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本法典取用水用于特定目的,它不能自动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如果法典允许,水的预期用途可以改变。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对用水申请进行小幅修改,而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书,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修改不能增加经授权的取水速率、水量或取水季节,不能扩大受影响的总面积,也不能对其他用水户或环境用途产生负面影响。申请人必须同意申请中的任何减少。委员会可以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起或批准这些微小修改,并通过沟通确认该同意。在进行修改之前,委员会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在线发布通知),并允许至少 15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a)CA 水法典 Code § 1700.4(a) 申请通知发出后,如果委员会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属实,则委员会可以对申请进行微小修改,而无需提交变更申请书:
(1)CA 水法典 Code § 1700.4(a)(1) 该变更不会扩大或增加经授权的取水速率、水量或取水季节。
(2)CA 水法典 Code § 1700.4(a)(2) 该变更不会增加因蓄水而受淹的总面积,也不会增加将建设设施的区域。
(3)CA 水法典 Code § 1700.4(a)(3) 该变更并非实质性变更,或构成经申请人同意的、在经授权的 取水、受影响区域或申请的其他特征方面的减少。
(4)CA 水法典 Code § 1700.4(a)(4) 该变更不会对其他合法用水户的供水或河道内有益用途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力。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0.4(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0.4(b)(1) 根据本节进行的微小修改可由申请人发起,或经申请人同意,由委员会发起。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交谈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获得申请人的同意,但应立即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申请人确认该同意。
(2)CA 水法典 Code § 1700.4(b)(2) 在根据本节进行微小修改之前,委员会应按照第 (3) 款所述提供通知,并允许至少 15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3)CA 水法典 Code § 1700.4(b)(3) 委员会应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申请人以及任何已对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提供通知,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正式申请即可对水权许可证或执照进行小幅修改。这些条件包括:变更必须是微小的(例如,取水点或用水地点的轻微调整),不会增加用水量,并且不会对其他用水户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此类微小变更可由许可证持有人、执照持有人或委员会(经持有人同意)发起。委员会必须迅速确认此许可并提供变更通知。他们还必须留出至少15天的时间供公众反馈。“微小变更”被定义为不会产生新的用水权并符合上述标准的变更。

(a)CA 水法典 Code § 1700.6(a) 委员会可以在不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的情况下,对许可证或执照进行微小变更,但委员会须发现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700.6(a)(1) 该变更涉及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的微小调整。
(2)CA 水法典 Code § 1700.6(a)(2) 该变更不会导致消耗性用水量的增加。
(3)CA 水法典 Code § 1700.6(a)(3) 该变更没有潜在的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其他合法用水户的供水或河道内有益用途。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0.6(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0.6(b)(1) 根据本节进行的微小变更可由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发起,或经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同意,由委员会发起。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交谈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获得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的同意,但应立即通过发送给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的邮件或电子邮件确认该同意。
(2)CA 水法典 Code § 1700.6(b)(2) 在根据本节进行微小变更之前,委员会应按照第 (3) 款的规定提供通知,并允许至少15天进行公众意见征询。
(3)CA 水法典 Code § 1700.6(b)(3) 委员会应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以及任何就拟议微小变更提交意见的人提供通知,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
(c)CA 水法典 Code § 1700.6(c) 就本节而言,“微小变更”指许可证或执照的变更,该变更实际上不会启动新的先占用水权,并将符合 (a) 款的要求。

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申请、持有或拥有用水许可,您可以请求更改取水地点、用水地点或用水方式。但是,在进行此更改之前,您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当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提交变更现有用水申请的呈请书时,必须满足几个要求。首先,他们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呈请书应由他们或其代表签署。它应包括对申请的任何修订,确保其包含所有必要信息以符合现有法规。此外,呈请书必须证明拟议的变更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户。最后,它还必须包含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格式化。

