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提交某些申请或债权相关的费用,除了首次期限之后的年度费用外,都必须支付给委员会。如果这些费用未按时支付,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提交,或者要求州平衡委员会追收未支付的款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535(a) 本章所规定的任何费用,凡与提交申请、注册、请求、声明或债权证明相关的,首次申请费所涵盖期限之后的年度费用除外,均应支付给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535(b) 如果根据第1525条(b)款、第1528条或第13160.1条设立的费用未按期支付,委员会可以取消该申请、注册、请愿、请求、声明或债权,或可将此事移交州平衡委员会追收未支付的费用。

Section § 1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了与申请或类似程序相关的初始申请费外,所有年度费用以及任何移交至州平衡委员会追缴的未支付费用,都必须支付给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1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负责收取特定的费用和开支。它会遵循一套名为《费用收取程序法》的规则来执行此操作。如果对某人是否欠费或欠费金额存在争议,将由法院或更高级别的委员会审查程序处理,而不是由州平衡委员会自行处理。此外,如果有人声称费用计算错误而要求退款,除非相关决定被法院或审查委员会推翻,否则其退款申请将不被接受。最后,委员会必须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供关于谁欠这些费用、金额以及何时到期的详细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537(a) 州平衡委员会应收取根据本章规定须向州平衡委员会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3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37(b)(1) 州平衡委员会应根据《费用收取程序法》(《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30部分(第55001条及后续条款))收取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537(b)(2) 尽管《费用收取程序法》中有上诉规定,但委员会关于个人或实体须支付费用,或关于该费用金额的决定,须根据第1部分第4章(第1120条及后续条款)进行审查,且不受州平衡委员会的重新决定申请的约束。
(3)CA 水法典 Code § 1537(b)(3) 尽管《费用收取程序法》中有退款规定,但州平衡委员会不得接受任何基于以下主张的退款申请:委员会的决定不当或错误地计算了费用金额,或错误地认定个人或实体须支付该费用,除非该决定已被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决定的法院撤销。
(4)CA 水法典 Code § 1537(b)(4)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将第1部分第4章(第1120条及后续条款)适用于本章下的规章采纳或第3部分(第2000条及后续条款)下的开支确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537(c) 委员会应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供每个须承担费用或开支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和地址、费用或开支的金额以及到期日。

Section § 15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不当引水或用水,委员会或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支付如果他们已获得适当的取水许可或执照本应支付的年费。这笔费用是在违反用水规定的任何其他后果之外的。

Section § 153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连续五年不支付其许可证或执照的年费,委员会就有权将其收回(吊销)。他们会按照官方的吊销程序来执行。

Section § 1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人或企业因享有称为“主权豁免”的特殊法律保护而无法支付某项费用或开支,水务委员会可以将该费用或开支转嫁给从他们那里获得水的其他人或企业。重要的是,这不会改变谁是水权的正式所有者,也不会赋予支付费用的人任何所有权。

Section § 1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涵盖了加州水资源管理规定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它明确规定,为水相关服务设立的任何费用、监管委员会的开支,或对水权基金的捐款,都必须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