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水权基金。这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用于管理州内与水权相关的资金。

Section § 1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基金将收取所有通过与水权相关的各种费用、开支和罚款而征收的资金。这包括委员会或州平衡委员会征收的款项,来自特定条款(如第1052条和第12章第4条)的资金,以及与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相关的费用。

以下各项均应存入水权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551(a) 委员会或州平衡委员会根据本章和第3部分(自第2000条起)收取的全部费用、开支和罚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551(b) 根据第1052条、第12章第4条(自第1845条起)或第5107条收取的全部资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551(c) 根据第13160.1条收取的、与涉及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证书相关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15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水权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首先,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来管理与水权相关的费用征收。其次,它可以用于退还任何错误收取的费用。第三,这笔资金可以由一个委员会用于支持各种与水相关的项目,包括执行水法中的特定编和章。第四,它资助需要联邦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第五,这笔资金可以用于与水资源分流和使用相关的计划。最后,它根据估算金额支持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保护工作。

除第1058.5条(e)款另有规定外,水权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1552(a) 由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支出,用于本章以及费用征收程序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30部分(第55001条起))的管理,与受本章约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相关。
(b)CA 水法典 Code § 1552(b)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30部分(第55001条起),用于支付依据本章收取的费用或开支的退款。
(c)CA 水法典 Code § 1552(c) 由委员会支出,用于执行本编、第1编(第100条起)、第6编第2.74部分第2章(第10500条起)和第11章(第10735条起)、第7编第7章第7条(第13550条起),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编第6章(第26060条起)中与水资源分流相关的规定。
(d)CA 水法典 Code § 1552(d) 由委员会支出,用于执行第13160条和第13160.1条,与需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相关。
(e)CA 水法典 Code § 1552(e) 由委员会支出,用于执行第13140条和第13170条,与处理水资源分流或使用的计划和政策相关。
(f)CA 水法典 Code § 1552(f) 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支出,用于执行第6.5章第2条(第1433条起)和第6.6章第2条(第1443条起),符合第1525条(c)款(2)项下估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