的需求。

Section § 13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步骤。它要求制定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必要的行动,建议由谁采取这些行动,设定时间表,并解释如何监测合规性。

实现水质目标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水法典 Code § 13242(a) 对为实现目标所需采取行动的性质的描述,包括对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
(b)CA 水法典 Code § 13242(b) 采取行动的时间表。
(c)CA 水法典 Code § 13242(c) 对为确定是否符合目标而将进行的监测的描述。

Section § 13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在水质控制计划或废物排放要求中,设定具体条件或指定区域,禁止某些废物排放。

Section § 13244

Explanation

区域委员会在通过任何水质控制计划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按照特定的州指导方针,在受影响的县发布听证会通知。如果计划中包含禁止排放废物的规定,他们则必须根据另一套指导方针发布通知。

区域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水质控制计划,除非首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受影响的县或多个县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发布该听证会通知。当该计划提议根据第13243条禁止废物排放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3条发布类似通知。

Section § 13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区域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水质控制计划,除非获得州委员会批准,否则无效。州委员会有权选择批准该计划,或将其退回区域委员会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如果计划被重新提交,州委员会可以再次批准它,或在受该计划影响的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修订并批准它。

Section § 132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委员会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必须先获得州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区域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须经州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

Section § 13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在审查区域委员会提交的水质控制计划时必须遵守的时间表。通常情况下,州委员会在收到计划后有60天时间采取行动,或在修订提交后有90天时间。当计划涉及与区域委员会的每日最大负荷总量 (TMDL) 相关的变更时,州委员会仍必须遵守60天期限,除非拟议的TMDL极其复杂或提交材料不完整。如果TMDL被认为极其复杂,州委员会必须书面解释其复杂的原因。

(a)CA 水法典 Code § 13246(a) 州委员会应在区域委员会向州委员会提交水质控制计划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或在计划重新提交之日起90天内,对任何水质控制计划采取行动。
(b)CA 水法典 Code § 13246(b) 当州委员会审议一项仅因与区域委员会的每日最大负荷总量 (TMDL) 提交相关的行动(不包括与列入清单相关的提交)而修订的水质控制计划时,州委员会不得超过60天的时间限制,包括将提交材料退回区域委员会所花费的时间,除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CA 水法典 Code § 13246(b)(1) 拟议修订涉及极其复杂的每日最大负荷总量。为了确定每日最大负荷总量是否极其复杂,州委员会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卷宗量、包含的污染物数量、涉及的排放者和土地使用类型数量以及流域面积。任何每日最大负荷总量被确定为极其复杂的理由,应由州委员会书面告知区域委员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3246(b)(2) 区域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明显不完整。

Section § 13247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机构、部门和委员会开展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时,他们必须遵守州政府批准的水质控制计划。如果法律要求他们采取不同的做法,他们必须书面告知区域委员会,说明他们为何不遵守这些计划。

Section § 13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委员会)审查区域水务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如果区域委员会不采取行动,州委员会可以决定这种不作为是否可接受。如果他们认为不可接受,州委员会可以命令区域委员会采取行动,自行处理该事项,或让其他州机构介入。在采取这些行动时,州委员会拥有与区域委员会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32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水务委员会接受来自各种来源(包括许可证持有人和公共机构)的捐赠和资金,用于更新水质控制计划和支持公益项目。这些资金必须按照捐赠方或协议规定的具体条款使用,并存入专门用于水污染清理和减排的账户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气候变化适应、生态系统保护、水循环利用、雨水收集等。在接受任何资金之前,委员会必须通过通知向公众说明资金的预期用途和效益。

(a)CA 水法典 Code § 13249(a) 州委员会可以代表自身或区域委员会,接受许可证持有人的金钱捐赠,用于更新水质控制计划,并符合资金的指定用途。
(b)CA 水法典 Code § 13249(b) 州委员会可以代表自身或区域委员会,接受来自公共机构的捐赠、拨款或捐款,或通过合同协议获得的资金,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的规划、许可或提供技术支持。
(c)CA 水法典 Code § 13249(c)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并单独核算,并按照捐赠、拨款、捐款或合同协议的条款进行支出。
(d)CA 水法典 Code § 13249(d) 就本节而言,“公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与气候变化适应、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水循环利用、雨水收集、节水、应急准备、洪水管理、环境水质监测、研究和环境公平相关的项目。
(e)CA 水法典 Code § 13249(e) 在根据本节接受任何资金之前,州委员会应发出接受这些资金的意向通知,并按照《政府法典》第11125条 (b) 款规定的会议通知要求,提供这些资金相关的公益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