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引水10英亩英尺或以上的人,必须使用最佳可用技术准确测量并报告用水量。

这些要求包括持续监测和维护详细的引水和用水记录。

如果严格遵守不切实际,或者已有其他方式充分覆盖监测需求,委员会可以修改这些要求。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额外数据收集的成本和效益提高报告阈值。

个人每年至少需要报告一次详细信息,例如每月引水量、最大引水速率以及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遵守这些规定是维持水许可证或执照的强制性条件。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许可证或执照每年引水10英亩英尺或以上的人,应当安装并维护一个设备或采用一种方法,能够测量直接引水速率、蓄水速率以及从蓄水设施取水或放水速率。测量应使用第5100节中定义的最佳可用技术和最佳专业实践,并使用令委员会满意的设备或方法,具体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A) 设备应能够持续监测引水的速率和水量,并应妥善维护。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在设备安装后的首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设备已安装的证据。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在记录设备安装的报告之后,每五年提交的报告中,或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证明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 在根据第1841节制定法规时,委员会应考虑能够准确测量总引水量和引水速率的设备和方法。委员会应考虑在可接受的误差范围内提供准确测量的设备和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 专用于水泵的电力记录和近期水泵测试。
(i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i) 经可接受的水流流量曲线校准的测杆。
(iii)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ii) 经水槽或堰校准的测杆。
(iv)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iv) 经可接受的蓄水容量曲线校准的测杆。
(v)CA 水法典 Code § 1840(a)(1)(B)(v) 压力传感器和可接受的蓄水容量曲线。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a)(2) 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保存所有引水监测记录,其中应包括日期、时间、以一小时或更短时间间隔记录的引水速率,以及总引水量。这些记录应按照(c)款的要求,随许可证或执照下提交的报告一并提交,或应委员会要求提交。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 委员会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修改(a)款的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A) 严格遵守不可行、费用不合理、会不合理地影响公共信托用途,或会导致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840(b)(1)(B) 监测和报告的需求已通过许可证或执照的其他条件得到充分解决。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b)(2) 委员会在考虑分水岭或次分水岭内引水报告阈值与水量之间的关系后,可以提高(a)款中规定的分水岭或次分水岭的10英亩英尺报告阈值。如果委员会发现,在分水岭或次分水岭内,额外信息带来的益处远低于为达到10英亩英尺阈值的引水安装测量设备或采用测量方法的成本,则委员会可以将10英亩英尺的报告阈值提高到25英亩英尺或以上。
(c)CA 水法典 Code § 1840(c) 至少每年一次,根据登记、许可证或执照引水的人应向委员会报告以下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840(c)(1) 每月引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840(c)(2) 前一公历年度每月最大引水速率。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c)(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40(c)(3)(a)款要求的信息(如适用)。
(4)CA 水法典 Code § 1840(c)(4) 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如有)。
(d)CA 水法典 Code § 1840(d) 遵守本节的适用要求是每项登记、许可证或执照的条件。

Section § 184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一个委员会制定法规,要求某些用水者测量和报告其用水情况。这些用水者包括持有许可证、执照或登记,用于小型生活用水、灌溉或牲畜蓄水池的人。此外,它也适用于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的特定报告要求的人。这些法规的第一批可以作为紧急规定制定,这意味着它们将迅速生效,并一直有效直到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这些初始法规被认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并且免于某些环境审查程序。

(a)CA 水法典 Code § 1841(a)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要求以下任一主体测量和报告引水和用水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841(a)(1) 根据许可证、执照、小型生活用水、小型灌溉或牲畜蓄水池用水登记,或牲畜蓄水池用水认证,获授权取用水的人员。
(2)CA 水法典 Code § 1841(a)(2) 根据第 5103 条 (e) 款 (1) 项 (B) 目,须遵守测量和报告法规的人员。
(b)CA 水法典 Code § 1841(b) 委员会根据本条通过的初始法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初始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委员会修订。
(c)CA 水法典 Code § 1841(c) 根据本条通过的初始法规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8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是使用特定设备或方法引水的人(“引水人”),如果您完成特定课程并通过考试,您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格”来安装和维护这些设备或方法。该课程和考试由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管理,它们确认您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这些设备或方法。课程内容不会与任何州许可法律冲突。“引水人”可以是合法获准引水的人、代表水权持有人的承租人,或与用水相关的雇员。

(a)CA 水法典 Code § 1841.5(a) 就根据第1840或1841条安装的设备,或根据《加州法规》第23篇第934或935条提议并采用的测量方法而言,任何已完成由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Cooperative Extension)开设的、关于课程中包含的设备或测量方法的教学课程的引水人,包括在课程完成前通过熟练程度测试的,在为其引水活动安装和维护课程中所教授的设备或实施测量方法时,应被视为合格个人。熟练程度测试应旨在证明引水人对测量原理以及课程中包含的测量方法的使用或设备的安装有满意的理解。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和委员会应制定课程大纲和熟练程度测试。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和委员会应确保课程大纲和熟练程度测试不与任何州许可法案冲突。
(b)CA 水法典 Code § 1841.5(b) 就本节而言,“引水人”指经有效水权授权引水的人、拥有水权财产的承租人且其作为水权持有人的代表行事,或水权持有人或承租人的善意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