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质控制个人处置系统
Section § 13280
Section § 13281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允许排放废物时,评估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环境影响、系统故障率和土地使用等因素。如果下水道系统可用,则禁止在河滨县某些含水层之上、面积小于半英亩的地块上,使用独立废物处置系统排放废物。在这些区域,面积较大的地块每英亩最多可有两个带有独立系统的等效住宅单元。等效住宅单元基本上就是独户住宅。如果下水道系统在物业200英尺范围内,则认为其可用。目标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3282
本法律条款允许使用独立的废水处理系统,前提是它们经过适当的设计、选址、建造和维护,并且有公共机构向区域委员会保证这些标准得到遵守。如果这些系统能够消除污染并保护水质,它们的排放是被允许的。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经授权的公共机构必须通知区域委员会。“经授权的公共机构”一词指的是任何受水质控制委员会监督并能确保这些系统标准得到维护的机构。
Section § 13283
Section § 13284
这项法律赋予州委员会制定实施本条规则所需的指导方针、规章或政策的权力。
Section § 132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清理和支付由甲基叔丁基醚(MTBE)造成的污染,MTBE是一种可能污染水源的化学物质。如果MTBE从储罐或管道泄漏并威胁到饮用水,就必须按照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公共供水系统及其客户不负责支付这项清理费用。但是,供水系统可以向客户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成本,如果他们随后从污染责任方那里收回了资金,就必须调整费率。此外,这项法律并不免除任何造成泄漏的人的责任,即使他们是供水系统的客户。
Section § 13286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相关区域委员会必须停止允许河滨县大教堂市科夫区使用单独系统将废水排入地下,以保护地下水水质和公众健康。委员会需要更新其水质计划以纳入这项禁令。
在2012年之前,如果需要,委员会也可以执行这项禁令,并相应更新其计划。此外,州委员会应帮助大教堂市为建立一个适当的公共废水系统寻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