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份颁发的执照都将有特定的格式和条款,这些都由负责监督这些执照的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所有颁发的许可证都必须遵守水法典中这个特定分部所列出的规则和要求。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仅限于水被用于有益且有利的目的,并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情况。如果水未用于有益目的,该许可证将不再有效。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份水权许可证必须列出其包含的所有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应涵盖本条中规定的条款。此外,它必须明确,任何获得此类许可证的人都接受其中所有规定的条件。

Section § 1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接受了州政府颁发的许可,你就同意不主张该许可或任何相关权利的价值超过你实际支付的金额。这项规定适用于服务和定价的监管,也适用于州政府或其他地方实体决定购买你的许可或权利(无论是通过正常买卖还是征用程序)的情况。简而言之,你不能将你的许可或权利的价值抬高到超出你实际支付的金额。

任何被许可人,如果接受许可,即以此为先决条件:对于根据本分部规定授予或颁发的任何许可,或根据本分部规定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利,其价值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向州政府实际支付的金额,也不得主张超过该金额的任何价值。此条件适用于任何主管公共机构对任何被许可人或根据本分部规定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利持有人所提供的服务或服务价格进行监管的情形;或适用于州政府或任何市、市县、市政水区、灌溉区、照明区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为出售或购买(无论是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任何被许可人或根据本分部规定授予、颁发或获得的任何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和财产进行估价的情形。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某些政府机构,例如城市或水区,在许可证授予二十年期满后,购买根据许可证使用的公用事业工程和财产。

Section § 16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政府实体(例如市或水区)想要购买财产,但无法与所有者就价格达成一致,则价格将按照政府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的相同方式确定。这意味着财产价值将根据此类情况下评估财产的法律程序来确定。

如果州,或任何市、市县、市政水区、灌溉区、照明区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希望购买,且工程和财产的所有者无法就购买价格达成一致,则该价格应按照现行法律或今后可能由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以确定在征用权程序中被征用财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