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本章中“水系”的定义。它包括河流、湖泊和水体,以及向其供水的支流和水源。但是,它不包括地下水供应,除非这些地下水是流经明确河道的地下河流。

Section § 2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锡斯基尤县斯科特河的水系统。它规定“水系”包括与河流相连的地下水,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地下水源。由于该地区独特的地质和水流情况,在确定斯科特河的水权时,考虑这些相互连接的地下水非常重要。如果法院认定这项具体规定违宪,它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他部分,只会影响与连接地下水相关的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2500.5(a) 本章中,就锡斯基尤县的斯科特河而言,“水系”包括与斯科特河相互连接的地下水供应,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地下水供应。
(b)CA 水法典 Code § 2500.5(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鉴于斯科特河的地质和水文特征,在确定斯科特河水权时,有必要将相互连接的地下水纳入考量,作为对该等水权作出公正有效判决的基础,且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斯科特河是必要的。
(c)CA 水法典 Code § 2500.5(c) 如果本条因任何原因被裁定违宪,该裁决不应影响本章其余部分的效力,或其项下任何程序的效力,但仅影响与该等相互连接的地下水供应相关的程序的效力。

Section § 2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谁有权使用河流中的水,无论这些权利是基于个人取水使用、拥有河流旁边的土地,还是任何其他原因。

Section § 2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决定,如果一个人使用少量水且不会对其他人的水权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个人可以免于参与与水权主张相关的法律程序。但是,被免除的人如果及时通知委员会,可以选择继续参与这些程序。

如果委员会发现,任何人根据权利主张使用仅少量水(如第2503条所定义),且对其他权利主张人的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则委员会可以免除这些人作为权利主张人或当事人就该少量水受这些程序约束;但任何被免除的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委员会选择继续受这些程序约束。

Section § 2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少量水”定义为一个人每年可以取用或使用的水量不超过10英亩-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