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许可证或执照每年引水10英亩英尺或以上的人,应当安装并维护一个设备或采用一种方法,能够测量直接引水速率、蓄水速率以及从蓄水设施取水或放水速率。测量应使用第5100节中定义的最佳可用技术和最佳专业实践,并使用令委员会满意的设备或方法,具体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A) 设备应能够持续监测引水的速率和水量,并应妥善维护。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在设备安装后的首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设备已安装的证据。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在记录设备安装的报告之后,每五年提交的报告中,或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证明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 在根据第1841节制定法规时,委员会应考虑能够准确测量总引水量和引水速率的设备和方法。委员会应考虑在可接受的误差范围内提供准确测量的设备和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 专用于水泵的电力记录和近期水泵测试。
(i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i) 经可接受的水流流量曲线校准的测杆。
(ii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ii) 经水槽或堰校准的测杆。
(iv)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v) 经可接受的蓄水容量曲线校准的测杆。
(v)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v) 压力传感器和可接受的蓄水容量曲线。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a)(2) 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保存所有引水监测记录,其中应包括日期、时间、以一小时或更短时间间隔记录的引水速率,以及总引水量。这些记录应按照(c)款的要求,随许可证或执照下提交的报告一并提交,或应委员会要求提交。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 委员会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修改(a)款的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A) 严格遵守不可行、费用不合理、会不合理地影响公共信托用途,或会导致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B) 监测和报告的需求已通过许可证或执照的其他条件得到充分解决。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b)(2) 委员会在考虑分水岭或次分水岭内引水报告阈值与水量之间的关系后,可以提高(a)款中规定的分水岭或次分水岭的10英亩英尺报告阈值。如果委员会发现,在分水岭或次分水岭内,额外信息带来的益处远低于为达到10英亩英尺阈值的引水安装测量设备或采用测量方法的成本,则委员会可以将10英亩英尺的报告阈值提高到25英亩英尺或以上。
(c)CA 水法典 Code § 1840(c) 至少每年一次,根据登记、许可证或执照引水的人应向委员会报告以下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840(c)(1) 每月引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c)(2) 前一公历年度每月最大引水速率。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c)(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c)(3)(a)款要求的信息(如适用)。
(4)CA 水法典 Code § 1840(c)(4) 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如有)。
(d)CA 水法典 Code § 1840(d) 遵守本节的适用要求是每项登记、许可证或执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