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审查长期水权转让的请求。这些转让可能涉及改变取水地点、用水地点或用水方式。任何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转让都被视为长期转让。

Section § 17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在发出适当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可以批准长期水权转让。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批准前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但是,如果转让严重损害其他合法用水户,或对鱼类、野生动物或水的其他有益用途产生负面影响,则不能进行转让。

Section § 1737

Explanation
当长期转让期结束时,权利会自动归还给原始所有者,无需董事会采取任何行动。