在申请通知发出后提交的变更呈请书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701.1(a) 载明呈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1701.1(b) 由呈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c)CA 水法典 Code § 1701.1(c) 载明对申请的修订,或一份反映拟议变更的修订申请,包括修订申请为符合第1260条规定所需的任何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701.1(d) 包含足够信息,以证明拟议变更不会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户的合理可能性。
(e)CA 水法典 Code § 1701.1(e) 包含其他适当信息,并采用适用法规要求的形式。

Section § 1701.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想更改水权许可证或执照,他们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他们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签署申请书,并包含有关对鱼类和野生动物潜在影响的信息,以及任何保护措施。此外,证明变更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也很重要。最后,申请书必须按照规定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并采用正确的格式。

许可证或执照变更申请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701.2(a) 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1701.2(b)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c)CA 水法典 Code § 1701.2(c) 包含申请人合理可获得的所有信息,或可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获得的信息,说明变更可能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的影响程度(如有),以及为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而拟采取的任何措施的声明。
(d)CA 水法典 Code § 1701.2(d) 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证明拟议的变更合理可能不会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户。
(e)CA 水法典 Code § 1701.2(e) 包含其他适当信息,并符合适用法规要求。

Section § 1701.3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申请时,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所有内容清晰完整。他们会给予合理的时间来收集这些信息。这些额外信息可能需要证明变更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或遵守环境法规。

(a)CA 水法典 Code § 1701.3(a) 在提交申请书后,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为澄清、充实、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补充根据本章规定需要提交的信息而合理必需的补充信息。委员会应提供合理的期限来提交该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701.3(b) 补充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701.3(b)(1) 证明该变更不会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户所需的资料。
(2)CA 水法典 Code § 1701.3(b)(2) 证明该变更将符合《渔猎法典》的任何适用要求或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所需的资料。
(3)CA 水法典 Code § 1701.3(b)(3) 为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需的资料。

Section § 1701.4

Explanation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该申请将被取消。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能会允许更多时间来提供信息。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获得批准改变水资源使用方式之前,您必须证明这种改变不会损害任何目前有权使用该水资源的人。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进行一项变更,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如果委员会要求,他们需要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方式公布这项变更的通知。无论委员会是否有指示,他们都必须始终书面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关于这项拟议的变更。

在提交变更许可申请后,如果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发出或公布通知。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均应书面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关于拟议的变更。

Section § 170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理由反对某项请愿,可以在请愿通知中提到的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抗议。如果您需要更多时间,可以说明正当理由提出请求。

Section § 170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正式对某项申请提出异议,您的异议书必须包含您的姓名和地址,并由您本人或您的代表签署。清楚地说明您反对该申请的原因,并解释您为何持有这些反对意见。包含所有其他必要细节,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格式编排。此外,您需要将异议书的副本发送给提交申请的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

异议书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703.2(a) 载明异议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1703.2(b) 由异议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c)CA 水法典 Code § 1703.2(c) 明确具体地阐述异议人对批准该申请的反对意见,并说明这些反对意见的依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703.2(d) 包含其他适当信息,并符合适用法规规定的形式。
(e)CA 水法典 Code § 1703.2(e) 由异议人通过邮寄异议书副本给申请人,或通过委员会认定为适当的其他送达方式,将异议书送达申请人。

Section § 17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人(即异议人)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或完善他们根据另一条款提交的材料。委员会必须为此提供合理的时间,并且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提交期限。

委员会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合理必要的补充信息,以澄清、详述、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补充根据第1703.2条规定需提交的信息。委员会应提供提交该信息的合理期限,并可在证明有正当理由时允许延长时限。

Section § 17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涉水权抗议的当事方——即抗议方和申请方——在一个指定期限结束后180天内,尝试解决他们的分歧。如果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给予更多时间来解决这个问题。

抗议方和申请方应在根据第1703.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内,真诚努力解决抗议。因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允许抗议方和申请方有额外时间尝试解决抗议。

