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525(a) 每一个持有取水许可或执照的人或实体,以及根据第1部分第1.5章(自第1020条起)租赁水资源的每个出租人,均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
(b)CA 水法典 Code § 1525(b) 提交以下任何一项的每个人或实体,均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525(b)(1) 取水许可申请。
(2)CA 水法典 Code § 1525(b)(2) 小型家庭用水、小型灌溉用水或牲畜蓄水池用水的取水登记。
(3)CA 水法典 Code § 1525(b)(3) 申请延长在许可下开始施工、完成施工或将水用于充分有益用途的期限。
(4)CA 水法典 Code § 1525(b)(4) 申请更改许可、执照或登记下的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
(5)CA 水法典 Code § 1525(b)(5) 由被许可人或执照持有人提出的、不受第 (3) 或 (4) 款约束的更改许可或执照条件的申请。
(6)CA 水法典 Code § 1525(b)(6) 根据第1211条提出的更改处理后废水的排放点、使用地点或使用目的的申请。
(7)CA 水法典 Code § 1525(b)(7) 水资源租赁协议批准申请。
(8)CA 水法典 Code § 1525(b)(8) 根据第10504条提出的优先权解除请求。
(9)CA 水法典 Code § 1525(b)(9) 根据第10504条提出的州备案申请的转让申请。
(10)CA 水法典 Code § 1525(b)(10) 根据第5.1部分(自第5100条起)提交的、报告水用于大麻种植的取水和用水声明。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25(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25(c)(1) 委员会应制定本条授权的收费标准,以使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总额等于为收回与取水许可、执照、证书和登记的签发、管理、审查、监测和执行,水资源租赁,大麻种植取水和用水声明,以及批准处理后废水排放点、使用地点或使用目的变更的命令相关的费用所需的金额。委员会可将以下费用计入可收回成本,但不限于:审查申请、登记、大麻种植取水和用水声明、请愿和请求的费用;规定许可、执照、登记和变更令条款的费用;执行和评估许可、执照、证书、登记、变更令和水资源租赁合规性的费用;检查、监测、规划、建模、审查为规范水资源取用而准备的文件的费用;适用和执行第1052条规定的禁止未经授权取用本部门管辖水资源的禁令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第6章(自第26060条起)中与取水相关的规定的费用;以及与执行这些行动相关的行政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525(c)(2) 在制定受第1433.2条 (b) 款和第1443.2条 (b) 款约束的费用收费标准时,委员会还应包括经委员会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后估算的、为收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第6.5章第2条(自第1433条起)和第6.6章第2条(自第1443条起)产生的费用所需的金额。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25(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525(d)(1) 委员会应根据第1530条,将本条授权的收费标准作为紧急法规通过。
(2)CA 水法典 Code § 1525(d)(2) 对于受 (b) 款约束的备案,该标准可规定一次性备案费或初始备案费后加年费,具体取决于所涉及的备案类型,并可包括对已提交但截至收费标准生效时委员会尚未处理的备案的补充费用。
(3)CA 水法典 Code § 1525(d)(3) 委员会应将每年通过本条授权的费用收取的总收入设定为等于立法机关为支持根据第1550条设立的水权基金中的水权计划活动而拨款的金额,并考虑水权基金中的储备金。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和修订费用,以使其符合拨款金额。如果委员会确定上一年度收取的收入高于或低于拨款金额,委员会可进一步调整年费以弥补收入的超额或不足收取。
(e)CA 水法典 Code § 1525(e) 根据本节征收的2003-04财政年度的年度费用,应针对整个2003-04财政年度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