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本章中提到的定义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部分的规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坝”是指任何用于蓄水或分水的人工建造结构。如果其高度至少为25英尺,或能蓄水至少50英亩英尺,则符合此定义。测量高度时,会从河床或其周围的最低点开始计算,直到其能储存最大水量的高度。

Section § 6002.5

Explanation

本节将“关键附属结构”定义为一种与水相关的结构,这种结构要么非常高,达到 25 英尺或以上;要么能蓄积大量的水,具体来说是 5,000 英亩英尺或以上;要么被部门认定为危险,因为可能对下游造成危害。

“关键附属结构”指高度为 25 英尺或以上、蓄水 5,000 英亩英尺或以上的水面屏障或水力控制结构,或经部门认定构成严重的下游潜在危险的结构。

Section § 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屏障的高度不超过六英尺,或者其蓄水容量不超过15英亩-英尺,那么它就不被归类为水坝。这意味着,一个高度在六英尺及以下的屏障,无论其蓄水容量有多大,都不算水坝;同样,一个蓄水容量在15英亩-英尺及以下的屏障,无论其高度有多高,也不算水坝。

任何此类屏障,如果其高度不超过六英尺(无论现在或将来),且无论其蓄水容量如何;或者其蓄水容量不超过15英亩-英尺(无论现在或将来),且无论其高度如何,均不应被视为水坝。

Section § 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结构不被视为受监管的水坝。某些结构,例如特定的堤坝、非河道屏障以及用于农业的蓄水设施,都被排除在外。具体来说,它涵盖了湖泊上的堤坝、用于水渗透的河流中的小型屏障、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岛屿堤坝,以及公共机构在特定尺寸限制下使用的水箱的条件。

它还定义了调节池不被视为水坝的条件,包括屏障高度、池容量、施工标准和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调节池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设计标准,得到妥善管理,并由土木工程师参与其规划和维护。如果出现问题,必须立即遵循适当的渠道,例如通知地方当局。

(a)CA 水法典 Code § 6004(a) 用于抬高或降低其中水位或从中引水的运河中的障碍物、堤坝(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天然湖床上的主要用于控制洪水的堤坝)、铁路路基或结构、道路或公路路基或结构、由钢或混凝土(或两者)建造的圆形水箱、高于地面的水箱,以及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且主要用于农业蓄水的屏障,不应被视为水坝。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b) 河流或水道河道中的障碍物,其高度从障碍物最低处算起不超过15英尺,且其唯一目的是将障碍物上游河流或水道河床内的水散布开来以供地下渗透,不应被视为水坝。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c)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如第12220节所定义)潮汐水域附近岛屿的堤坝,即使用于蓄水,也不应被视为水坝,且该蓄水不应被视为水库,如果蓄水的最大可能蓄水高程不超过美国地质调查局1929年基准面确定的平均海平面以上四英尺。
(d)CA 水法典 Code § 6004(d) 由公共机构在州注册土木工程师的监督下在三级县建造的、由钢或混凝土(或两者)建造的非圆形水箱,其容量不超过75英亩英尺或高度不超过30英尺,以及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且主要用作污水污泥干燥设施的屏障,不应被视为水坝。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6004(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 由公共实体拥有或运营的、不横跨河道、水道或自然排水区域的调节池,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不应被视为水坝:
(A)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A) 为形成调节池而建造的屏障,其高度从坝顶到屏障与自然地面交汇的最低下游高程不超过15英尺。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B) 调节池的蓄水容量不超过1,500英亩英尺。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C) 调节池在建造时,根据部门的判定标准,其下游危险等级不属于“高”或“极高”。
(D)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D) 调节池由持证土木工程师设计并监督施工。
(E)CA 水法典 Code § 6004(e)(1)(E) 调节池符合其所在县的总体规划。
(2)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 为了使调节池符合第 (1) 款规定的豁免条件,调节池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A) 在调节池建造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由持证土木工程师盖章的淹没图,标明在形成调节池的屏障发生故障时,调节池的水流和水深。
(B)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B) 在调节池建成后,每两年由持证土木工程师对调节池的所有屏障和所有附属结构进行检查,并将报告发布在运营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
(C)CA 水法典 Code § 6004(e)(2)(C) 一旦发现调节池安全运行关键的屏障或工程发生故障或存在故障风险,立即根据根据 (A) 款提交的地图上对这些财产的识别,通知县治安官和地方应急管理人员所有可能受故障影响的财产。
(f)CA 水法典 Code § 6004(f)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水法典 Code § 6004(f)(1) “持证土木工程师”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节起)获得许可的土木工程师。
(2)CA 水法典 Code § 6004(f)(2) “自然排水”指季节性降水或天然泉水汇集并直接导入河流或水道的陆地区域。
(3)CA 水法典 Code § 6004(f)(3) “调节池”指为农业用途蓄水和管理水流及供水,或为地下水补给或其他为实施《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第6部第2.74部分(第10720节起))而采取的行动而建造的水库。

Section § 600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水库”的定义,它指的是被水坝拦住或将要被水坝拦住的水。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水坝或水库的“所有人”。“所有人”包括州政府、其部门、市政当局、公用事业机构、区、个人以及授权代理人或受托人。法院也可以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作为所有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定义,美国政府不被视为“所有人”。

“所有人”包括拥有、控制、运营、维护、管理或提议建造水坝或水库的以下任何实体或个人:
(a)CA 水法典 Code § 6005(a)州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机关和政治分支机构。
(b)CA 水法典 Code § 6005(b) 每一个市或准市法人团体。
(c)CA 水法典 Code § 6005(c) 每一个公用事业机构。
(d)CA 水法典 Code § 6005(d) 每一个区。
(e)CA 水法典 Code § 6005(e) 每一个个人。
(f)CA 水法典 Code § 6005(f) 上述任何实体的正式授权代理人、承租人或受托人。
(g)CA 水法典 Code § 6005(g) 任何法院为上述任何实体任命的接管人或受托人。
“所有人”不包括美国。

Section § 600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改造”和“修理”特指可能影响水坝或水库安全的变更或修复。

Section § 6007

Explanation

本节将“扩建”定义为对现有水坝或水库的任何修改或增建,以增加蓄水水位。

“扩建”指对现有水坝或水库的任何改变或增建,其提高或可能提高由该水坝或水库蓄积的水的蓄水高程。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本节将“蓄水高程”定义为:在水坝或水库蓄满水且没有水流出的情况下,水面所能达到的高度。

蓄水高程是指在现有水坝或水库(按照此前运行方式)没有出流且水库蓄满水的情况下,水面所能达到的高程。

Section § 6009

Explanation

“州管辖水坝”是指不完全由联邦政府管理或控制的水坝。

“州管辖水坝”指不完全受联邦政府控制的水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