Section § 17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在需要解决抗议时,向提出抗议的人或提交请愿书的人索取更多信息。委员会将给予合理的时间来提交这些信息,并且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提交截止日期。
委员会可以要求抗议方或请愿方提供委员会认为合理必要的补充信息,以尝试解决抗议。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提交该信息,并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额外时间。

Section § 17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水务委员会何时可以取消与用水相关的抗议或请愿。如果您未能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他们可以取消您的抗议。但是,如果抗议人的主张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水权,委员会不应仅仅因为您缺少某些信息而取消,除非这涉及未能提供必要的历史用水数据或证明您合法用水。对于其他环境问题,如果公众审查期结束后没有支持性证据,抗议可能会被取消。根据问题是涉及水权损害还是其他指控,适用不同的规则。

(a)CA 水法典 Code § 1703.6(a) 委员会可以因未能根据本章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而取消抗议或请愿。
(b)CA 水法典 Code § 1703.6(b)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抗议符合第 1703.2 条的规定,且请愿人根据第 1701.1、1701.2 或 1701.3 条被要求或可能被要求提交该信息,则委员会不得因未能提交抗议人未持有或无法控制的信息而取消抗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703.6(c) 如果抗议是基于对合法用水户的损害,则如果抗议人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以下任何信息,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抗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703.6(c)(1) 抗议人需要在抗议提交后的任何时期内提交给委员会以遵守第 5.1 部分(自第 5100 条起)的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703.6(c)(2) 合理必要以确定抗议人是否为合法用水户的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703.6(c)(3) 关于抗议人过去、当前或拟议未来取水和用水的信息,合理必要以确定拟议的变更是否会导致抗议人行使其水权或其他合法用水的损害。
(d)CA 水法典 Code § 1703.6(d) 如果抗议是基于对合法用水户损害以外的其他指控,则如果委员会确定以下两点,委员会可以因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信息而取消抗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703.6(d)(1) 对于任何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要求分发以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其公众审查期已届满。
(2)CA 水法典 Code § 1703.6(d)(2) 在缺乏所要求信息的情况下,参照全部记录,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该指控。
(e)CA 水法典 Code § 1703.6(e) 如果抗议同时受 (c) 和 (d) 款的约束,则受 (c) 款约束的抗议部分可以根据 (c) 款取消,受 (d) 款约束的抗议部分可以根据 (d) 款取消。

Section § 17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决定申请时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后批准或驳回申请。如果申请没有遭到反对,委员会可以选择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至少提前20天邮寄。如果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委员会也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如果申请缺少信息或存在错误,委员会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并根据无争议的事实驳回申请。

(a)CA 水法典 Code § 1704(a) 委员会在举行听证会后,可以附带条件批准或驳回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704(b) 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20天,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和任何反对者。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4(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4(c)(1) 委员会在批准未受反对的申请之前,可以但并非必须举行听证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704(c)(2) 如果委员会认定无争议的事实支持批准申请且不存在有争议的实质性事实问题,委员会可以但并非必须举行听证会。
(3)CA 水法典 Code § 1704(c)(3) 如果在发出通知后,委员会认定申请有缺陷、申请未能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或无争议的事实支持驳回申请且不存在有争议的实质性事实问题,委员会可以但并非必须在驳回申请之前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7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权司在收到任何针对水权变更请求的轻微异议时,都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委员会必须在调查前至少2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以便他们能够出席并提供相关信息。

Section § 17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水权司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关于其主张的信息。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现场调查之前、期间或之后——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进行额外程序。

水权司可以要求当事方提交信息以支持其立场。水权司可以在现场调查之前、期间或之后要求提供信息。现场调查之后,水权司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四点五章第10条(自第11445.10节开始)进行额外程序。

Section § 17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交一份关于水权的小型变更申请时,水权司通常会根据他们的调查结果发布命令。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合适,可能会根据另一条款进行额外的程序。重要的是,他们发布的任何命令都可以按照不同章节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进行审查。

