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6004(a) 用于抬高或降低其中水位或从中引水的运河中的障碍物、堤坝(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天然湖床上的主要用于控制洪水的堤坝)、铁路路基或结构、道路或公路路基或结构、由钢或混凝土(或两者)建造的圆形水箱、高于地面的水箱,以及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且主要用于农业蓄水的屏障,不应被视为水坝。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b) 河流或水道河道中的障碍物,其高度从障碍物最低处算起不超过15英尺,且其唯一目的是将障碍物上游河流或水道河床内的水散布开来以供地下渗透,不应被视为水坝。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c)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如第12220节所定义)潮汐水域附近岛屿的堤坝,即使用于蓄水,也不应被视为水坝,且该蓄水不应被视为水库,如果蓄水的最大可能蓄水高程不超过美国地质调查局1929年基准面确定的平均海平面以上四英尺。
(d)CA 水法典 Code § 6004(d) 由公共机构在州注册土木工程师的监督下在三级县建造的、由钢或混凝土(或两者)建造的非圆形水箱,其容量不超过75英亩英尺或高度不超过30英尺,以及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且主要用作污水污泥干燥设施的屏障,不应被视为水坝。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6004(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 由公共实体拥有或运营的、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的调节池,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不应被视为水坝:
(A)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A) 为形成调节池而建造的屏障,其高度从坝顶到屏障与自然地面交汇的最低下游高程不超过15英尺。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B) 调节池的蓄水容量不超过1,500英亩英尺。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C) 调节池在建造时,根据部门的判定标准,其下游危险等级不属于“高”或“极高”。
(D)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D) 调节池由持证土木工程师设计并监督施工。
(E)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E) 调节池符合其所在县的总体规划。
(2)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 为了使调节池符合第 (1) 款规定的豁免条件,调节池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A) 在调节池建造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由持证土木工程师盖章的淹没图,标明在形成调节池的屏障发生故障时,调节池的水流和水深。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B) 在调节池建成后,每两年由持证土木工程师对调节池的所有屏障和所有附属结构进行检查,并将报告发布在运营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C) 一旦发现调节池安全运行关键的屏障或工程发生故障或存在故障风险,立即根据根据 (A) 款提交的地图上对这些财产的识别,通知县治安官和地方应急管理人员所有可能受故障影响的财产。
(f)CA 水法典 Code § 6004(f)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水法典 Code § 6004(f)(1) “持证土木工程师”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节起)获得许可的土木工程师。
(2)CA 水法典 Code § 6004(f)(2) “自然排水”指季节性降水或天然泉水汇集并直接导入河流或水道的陆地区域。
(3)CA 水法典 Code § 6004(f)(3) “调节池”指为农业用途蓄水和管理水流及供水,或为地下水补给或其他为实施《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第6部第2.74部分(第10720节起))而采取的行动而建造的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