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75

Explanation
每年8月15日前,部门必须告知县审计员和监事会,在设有水务总管服务的区域,下一年管理水资源分配需要多少资金。这笔费用将由用于水储存、引水和分配的土地征收的费用来支付。

Section § 42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审计员需要根据当前的财产评估记录,将不同分配产生的应付金额记录到每块土地上。如果一块土地只是一个更大地块的一部分,审计员可以选择将应付金额记录到整个大地块上。

Section § 4277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必须在设定县税时,每年对特定水务管理区内的土地征收一项税,以筹集由部门确定的所需金额。

Section § 427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将以与县税相同的方式征收。适用于县税的相同规则和程序,例如关于税款的设定、缴纳和收取,也将适用于这些费用。县官员将以处理县税的相同方式处理这些费用,除非本章中另有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4279

Explanation
为每个水务总管服务区收取的资金必须单独管理,并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前两次汇交至该部门,存入水资源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