根据现场调查以及根据本章获得的任何其他信息,水权司应就小型变更申请发布命令,除非委员会酌情决定应根据Section 183进行额外程序。水权司的命令可根据Part 1 Chapter 4(自Section 1120开始)的规定进行审查。

Section § 17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水权方面,“小型变更申请”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当申请不涉及每秒引水超过三立方英尺或每年蓄水超过200英亩英尺时;第二,当一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地方机构请求更改他们根据特定水法被允许进行的先前临时变更时。

为本章之目的,小型变更申请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704.4(a) 任何不涉及超过每秒三立方英尺的直接引水或超过每年200英亩英尺的蓄水的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704.4(b) 由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地方机构(如第10721条所定义)提出的变更申请,该变更先前已根据第6.6章第2条(自第1443条起)的临时变更获得授权。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举行听证会后,委员会根据所呈现的事实,决定是否允许更改水的使用方式和地点,包括取水点或其用途。

听证会后,委员会应根据事实情况,批准或拒绝更改取水点、用水地点、用水目的或任何其他规定或条件的许可。

Section § 1706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水务委员会法》或当前水法以外的方式获得了用水权,你可以改变取水地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只要这些改变不会伤害到其他人。此外,你还可以扩建沟渠或管道等输水渠道,将水输送到最初使用地点以外的新地方。

Section § 170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任何有权用水的人请求变更其用水方式。他们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调整用水方式,特别是为了保护湿地、野生动物或用于娱乐目的。

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变更的时间和范围。只要不增加用水量、不负面影响其他用水人并符合现有规定,委员会就可以批准该请求。如果获得批准,用于这些目的的水量将不计入其他监管要求的合规范围。然而,除非另有规定,该水量可用于满足现有的法律需求。联邦机构的合规性取决于联邦法律或其机构的选择。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7(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7(a)(1) 任何有权用水的人,无论是基于先占权、河岸权还是其他权利,均可根据本章、第6.6章(自第1435条起)或第10.5章(自第1725条起)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用水,以保护或改善湿地栖息地、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或水体内的娱乐用途。
(2)CA 水法典 Code § 1707(a)(2) 该申请可为第(1)款所述的任何目的提交,并且可以(但非必须)与根据本部分授权进行任何其他变更的申请一并提交。申请应明确所请求变更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707(b) 委员会可批准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但须符合委员会认为最能符合公共利益地开发、保护和利用拟作为变更一部分使用的水资源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无论拟议用途是否涉及引水,如果委员会认定拟议变更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法典 Code § 1707(b)(1) 不会增加该人有权使用的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707(b)(2) 不会不合理地影响任何合法用水人。
(3)CA 水法典 Code § 1707(b)(3) 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分部的要求。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7(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07(c)(1) 应申请人的请求,委员会可在批准申请时明确规定,根据本条批准的水量应是(如果有的话)为满足任何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关于水量、水质、河道流量、渔业和野生动物、湿地、娱乐以及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的监管要求而必须用于河道内用途的水量之外的额外水量。如果该请求获得委员会批准,州和地方机构以及法院不得将该申请所涉水量计入符合本款所述任何监管要求的范围。联邦机构应在联邦法律要求或其选择遵守的范围内,遵守本款规定的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707(c)(2) 就本款而言,“要求”包括在提交申请时尚未正式确立或分配的要求或义务,以及为满足这些要求而签订的任何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声明,均不得被解释或用作承认、证据或表明有义务满足本款所述任何要求的依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707(d)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批准的申请所涉水量,如果存在(c)款所述的任何要求,则应全部或部分用于满足这些要求。只要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有或可能有义务满足(c)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要求,该水量应计入申请人或该其他人或实体名下。州和地方机构以及法院应将该水量计入符合(c)款所述任何要求的范围。联邦机构应在联邦法律要求或其选择遵守的范围内,遵守本款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