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675(a) 如果在许可证颁发后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发现被许可人未将许可证项下授予的水用于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有用或有益目的,或被许可人已停止将水用于该有用或有益目的,或被许可人未能遵守许可证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委员会可以撤销该许可证,并宣布该水可根据本部分规定进行分配。
(b)CA 水法典 Code § 1675(b) 委员会可以应被许可人的请求,或在向被许可人发出适当通知后,并在被许可人根据第1675.1条请求举行听证会时,在举行听证会后撤销许可证。
(c)CA 水法典 Code § 1675(c) 在本条中,“被许可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