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加州安全饮用水资助计划
Section § 13880
Section § 13881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资源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水资源部。“生活用水系统”被解释为一个向至少15个连接点或25人提供管道水的网络,包括所有相关的供水和分配设施。
“基金”是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与水服务的财务事宜相关。“项目”一词涵盖了生活用水系统的新设施或升级。“公共机构”指任何管理水系统的政府实体,而“处理工程”是用于净化水以供安全饮用的系统。
Section § 13882
加州水资源部可以向公共机构提供州拨款,帮助它们规划和建设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项目。这些拨款来自特定基金,并且必须遵守某些规定。
如果拨款超过10万美元,需要立法机构的额外批准。这些拨款的合同必须包括项目成本估算、拨款支付细节以及公共机构的承诺。这些承诺包括:迅速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立即投入运营、妥善维护项目、寻求联邦援助、获得必要部门的批准,以及承担任何剩余的项目费用。
Section § 13884
Section § 13885
这项法律允许为改善家用供水系统的项目提供拨款。州政府可以考虑未来的用水需求,并在后期扩建成本更高的情况下,预留额外的供水能力。拨款可以覆盖建设、提升或修复供水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前提是必须被认为有必要确保有充足、压力适中、清洁且可饮用的水,以满足健康和卫生需求。
单一公共机构可获得的拨款上限为40万美元。可用的拨款总额为3000万美元,其中最多1500万美元专门用于解决硝酸盐或辐射等物质造成的水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会使水不安全饮用。
Section § 13886
Section § 13887
Section § 13888
在一个项目获得拨款之前,初步设计工作(包括估算费用)必须完成。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公共机构承担,不能计入项目开支。
Section § 13889
如果加州的公共机构想为水项目申请拨款,他们必须同时根据《1976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申请贷款。那些因财务状况良好而无需贷款的机构,将无法获得拨款。
但是,如果他们无法偿还全部贷款,仍然可以申请拨款。部门将决定该机构能偿还多少贷款,而拨款资金将只覆盖他们无法偿还的部分。
Section § 13890
在加州,如果一个公共机构获得了补助资金,他们必须在三年内把钱用掉。在使用这笔补助金之前,该机构必须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证明,他们已经拿到了一份投标书,这份投标书显示项目成本不会超出他们估算预算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