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410(a) 如果工程未开始、未尽职尽责地进行并完成,或者水未按许可证的设想并根据本分部以及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用于有益用途,则存在撤销许可证的理由。
(b)CA 水法典 Code § 1410(b) 许可证可以应许可证持有人的请求或根据以下任何一种程序被撤销:
(1)CA 水法典 Code § 1410(b)(1) 如果在就延长完成项目并将水用于有益用途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后,委员会发现存在撤销许可证的理由,委员会可以撤销该许可证。
(2)CA 水法典 Code § 1410(b)(2) 如果在除延长时限申请听证会之外的调查后,似乎存在撤销许可证的理由,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拟撤销通知,以密封、预付邮资的挂号信形式邮寄给许可证持有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能在第1410.1条规定的时间内请求听证,委员会应撤销许可证并宣布该水可供占用。在听证会后,当许可证持有人根据第1410.1条请求听证时,委员会在发现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许可证并宣布该水可供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