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司必须对任何有异议的次要水权申请进行现场调查,除非他们认为现场调查不会加快处理进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举行听证会。申请相关方将在调查前至少20天收到通知,以便他们可以参与。但是,如果确定现场调查无益,则会跳过特定程序,并可能考虑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水权司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关于其主张的信息。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现场调查之前、期间或之后——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规定进行额外程序。

水权司可以要求当事方提交信息以支持其立场。水权司可以在现场调查之前、期间或之后要求提供信息。现场调查之后,水权司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四点五章第10条(自第11445.10节开始)进行额外程序。

Section § 1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调查水权案件后,水权司将作出决定。但是,如果需要,他们可能会选择进行进一步的程序。他们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根据从第 (1120) 条开始的特定规则进行审查。

Section § 13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用水背景下“小型申请”的含义。小型申请可以是指不超出特定水量的小规模用水,也可以是地方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为先前根据临时许可证获准的引水提出的申请。

就本条而言,“小型申请”应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348(a) 任何不涉及每秒三立方英尺以上直接引水或每年200英亩英尺以上蓄水的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348(b) 由第10721条所定义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地方机构提出的,针对先前根据第6.5章第2条(自第1433条起)的临时许可证授权的引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