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部门提出建议或任何政府调查显示有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限制抽水或寻找其他解决方案来保护地下水水质。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委员会必须将所有主要用水户列为被告,但第2102条定义的少量用水户除外。在水权已由法院裁决或正在裁决的地区,委员会只能加入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而不能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限制地下水抽取以保护水质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它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限制措施或物理解决方案的必要性。听证会通知会发送给已知的地下水生产者,但少量用水者除外。 如果决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水权问题以防止水质受损,委员会会检查是否有地方机构愿意处理此事。如果地方机构启动了这一程序,委员会将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可以合法参与。如果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的90天内没有地方机构采取行动,委员会将启动法律诉讼。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少量水”定义为一个人每年可以抽取的地下水量,上限为10英亩-英尺。

在本文中,“少量水”指任何人每年抽取不超过10英亩-英尺的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