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用于处理卫生下水道系统废物的废水处理厂的所有者,对经处理的废水拥有独占权,对抗任何向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排放水的人,包括根据供水服务合同用水的人,除非另有协议规定。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处理厂所有者对排放的经处理废水的任何合法使用者所承担的义务。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干涉委员会或任何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第 7 部分(自第 13000 条起)所享有的监管权力。
如果你拥有一家清理污水的废水处理厂,你对经处理的水拥有独有权利,即使是其他人提供了被处理的水,除非有不同的协议。但是,你仍然需要履行对合法使用经处理水的其他人的任何现有义务。
本法律不改变任何水质委员会在其权限下监管活动的能力。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经过处理的废水的排放地点、使用方式或其目的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废水处理厂的所有者必须获得相关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法规审查这些更改。
但是,如果这些更改不会减少河流或溪流任何部分的流量,则不需要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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