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每秒使用超过三立方英尺的水,或每年储存超过200英亩英尺的水,他们必须根据特定规定公布其申请通知。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用水相关事宜时,申请人必须按照委员会的指示,确保申请内容得到公布。

Section § 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知必须由申请人自费刊登,连续三周,每周一次。刊登应在通知发布后的20天内开始。刊登的报纸必须是取水点所在县内发行量大的报纸;如果取水点分布在多个县,则需在每个相关县的报纸上刊登。

该通知应由申请人承担费用,至少每周一次,连续三周刊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20天内开始,刊登在取水点所在县内出版且具有普遍发行量的报纸上;或者,如果取水点位于一个以上县内,则在每个取水点所在县内刊登。

Section § 131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里没有报纸,那么任何要求的公告都必须在该县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一旦通知签发,申请人必须在60天内提交该通知已发布的证明。

Section § 1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通知在报纸上刊登时,你需要提供它确实被刊登的证明。这个证明就是通知本身的副本,并且必须附在一份宣誓书上。这份宣誓书是报社的出版人或负责人所做的宣誓声明,确认该通知确实已刊登。

Section § 1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申请人未能提供已刊登所需通知的证明时取消其申请。但是,在取消之前,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能取消的决定,并给予他们15天时间提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