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特定章节发行的债券资金将如何管理。这些债券的资金将存入州财政库,具体是一个名为“1988年清洁水和水回收基金”的新基金。在该基金内部,设立了两个账户:一个用于小型社区补助金,另一个用于水回收项目。此外,负责这些资金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账户或创建新账户,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

Section § 14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2500万美元设立小型社区补助金账户,以帮助资助小型社区的水处理工程建设。这些补助金用于符合联邦法规的项目,并且社区必须有能力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些处理系统。

州政府可承担污染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关费用的最高97.5%,每个项目最高200万美元。这些补助金合同包括成本估算,以及社区将完成项目并维护系统的协议。小型社区还可以向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申请贷款,以支付额外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4056(a) 基金中的两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应存入小型社区补助金账户,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持续拨款用于向小型社区提供州补助金,以建设符合联邦法案第六章援助资格的处理工程。
(b)CA 水法典 Code § 14056(b) 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与拥有建设、运营和维护处理工程权力且符合条件的小型社区签订补助金合同,以协助符合条件项目的建设。
(c)CA 水法典 Code § 14056(c) 委员会可向小型社区提供补助金,金额按浮动比例确定,根据社区的支付能力,不超过污染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总估算成本的971/2%(百分之九十七点五),该成本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法规确定。根据本条规定的州援助总额,任何单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超过两百万美元($2,000,000)。
(d)CA 水法典 Code § 14056(d)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款,但任何合同均应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4056(d)(1) 符合条件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056(d)(2) 小型社区同意迅速推进并完成拟议的符合条件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处理工程,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该工程。
(e)CA 水法典 Code § 14056(e) 符合州补助金资格的小型社区也可向州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申请贷款,用于补助金未涵盖的费用。

Section § 14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千万美元可用于支持地方机构为清洁水项目发行的债券。这些资金可以在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移。如果到1990年,部分资金尚未用于支持这些债券,则可以将其重新分配到1988年设立的另一个清洁水基金。

基金中的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应可由委员会转入清洁水债券担保基金,并应可供委员会根据第6章第2.5条(自第13425节起)用于担保地方机构债券发行。1990年1月1日之后,委员会可将清洁水债券担保基金中尚未用于担保地方机构债券发行的任何资金转入1988年清洁水和水回收基金。

Section § 14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3000万美元用于水回收项目,并允许州委员会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这些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贷款可以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成本,但机构必须同意迅速启动并完成项目,妥善运营,并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延误。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利率为近期州债券利率的一半,必要时向上取整。偿还的资金将存回一个特定账户,用于未来的水回收利用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4058(a) 基金中的三千万美元($30,000,000)应存入水回收账户,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持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本节的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4058(b) 委员会可与具有建设、运营和维护水回收项目权限的地方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贷款以资助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委员会可贷款高达符合条件的回收项目设计和建设总合格成本的100%。
(c)CA 水法典 Code § 14058(c)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合同可包含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并且应包含以下两项条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4058(c)(1) 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058(c)(2) 地方公共机构同意迅速推进并完成符合条件的水回收项目;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启动项目运营;并提供支付地方公共机构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的规定,包括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4058(d)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e)CA 水法典 Code § 14058(e) 从该基金发放的任何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贷款利率应设定为州在最近一次出售州一般义务债券时支付的利率的50%,该利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当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时,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
(f)CA 水法典 Code § 14058(f) 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偿还给州的所有款项,应存入由第79136条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清洁水、流域保护和防洪债券基金”中的“清洁水和水回收账户”下的“水回收子账户”,用于《第26部》第7章第4条(从第79135条开始)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4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每年可以从债券资金中拿出最多5%的钱,用于管理本章规定的各项事务,但这笔开支需要每年获得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的批准。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委员会可动用不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5%用于本章的行政管理。

Section § 1406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委员会开展和组织各种活动,例如规划、研究和调查。这些活动旨在改善水回收和废物管理系统。委员会负责编制全面的研究报告。这些工作每年需经《预算案》批准。

经立法机关每年在《预算案》中批准,委员会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开展为实现本分部宗旨所必需、便利或合宜的计划、调查、研究、开发和研究,并可就此提出建议,包括在全面的合作计划下,编制关于水回收以及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处置的全面全州性或区域性研究报告。

Section § 14061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规章和指导方针,以有效实现本章的目标。

委员会可以制定必要或适当的规则、规章和指导方针,以实施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