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务委员会必须尽快将取水许可申请的通知发送给三方:申请人本人、计划引水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该县的县监事会。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所有受影响或相关方都能及时了解该许可申请。

委员会在收到符合其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出并送达该申请的通知,通知对象包括:(a) 申请人,(b) 申请人拟根据该申请引水的每个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 (c) 申请人拟根据该申请引水的每个县的县监事会。

Section § 13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水权申请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具体信息。它必须提供诸如申请编号、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提交日期、水源、申请水量、引水季节、确切的引水点、水的预期用途、用水地点以及通知的签发日期等详细信息。此外,它还可以包含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通知应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01(a) 申请编号。
(b)CA 水法典 Code § 1301(b)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水法典 Code § 1301(c) 提交日期。
(d)CA 水法典 Code § 1301(d) 供水来源。
(e)CA 水法典 Code § 1301(e) 申请水量。
(f)CA 水法典 Code § 1301(f) 引水季节。
(g)CA 水法典 Code § 1301(g) 引水点的具体位置。
(h)CA 水法典 Code § 1301(h) 拟定用途。
(i)CA 水法典 Code § 1301(i) 用水地点的具体位置。
(j)CA 水法典 Code § 1301(j) 通知签发日期。
(k)CA 水法典 Code § 1301(k)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302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用水许可,如果申请的用水量超过每秒三立方英尺,或储存的水量超过每年200英亩英尺,会发布一份通知,说明公众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有60天的时间来提出异议,如果委员会决定允许,时间可能会更长。

Section § 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申请使用少量水(即每秒最多三立方英尺或每年200英亩英尺),关于此申请的公示必须表明,任何反对或异议可在40天内提交。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给予更多时间。

Section § 1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任何关于反对某项申请的通知,都必须清楚说明抗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符合法律和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