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取得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变更
Section § 1700.4
本节允许委员会对用水申请进行小幅修改,而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书,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修改不能增加经授权的取水速率、水量或取水季节,不能扩大受影响的总面积,也不能对其他用水户或环境用途产生负面影响。申请人必须同意申请中的任何减少。委员会可以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起或批准这些微小修改,并通过沟通确认该同意。在进行修改之前,委员会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在线发布通知),并允许至少 15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Section § 1700.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正式申请即可对水权许可证或执照进行小幅修改。这些条件包括:变更必须是微小的(例如,取水点或用水地点的轻微调整),不会增加用水量,并且不会对其他用水户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此类微小变更可由许可证持有人、执照持有人或委员会(经持有人同意)发起。委员会必须迅速确认此许可并提供变更通知。他们还必须留出至少15天的时间供公众反馈。“微小变更”被定义为不会产生新的用水权并符合上述标准的变更。
Section § 1701.1
当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提交变更现有用水申请的呈请书时,必须满足几个要求。首先,他们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呈请书应由他们或其代表签署。它应包括对申请的任何修订,确保其包含所有必要信息以符合现有法规。此外,呈请书必须证明拟议的变更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户。最后,它还必须包含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格式化。
Section § 1701.2
在加州,如果有人想更改水权许可证或执照,他们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他们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签署申请书,并包含有关对鱼类和野生动物潜在影响的信息,以及任何保护措施。此外,证明变更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也很重要。最后,申请书必须按照规定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并采用正确的格式。
Section § 1701.3
当有人提交申请时,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所有内容清晰完整。他们会给予合理的时间来收集这些信息。这些额外信息可能需要证明变更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或遵守环境法规。
Section § 1701.4
Section § 1703
如果有人想进行一项变更,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如果委员会要求,他们需要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方式公布这项变更的通知。无论委员会是否有指示,他们都必须始终书面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关于这项拟议的变更。
Section § 1703.2
如果您想正式对某项申请提出异议,您的异议书必须包含您的姓名和地址,并由您本人或您的代表签署。清楚地说明您反对该申请的原因,并解释您为何持有这些反对意见。包含所有其他必要细节,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格式编排。此外,您需要将异议书的副本发送给提交申请的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
Section § 1703.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人(即异议人)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或完善他们根据另一条款提交的材料。委员会必须为此提供合理的时间,并且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提交期限。
Section § 1703.4
这项法律要求涉水权抗议的当事方——即抗议方和申请方——在一个指定期限结束后180天内,尝试解决他们的分歧。如果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给予更多时间来解决这个问题。
Section § 1703.5
Section § 1703.6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水务委员会何时可以取消与用水相关的抗议或请愿。如果您未能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他们可以取消您的抗议。但是,如果抗议人的主张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水权,委员会不应仅仅因为您缺少某些信息而取消,除非这涉及未能提供必要的历史用水数据或证明您合法用水。对于其他环境问题,如果公众审查期结束后没有支持性证据,抗议可能会被取消。根据问题是涉及水权损害还是其他指控,适用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1704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决定申请时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后批准或驳回申请。如果申请没有遭到反对,委员会可以选择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至少提前20天邮寄。如果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委员会也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如果申请缺少信息或存在错误,委员会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并根据无争议的事实驳回申请。
Section § 1704.1
Section § 1704.2
本法律允许水权司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关于其主张的信息。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现场调查之前、期间或之后——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进行额外程序。
Section § 1704.3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交一份关于水权的小型变更申请时,水权司通常会根据他们的调查结果发布命令。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合适,可能会根据另一条款进行额外的程序。重要的是,他们发布的任何命令都可以按照不同章节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进行审查。
Section § 1704.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水权方面,“小型变更申请”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当申请不涉及每秒引水超过三立方英尺或每年蓄水超过200英亩英尺时;第二,当一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地方机构请求更改他们根据特定水法被允许进行的先前临时变更时。
Section § 1705
举行听证会后,委员会根据所呈现的事实,决定是否允许更改水的使用方式和地点,包括取水点或其用途。
Section § 1706
Section § 1707
本节允许任何有权用水的人请求变更其用水方式。他们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调整用水方式,特别是为了保护湿地、野生动物或用于娱乐目的。
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变更的时间和范围。只要不增加用水量、不负面影响其他用水人并符合现有规定,委员会就可以批准该请求。如果获得批准,用于这些目的的水量将不计入其他监管要求的合规范围。然而,除非另有规定,该水量可用于满足现有的法律需求。联邦机构的合规性取决于联邦法律或其机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