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质控制区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13220
Section § 13221
区域委员会成员有权主持宣誓、发出传票,并要求证人在其区域内的程序中作证或提供证据。他们拥有与州委员会相似的权力,但这些权力仅限于其特定区域。
Section § 13223
本节解释了区域委员会可以将其大部分权力委托给其执行官,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委员会不能将制定法规、管理水质控制计划或发布停止和禁止令等任务分配给执行官。此外,某些听证会和法律行动也不能委托给执行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当法律提及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时,如果执行官已被授予这些职责,也包括执行官所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32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每个区域委员会在其各自区域内管理水质的职责。他们必须与其他州和区域委员会协调,以防止水污染,协助废物处置计划,并确保处置区域的妥善维护。区域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水质技术因素的报告,并请求其他机构执行水法。他们必须报告合规率,推荐符合州政府资助条件的项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污染情况。此外,他们应考虑其行动对《加州水计划》和其他水资源计划的影响。他们还负责促进水质方面的区域规划,并必须定期在线更新和分享执法行动及其结果。
Section § 13226
Section § 13227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域委员会评估设施关闭和关闭后计划,以确保在设施关闭期间和关闭之后水质得到保护。如果这些计划符合州和联邦水质法律,委员会必须批准它们。委员会还可以为其批准设定条件。
Section § 13228
这项加州水法条款允许受多个区域水务局监管的个人或实体,请求由其中一个水务局处理特定的监管事项。为此,他们必须向所有相关水务局提交书面请求,并且所有水务局都必须同意由一个水务局接管该事项。如果没有水务局拒绝该请求,区域水务局的执行官可以代表其水务局批准该请求。
然而,即使指定了单一水务局,其他受影响的水务局仍可在必要时就该问题采取执法行动。
Section § 13228.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区域委员会如何处理与水质问题相关的听证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可以对水质、废水排放和执法行动进行调查,但最终决定由全体委员会作出。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所有受影响的人,拟议的决定会与相关方共享。参加小组听证会的当事人之后也可以在全体委员会面前出庭。小组成员也可以作为委员会成员参与该事项的决定。委员会审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可以获取补充证据,并可以采纳、修改或驳回小组的建议。会议议程必须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并可能提供其他语言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