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撤销水权许可证,如果被许可人没有正确用水,停止将其用于有益目的,或者没有遵守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也可以应被许可人的请求被撤销,或者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如果被许可人提出要求)之后被撤销。“被许可人”一词包括任何继承或接管该许可证的人。

(a)CA 水法典 Code § 1675(a) 如果在许可证颁发后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发现被许可人未将许可证项下授予的水用于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有用或有益目的,或被许可人已停止将水用于该有用或有益目的,或被许可人未能遵守许可证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委员会可以撤销该许可证,并宣布该水可根据本部分规定进行分配。
(b)CA 水法典 Code § 1675(b) 委员会可以应被许可人的请求,或在向被许可人发出适当通知后,并在被许可人根据第1675.1条请求举行听证会时,在举行听证会后撤销许可证。
(c)CA 水法典 Code § 1675(c) 在本条中,“被许可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

Section § 167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果计划吊销执照,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通知必须解释为何考虑吊销执照。它还必须告知执照持有人,他们有15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未请求听证,委员会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吊销程序。听证请求必须签名并寄送至通知中提供的地址。

根据第1675条规定,拟吊销执照的通知应包含拟吊销执照所依据的事实和信息说明,并应包含大致如下形式的声明:
除非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听证请求在本通知收到后15天内送达或邮寄至委员会,否则,委员会可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拟吊销执照采取行动。任何听证请求均可通过将请求送达或邮寄至通知上提供的委员会地址提出。

Section § 1675.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许可证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被吊销,您有 90 天的时间请求委员会取消吊销。如果您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委员会可能会将您的许可证恢复。

任何许可证在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被吊销时,依照第 1675.1 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在吊销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撤销吊销的请求,并且委员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